close
發生日期:96年1月15日
二、災害類型:墜落
三、災害媒介物:屋頂
四、罹災情形:死亡1人
五、災害發生經過:
某紙業公司將其三廠廠房屋頂浪板換修及鐵捲門檢修工程,交付某工程公司承攬,96年1月15日上午8時40分許,該工程公司負責人及其員工共計5人,進入廠房屋頂處作業(該廠房已出租予另一科技公司),至9時46分許,該工程公司黃姓員工轉頭拿工具之際,看到罹災者突然自屋頂處墜落(高度9.79公尺),該工程公司人員隨即至屋頂下方之廠房內尋找罹災者,發現其倒於地上,經送為恭醫院急救,再轉送童綜合醫院後,仍於當日不治死亡。
六、災害原因分析:
1.直接原因:自廠房屋頂踏穿採光片墜落地面,不治死亡。
2.間接原因:
不安全狀況:
(1)未於屋架上設置適當強度,且寬度在30公分以上之踏板或裝設安全護網。
(2)於高度2公尺以上之高處作業,未使勞工確實使用安全帶、安全帽。
3.基本原因:
(1)未於事前告知該承攬人有關工作環境、危害因素及有關安全衛生規定應採取之措施。
(2)未實施勞工教育訓練致缺乏安全意識。
(3)未訂定安全衛生工作守則。
七、災害防止對策:
1.屋頂等高處作業應確實配戴安全帽、安全帶(建議使用背負式安全帶或捲揚式防墜器),並設置安全母索及錨錠等可供鉤掛。
2.屋頂作業有踏穿之虞時,應鋪30公分以上設堅固踏板或於下方鋪設安全網。
3.於採光塑膠材質之浪板上方加設堅固之金屬護網。
4.設置適當之安全上、下設備。
5.儘量以高空作業車取代人員於屋頂作業。
全站熱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