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分類:不動產基本知識 (19)
- Nov 28 Mon 2022 16:25
20221128嘉義縣財政稅務局宣導文宣
- Jun 27 Mon 2016 09:36
重劃業務2
30‧ 敬啟者: 請問:1.市地自辦重劃地上物拆除後之房屋重建補 償基準,是否應以各縣市政府頒布「辦理公 共工程建築改良物拆遷補償救濟自制條例」 為標準? 2.地上物拆除房屋重建補償費,可否優先自應 繳納之差額地價中抵銷? 3.重分配土地後應繳納之差額地價,如土地所 有權人無力繳納,市地重劃會應否依獎勵條例 第44條協助申請辦理低利貸款以繳納差額地 價?
30‧
- Jun 27 Mon 2016 09:13
非都市土地編定與管制
- Jun 27 Mon 2016 08:10
土地登記2
30‧土地所有權人於民國31年死亡,迄今未辦繼承登記,土地謄本記載民國92年始為未辦繼承登記列冊管理之記載。請問:為求實際解決土地利用之問題,任何繼承人可否申請依土地法第73條之1,請主管機關移請國有財產局公開標售?
30‧您信中提及繼承人可否申請依土地法第73條之1,請主管機關移請國有財產局標售之問題,首先揆諸該條「土地或建築改良物,自繼承開始之日起逾一年未辦理繼承登記者,經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查明後,應即公告繼承人於三個月內聲請登記;逾期仍未聲請者,得由地政機關予以列冊管理。……前項列冊管理期間為十五年,逾期仍未聲請登記者,由地政機關將該土地或建築改良物清冊移請國有財產局公開標售。……依第二項規定標售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前應公告三十日,繼承人……就其使用範圍依序有優先購買權。但優先購買權人未於決標後十日內表示優先購買者,其優先購買權視為放棄。標售所得之價款應於國庫設立專戶儲存,繼承人得依其法定應繼分領取。逾十年無繼承人申請提領該價款者,歸屬國庫……。」規定,尚未賦予繼承人申請標售之權責。至本部89年7月25日臺89內地字第8969741號函訂頒之未辦繼承登記土地及建築改良物列冊管理作業要點第3點第1項規定,土地或建築改良物(以下簡稱建物)權利人死亡資料之提供如下:(一)地方財稅主管稽徵機關應依據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彙送之全國遺產稅稅籍資料,勾稽產出逾繼承原因發生一年之未辦繼承登記不動產歸戶資料,於每年十二月底前送土地建物所在地登記機關。(二)地政機關因管理地籍、規定地價、補償地價等作業所發現或人民提供之土地權利人死亡資料。係就未辦繼承登記土地或建物者,設計由人民提供土地權利人之死亡資料予地政機關辦理列冊管理之機制。易言之,土地法第73條之1固得由人民啟動地政機關辦理列冊管理之程序,惟標售之要件及效力係為地政機關及國有財產局權責。您若仍有疑義,可逕向土地所在地之地政事務所洽詢。感謝您的來信,預祝您的問題迎刃而解。
- Jun 23 Thu 2016 1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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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Jun 23 Thu 2016 1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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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Jun 19 Sun 2016 09: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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