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生日期:93年10月29日
二、 災害類型:爆炸
三、 災害媒介物:其他
四、 罹災情形:死亡1人
五、 災害發生經過:
93年2月26日某紙漿公司承攬商承攬重黑液槽焊補作業(重黑液組成中含有硫化氫H2S、甲硫醇CHSH、二甲基硫CH3SH、二硫二甲烷(CH) 2S2),在未通知該公司現場主管人員情形下即帶領罹災者、學徒至200立方米重黑液槽工作,學徒在槽頂負責清理矽酸鈣保溫材料,罹災者負責頂板焊補之工作,老闆則在槽下負責控制電焊機、離子切割機,當罹災者測試離子切割機時約14:15,老闆只聽到「咻」的一聲,抬頭看到罹災者騰空然後墜落地面,廠內安全衛生管理人員緊急連絡醫護人員趕來一起將罹災者送某醫院急救,於當天16:10分宣告不治死亡。
六、 災害原因分析:
1.直接原因:氣爆後自槽頂高約12.12公尺,墜落地面死亡。
2.間接原因:
不安全狀況:
(1)槽內聚積可燃性氣體,槽頂又使用明火作業。
(2)槽頂作業未設置防墜設施。
不安全行為:未配戴安全帶等防護器具即從事高處作業。
3.基本原因:
(1)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不足;缺乏危害認知意識。
(2)原事業單位未落實承包商進廠人員管制;未落實工作環境危害告知及防災之協議、連繫、調整與巡視。
(3)未落實動火管制作業許可。
七、 災害預防對策:
1.交付承攬時於作業前必須就作業環境的潛在危險作具體的告知及預防防範措施。
2.高風險承攬作業之前、中、後管理,現場單位主管與監工必須落實指揮、監督及施工現場作業安全巡視。
3.有可燃性氣體的施工場所,應確實執行動火許可管制。
4.應加強承包商進出廠區之人員及器材管制。
5.加強勞工防災必要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