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事紙箱搬運作業於夾層平台開口處發生不慎墜落地面致死災害
ㄧ、行業別:清潔用品製造業(1830)。
二、災害類型(分類號碼):墜落、滾落(01)。
三、災害媒介物(分類號碼):開口部分(414)。
四、罹災情形:1死。
五、災害發生經過:
據該廠廠長蘇○○稱:100年○○月○○日上午約9時45分,我在攪拌機旁之夾層平台下方灌裝洗碗精,而罹災者劉○○在夾層平台上方,將紙箱一捆一捆的拋下地面,準備用來從事洗碗精之裝箱工作,劉員大概拋下4捆紙箱後,突然聽到「碰」一聲,我便到現場看到劉○○頭部著地,仰躺於地面,立即通知119將劉員送往三峽恩主公醫院,再轉院至林口長庚醫院,於100年○○月○○日11時33分宣告不治死亡。
六、災害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拋下整捆紙箱時,自夾層平台開口處墜落死亡。
(二)間接原因:不安全狀況:
(1)對於高度在2公尺以上夾層平台開口處,未設有適當強度之圍欄、握把等防
護設施。
(2)高處作業未確實使用安全帶及安全帽。
(三)基本原因:
(1)未對勞工施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2)未訂定安全衛生工作守則使勞工確實遵守。
七、災害防止對策:
(一)雇主對於高度在2公尺以上之工作場所邊緣及開口部份,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者,應
設有適當強度之圍欄、握把、覆蓋等防護措施。(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24條第1項
暨勞工安全衛生法第5條第1項)
(二)雇主對於在高度2公尺以上之高處作業,勞工有墜落之虞者,應使勞工確實使用安全帶、
安全帽及其他必要之防護具。(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81條第1項暨勞工安全衛生法
第5條第1項)
(三)雇主應依事業規模、特性,訂定勞工安全衛生管理計畫,執行規定之事項。…於勞工人數
在30人以下之事業單位得以執行紀錄或文件代替勞工安全衛生管理計畫。(勞工安全衛生
組織管理及自動檢查辦法第12條之1暨勞工安全衛生法第14條第1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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