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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時間: 95年05月18

 

95516台北縣新莊市與泰山鄉交界處某道路橋樑工程工地進行大樑側施工安全便道相關作業時,發生勞工搭乘吊籃墜落致一死一傷災害事故,主要肇災原因為違規使用移動式起重機吊升勞工上下橋樑,未設置使勞工安全上下之設備。北檢所呼籲,為防範類似災害發生,事業單位於從事橋樑施工相關作業時,應依相關勞工安全衛生法令之規定辦理,尤應加強採取下列措施,以為防範:
(一)對勞工於高差超過1.5公尺以上之場所作業時,應設置能使勞工安全上下之設備。
(二)雇主對於移動式起重機之使用,以吊物為限,不得乘載或吊升勞工從事作業。
北檢所並表示,為防範類似災害再次發生,對轄區內之工地進行橋樑工程高架作業之業者,於實施動態稽查時,將優先列為加強檢查對象,並對違反規定之事業單位,處以重罰及停工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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