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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事查看機臺時不慎踏穿輕鋼架矽酸鈣板墜落地面致死災害

一、行業分類:其他通用機械設備製造業

二、災害類型:墜落、滾落

三、媒介物:營建物(418輕鋼架矽酸鈣板)

四、罹災情形:死亡

五、災害發生經過:

XXX負責人XXX稱:101XX日上午1115分左右,因為XX工業股份有限公司XX廠之鼓風機發生異常,前一天通知我到現場看是否可以處理,101XX日下午1748XXX回電給我(因為之前我打電話至XXX的公司,未連絡上他本人),當時我告知XXXXX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廠有2套設備有問題,約何時有時間一起過去看一下如何處理,當日約定於101XXX日上午11時至XX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廠會合,一起去看設備是否可以處理,如果可以處理再提方案及報價。101XX日上午1115分左右XXXXXX與我3人即至事故地點之維修入口,XXX先將維修入口打開並打開電燈,告知鼓風機位置XXX當時將他的背包及雨傘交給我,即先行進入維修步道查看,當時看到他已走近鼓風機位置,我轉頭問XXX鼓風機內部是不是看不到,再回頭就未看到XXX,此時樓下傳來驚叫聲,我與XXX隨即下樓查看,發現XXX已墜落在事故地點,XXX隨即通知守衛請救護車前來XXX送往桃園聖堡祿醫院急救

 

六、災害原因分析:

(1)直接原因:罹災者XXX高處墜落致頭胸部鈍挫傷併顱骨骨折及兩側多處肋骨骨折,而創傷性休克死亡。

(2)間接原因:

不安全狀況:

1.    對於高度在2公尺以上之工作場所邊緣及開口部份,以木板鋪設之走道未設有適當強度之圍欄、握把等防護措施。

2.    對於在高度2公尺以上之高處作業,未確實使用安全帶、安全帽及其他必要之防護具。

(3)基本原因:危害認知不足。

 

七、災害防止對策:

雇主對於高度在2公尺以上之工作場所邊緣及開口部份,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者,應設有適當強度之圍欄、握把、覆蓋等防護措施。(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24條第1項暨勞工安全衛生法第5條第1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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