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事監視系統安裝作業發生踏穿石綿板屋頂墜落地面致死災害
ㄧ、行業別:機電、電信及電路工程業(4001)。
二、災害類型(分類號碼):墜落(01)。
三、災害媒介物(分類號碼):屋頂(415)。
四、罹災情形:1死。
五、災害發生經過:
據○○科技有限公司現場負責人周○○稱:「100年○○月○○日我、周○○及吳○○到○○股份有限公司三峽廠從事監視系統安裝工作,下午約14時55分我們正進行M27廠監視器拉線及安裝作業,吳○○從M
六、災害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罹災者踏穿石綿板屋頂墜落地面致頭部外傷併顱內出血死亡。
(二)間接原因:不安全狀況:
(1)於石綿板屋頂從事作業時,未於屋架上設置適當強度,且寬度在30公分以
上之踏板或裝設安全護網。
(2)對於在高度2公尺以上之高處作業,未使勞工確實使用安全帶、安全帽等防護具。
(三)基本原因:
(1)對於屋頂從事作業未確實告知承攬人有關其事業工作環境、危害因素及有關安全衛生
應採取之措施。
(2)未訂定適當之安全衛生工作守則並使勞工確實遵守
七、災害防止對策:
(一) 事業單位以其事業之全部或一部分交付承攬時,應於事前告知該承攬人有關其事業工作
環境、危害因素及有關安全衛生應採取之措施。(勞工安全衛生法第17條第1項)
(二) 雇主對勞工於石綿板、鐵皮板、瓦、木板、茅草、塑膠等材料構築之屋頂從事作業時,
應於屋架上設置適當強度,且寬度在30公分以上之踏板或裝設安全護網。(勞工安全衛
生設施規則第227條暨勞工安全衛生法第5條第1項)
(三) 雇主對於在高度2公尺以上之高處作業,勞工有墜落之虞者,應使勞工確實使用安全帶、
安全帽及其他必要之防護具。前項安全帶之使用,應視作業特性,依國家標準規定選用
適當型式,對於鋼構懸臂突出物、斜籬、2公尺以上未設護籠等保護裝置之垂直固定梯、
局限空間、屋頂或施工架組拆、工作台組拆、管線維修作業等高處或傾斜面移動,應採
用符合國家標準14253規定之背負式安全帶及捲揚式防墜器。(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281條暨勞工安全衛生法第5條第1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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