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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

P4-02-02D

勞工○○○從事屋頂維修工作踏穿墜落致死職業災害

 

一、行業種類:金屬製品製造業

二、災害類型:墜落

三、媒介物:屋頂

四、罹災情形:死亡一人。

五、災害發生經過:據○○有限公司經理○○○稱案發當日早上約840分左右入廠,9時左右開始作業,先以鐵鎚將邀拆除廠房石綿瓦敲碎,案發前已拆除2排石綿瓦,案發時罹災者位於傾斜屋頂兩側之中間位置,靠近已拆除形成之屋頂開口處,突然間聽見「啊」叫聲,就看見罹災者由屋頂掉落下去。

據○○有限公司勞工○○○稱:案發前罹災者正由廠房窗戶上來屋頂,走向我並告訴我要我到下面拿乙炔切割器,當我與罹災者擦身經過後,我突然聽到石綿瓦的碎裂聲,回頭一看,看見罹災者從屋頂墜落。

六、災害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頭部外傷引起顱內出血、腦挫傷及腦水腫致死。

(二)間接原因:

不安全狀況:

1.於石綿板屋頂作業時未確實使用踏板

2. 對於在高度2公尺以上之高處作業,未使勞工確實使用安全帶、安全帽及其他必要之防護具。

(三)基本原因:人員危害意識不足、未實施教育訓練。

七、災害防止對策:

1.對於石綿板、鐵皮板、瓦、木板、茅草、塑膠等材料構築之屋頂從事作業時,為防止勞工踏穿墜落,應於屋架上設置適當強度,且寬度在30公分以上之踏板或裝設安全護網。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27

2.對於在高度2公尺以上之高處作業,勞工有墜落之虞者,應使勞工確實使用安全帶、安全帽及其他必要之防護具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81條第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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