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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廠承攬人○○工程行所僱勞工王○○從事鋼橋樑假安裝配合作業墜落死亡職業災害案

一、行業種類(分類號碼):其他營造業(4200)

二、災害類型(分類號碼):墜落(01

三、媒 介 物(分類號碼):工作台(416)

四、罹災情形:死亡1人。

五、災害發生經過及現場概況:

(一)○○工程行技工陳○○稱:「…我是第一個發現王○○出事的人,○○年○月○○日下午,我發現罹災者仰躺在支撐架及梯子間,我以為罹災者中暑,再靠近推他,都沒有反應,並發現罹災者頭部後側有血跡,馬上伙同同事用私人汽車緊急送往林口長庚醫院急救,當日1750分不治死亡。」,「發現罹災者時,身上無安全帶,腳穿安全鞋,上身穿長袖T恤,下身穿長褲,…現場之工作台側邊設有上下爬梯,一般上下都由爬梯上下,罹災者倒在下面之位置不在爬梯側。」。

(二)據○○工程行領班陳○○稱:「罹災者是以打零工為生,這次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廠做雜工,主要工作內容為打掃、現場假安裝螺絲之收集及配合其他師父之雜項工作。」。

(三)災害發生於○○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橋樑廠鋼構橋樑假安裝作業場所,肇災現場有一高約365cm、長約144cm、寬約93cm之工作台,工作台一側設有爬梯,工作台頂四周無護欄,有螺絲、螺帽及其他工具散置於台頂上,離工作台約23cm處有一血跡,工作台下有一頂安全帽及一雙棉手套。

、災害原因分析:綜上,罹災者○○年○月○○日下午於○○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橋樑廠鋼橋樑假安裝作業場,打算收集工作台上之螺絲、螺帽而爬上工作台,於工作台頂不慎墜落地面,經其他作業勞工發現送醫不治死亡。。

(一)直接原因:從工作台墜落地面致死。

(二)間接原因:

不安全狀況:

1對於高度在二公尺以上之工作場所邊緣及開口部份,未設有適當強度之圍欄、握把、覆蓋等防護措施

2對於在高度二公尺以上高處作業,有墜落之虞,未確實使用安全帶、安全帽及其他必要之防護具

(三)基本原因:

1未訂安全衛生工作守則。

2未落實承攬管理作業。

3作業勞工危害意識不足。

七、災害防止對策:

(一)雇主對於高度在二公尺以上之工作場所邊緣及開口部份,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者,應設有適當強度之圍欄、握把、覆蓋等防護措施。(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24條暨勞工安全衛生法第5條第1項)

(二)雇主對於在高度二公尺以上之高處作業,勞工有墜落之虞者,應使勞工確實使用安全帶、安全帽及其他必要之防護具。但經雇主採安全網等措施者,不在此限。(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81條第1項暨勞工安全衛生法第5條第1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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