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從事浪板更新作業因重心不穩發生墜落災害
(核備文號)尚無
一、行業分類:其他營造業(4200)
二、災害類型:墜落、滾落(01)
三、媒介 物:營建物(418)
四、罹災情形:死亡 1 人、傷 人
五、發生經過:
據蔡○○稱略如下:96年3月26日約上午,老闆、我、覃○○及張○○4人至○○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從事屋頂、牆面更新工程,當日老闆交代廠房側面浪板牆面漏水,要先更換,他便先去買冷飲,我先將一塊木板立直滑下去給覃○○(當天我和覃○○直接站在屋頂上,均有使用安全帽、安全帶,當時他的繩索還夠用,之後不知為何他把繩索解開,他若繩索不夠長應該叫我協助他延長繩索),他再將木板放平,準備在木板上架馬椅(合梯),他先將屋頂的釘子(約5公分長)退出約2公分長以便固定木板,當時我就先去另一側固定其他浪板並加鎖釘子,忽然聽到碰一聲,就聽到張○○在下面大叫「老大有人掉下來了」,我發現覃○○已不見了,只看到安全帽及工具,我趕下去發現覃○○已倒在漏水牆面下方(因時間很短我確定他未經由屋頂走下去使用施工架,應是由木板旁撞破牆面墜落),他頭朝廠房大門面朝上,我發現他似乎口角流血,我怕影響他呼吸便用手將他頭扶起來,發現他後腦軟軟的(之後到殯儀館驗屍時發現他左上臂至肩頭有淤青),我同時用手機向老闆報告,當時是上午8時37分,當時他身上仍有安全帶,我便先幫他解下,隨後救護車將覃○○送至署立桃園醫院,覃○○於96年3月27日不治死亡。之後我擔心電動工具淋雨危險,便將電動機具、繩索等收回。
六、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自高處墜落送醫不治死亡
(二)間接原因:
(1) 對於在高度二公尺以上之高處作業,勞工有墜落之虞者,未確實使用安全帶、安全帽及其他必要之防護具。
(2) 雇主對於在高度兩公尺以上之處所進行作業,勞工有墜落之虞者,未以架設施工架等方法設置工作台。
(三)基本原因:
(1) 危害認知不足
(2) 未落實安全衛生管理。
七、災害防止對策:
(1) 雇主對於在高度二公尺以上之高處作業,勞工有墜落之虞者,應使勞工確實使用安全帶、安全帽及其他必要之防護具。(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81條暨勞工安全衛生法第5條第1項)
(2) 雇主對於在高度兩公尺以上之處所進行作業,勞工有墜落之虞者,應以架設施工架等方法設置工作台。(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25條暨勞工安全衛生法第5條第1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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