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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從事浪板更新作業因重心不穩發生墜落災害

(核備文號)尚無

一、行業類:其他營造業(4200

二、災害類型:墜落、滾落(01

三、媒介 物:營建物(418

四、罹災情形:死亡 1 人、傷  

五、發生經過:

據蔡○○稱略如下:96326日約上午,老闆、我、覃○○及張○○4人至○○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從事屋頂、牆面更新工程,當日老闆交代廠房側面浪板牆面漏水,要先更換,他便先去買冷飲,我先將一塊木板立直滑下去給覃○○(當天我和覃○○直接站在屋頂上,均有使用安全帽、安全帶,當時他的繩索還夠用,之後不知為何他把繩索解開,他若繩索不夠長應該叫我協助他延長繩索),他再將木板放平,準備在木板上架馬椅(合梯),他先將屋頂的釘子(5公分長)退出約2公分長以便固定木板,當時我就先去另一側固定其他浪板並加鎖釘子,忽然聽到碰一聲,就聽到張○○在下面大叫「老大有人掉下來了」,我發現覃○○已不見了,只看到安全帽及工具,我趕下去發現覃○○已倒在漏水牆面下方(因時間很短我確定他未經由屋頂走下去使用施工架,應是由木板旁撞破牆面墜落),他頭朝廠房大門面朝上,我發現他似乎口角流血,我怕影響他呼吸便用手將他頭扶起來,發現他後腦軟軟的(之後到殯儀館驗屍時發現他左上臂至肩頭有淤青),我同時用手機向老闆報告,當時是上午837分,當時他身上仍有安全帶,我便先幫他解下,隨後救護車將覃○○送至署立桃園醫院,覃○○於96327日不治死亡。之後我擔心電動工具淋雨危險,便將電動機具、繩索等收回。

六、原因分析:

()直接原因:自高處墜落送醫不治死亡

()間接原因:

(1)    對於在高度二公尺以上之高處作業,勞工有墜落之虞者,未確實使用安全帶、安全帽及其他必要之防護具。

(2)                雇主對於在高度兩公尺以上之處所進行作業,勞工有墜落之虞者,未以架設施工架等方法設置工作台。

()基本原因:

(1)    危害認知不足

(2)   未落實安全衛生管理。

七、災害防止對策:

(1)    雇主對於在高度二公尺以上之高處作業,勞工有墜落之虞者,應使勞工確實使用安全帶、安全帽及其他必要之防護具。(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81條暨勞工安全衛生法第5條第1項)

(2)   雇主對於在高度兩公尺以上之處所進行作業,勞工有墜落之虞者,應以架設施工架等方法設置工作台。(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25條暨勞工安全衛生法第5條第1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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