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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倉庫中廊屋頂彩色浪板換新工程發生踏穿採光塑膠浪板墜落地面災害致死

 

一、行業種類:其他營造(4200)

二、災害類型:墜落、滾落01

三、媒介物 屋頂415

四、罹災情形:死亡1

五、災害發生經過:

災害當日勞工曾○○、廖○○及菲勞到××××股份有限公司中壢廠從事中廊屋頂彩色浪板換新作業,曾○○及菲勞負責廠房屋頂浪板拆除及安裝作業,二人配帶安全帽、安全帽利用走廊之窗戶上到中廊屋頂,作業前先拉屋脊安全母索及U形安全母索,廖○○則留在地面協助浪板吊料作業,浪板拆除作業由廠房最外側開始,早上約1010分左右,菲勞突然解開掛在U形安全母索之安全帶往回走,途中不慎踏穿採光塑膠浪板墜落地面,經送醫仍不治死亡

六、災害原因分析:

(一)、     直接原因:

1、    踏穿屋頂墜落致死。

(二)、     間接原因:

不安全狀況:

1、    屋頂修繕作業未使勞工確實將安全帶掛於安全母索。

2、    屋頂修繕作業未於屋架上設置適當強度,且寬度在三十公分以上之踏板或裝設安全護網。

(三)、     基本原因:

1.  未訂定自動檢查計畫,實施自動檢查。

2.  對作業勞工施以預防災變所必要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3.  未訂定合適安全衛生工作守則使勞工遵守。

4.  危害意識不足。

5.  未訂定屋頂作業管制辦法及確實巡視。

七、災害防止對策:

(一) 事業單位與承攬人、再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時,為防止職業災害,原事業單位應採取左列必要措施:一、設置協議組織,並指定工作場所負責人,擔任指揮及協調工作。二、工作之連繫欲與調整。三、工作場所之巡視。四、相關承攬事業間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之指導及協助。五、其他為防止職業災害之必要事項。

(二) 對勞工於石綿板、鐵皮板、瓦、木板、茅草、塑膠等材料構築之屋頂從事作業時,為防止勞工踏穿墜落,應於屋架上設置適當強度,且寬度在三十公分以上之踏板或裝設安全護網。

(三) 對於在高度二公尺以上之高處作業,勞工有墜落之虞者,未使勞工確實使用安全帶、安全帽及其他必要之防護具。對於屋頂組拆等高處或傾斜面移動,應採用符合國家標準一四二五三規定之背負式安全帶及捲揚式防墜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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