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四
士林紙業股份有限公司永安紙廠
承攬商安全衛生管理切結書
本公司(人)承攬『士林紙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業主),請購(採購)單編號第
號工程,除按工程合約書規定辦理外,並同意遵守下列管理規定。
1.本承攬商於簽約前或開立訂單前應主動詳閱本公司訂定之『承攬商安全衛生管理計畫』等相關管理辦法,並簽妥各項『安全工作許可證』切結信守相關規定。
2.本承攬商於作業或施工前,須參與業主舉辦之『安全衛生宣導會』或『教育訓練』及『危害告知』等課程,並於說明會及相關課程結束後方可進場施工。
3.本承攬商工作人員進出廠區,一律由大門並依規定辦理手續及停車檢查。進入廠區後工作人員之活動範圍僅限工作區域。
4.本承攬商工作人員恪遵現場『嚴禁吸煙』、『禁食檳榔』及『嚴禁飲用含酒精成份之飲料』之規定;吸煙、用餐或休息須至指定地點。若因工程需求進廠車輛,行車速限不得超過20公里/每小時。
5.本承攬商已熟悉安全衛生及附屬相關法規,並對僱用人員依規定參加勞保,且提供承攬商入廠人員名冊、勞保證明,若發生工作意外傷亡,具有醫療賠償能力。如僱用人員未依規定辦理相關之保險,若發生工作意外傷亡,本承攬商願意負責一切之賠償責任。
6.本承攬商所雇用之人員,確實依法令規定設置安全防護設(措)施設備等。如有發生職業災害或意外事故時,民、刑事責任概由本承攬商完全自行負責,與業主無涉。
7.本承攬商因違反『勞工安全衛生等法令』之相關規定,遭受檢查機關(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北區勞動檢查所、地方政府機關)舉發而遭受處分,罰金或停工之處罰時,期間業主或本承攬商所蒙受之全部損失及善後問題,一切由本承攬商負責賠償。
8.工程廢料及垃圾清除,每日由承攬商自行清除及搬離廠區,若有任意傾倒廢棄物之行為,遭受環保局等單位告發,罰款或停工處罰時,期間業主或本承攬商所蒙受之全部損失及善後問題一切由本承攬商負責賠償,並依規定予以罰款。
9.本承攬商及所屬再承攬商願意加入協議組織,並確實遵守安全衛生及環保管理等規章。若所屬再承攬商違反上述或其他相關規定情事時,由本承攬商負責賠償及處理善後相關事宜(再再承攬商亦同)。
11.本承攬商對於再承攬商之員工,其施工部份,於施工前完成再承攬合約,並盡一切有關安全衛生及環保之責任。
12.本承攬商無雇用童工(未滿十六歲)及女工從事法規所限制之危險性危害性工作。
13.本承攬商於施工或作業期間,不得有恐嚇、打架、滋事等行為,並絕對聽從業主等有關人員之安全衛生督導,違反規定者一律請出廠,爾後不得再進入本廠。
14.本承攬商所雇用之人員,如違反有關安全衛生等之規定,造成業主或個人財產損失,業主得依規定給予必要之處置,並負責賠償(業主及個人財產)一切之損失。
15.本承攬商所使用之『危險性機械或設備』,如工程車、移動式起重機、堆高機、怪手..須具備經政府勞動檢查機構核發之「檢查合格證」(合格期限內)方能進廠作業,其操作人員亦應接受各項專業訓練,並取得訓練『合格證照』。
16.本承攬商於從事危險性工作時,如『動火作業』、『局限空間作業』等,在施工前須申請『作業許可』,並隔離危險區域、做好防護措施及張貼危險警告訊息,經業主檢查後無安全顧慮下方可施工。
17.本承攬商於工程進行時,若有發生危險之虞,應立即停止工作,並向業主緊急通報,不得任意冒險施工。
18.本承攬商之電氣作業,除按相關安全規定施工外,如須使用業主電源時,應會同『工務課』施工作業,不得任意擅自裝接使用。若因擅自裝接使用而造成業主機械設備損毀或中斷業主正常生產作業,承攬商願負一切意外賠償之責任。
19.業主之一切之機械、設備、器具、工具、消防器材等,非經業主相關單位之主管許可,不得私自使用或搬移。若因私自使用或搬移而造成之毀損,承攬商亦願照價賠償。
20.本承攬商對於物料、原料、材料、機械、設備、工具等應按規定處置或放置,於搬運時須注意業主之設備等,如有毀損承攬亦願照價賠償。
21.承攬商違反上述各條相關規定而涉及刑、民法部分,則移送相關單位處理。
22.其他未列之規定,適用於中華民國政府頒訂之相關法令並實施之。
此致
士林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永安紙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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