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承攬商勞工安全衛生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減少本公司承攬商之意外事故,特依據勞工安全衛生法第十六條、第十七條與第十八條規定訂定本要點,(如承攬商相關法規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之承攬商係指承攬本公司工程之廠商及供料施工廠商而言。
第三條 承攬商除須依照本公司合約辦理其安全衛生作業外,並應遵照政府有關安全衛生規定及本公司工業安全衛生等相關規定辦理之。
第四條 承攬商與本公司採購課訂約時應要求本公司施工現場主管人員帶領承攬商之事業主或經營負責人、施工現場負責人及相關主管等共赴該承攬工程之施工現場,當面詳細告知有關之施工範圍、工作環境特性、潛在危害安全衛生之因素,以及需採取之有效預防措施等。承攬商於現場會勘後並應簽署『士林紙業股份有限公司承攬商安全衛生管理切結書』(如附件四),作為合約之附件。
第五條 承攬商應依照勞工安全衛生法與勞工安全衛生組織管理及自動檢查辦法之有關規定,設置合格之勞工安全衛生管理人員。(僱用勞工人數在30人以上之承攬商應填具「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單位(人員)設備報備書」陳報當地檢查機構備查;並實施自動檢查等安全衛生管理作業及參加本公司之協議組織。
第六條 臨時性工作之承攬商,亦同。
第七條 承攬商除須預防公共危險外,並應採取必要之安全衛生設施,以防止發生勞工安全衛生法有關法令所規定之各種危害。承攬商應特別注意防止電擊事故、人體墜落、落體傷人、施工架倒塌、坍方、埋沒、溺水、窒息、火災、氣爆、噪音等職業災害並須負擔意外事故所致之一切損害賠償及刑事或行政上之法律責任。
第八條 承攬商對於作業場所之通道、地板、階梯或通風、採光、照明、保溫、防濕、休息、避難、急救、醫療及其他為保護勞工健康及安全之設備應妥為規劃,並採取必要之設置與維護措施。
第九條 承攬商需使用法定危險性機械或設備(各式起重機、堆高機、升降機等)時,應報請當地勞工檢查機構檢查合格後方可使用。
第十條 承攬商僱用之法定危險性機械或設備之操作人員,須由經政府主管機關認可之訓練機構受訓合格或經技能檢定合格之人員擔任。承攬商承租、承借機械、設備或器具供勞工使用者,應對該機械、設備或器具實施自動檢查。前項自動檢查之定期檢查及重點檢查,於單位承租、承借機械、設備或器具時,得以書面約定由出租、出借人為之。
第十一條承攬商使用本公司之施工設備或機械車輛時,均應按規定自行實施安全檢查後方可使用,俾免發生危險。
第十二條承攬商不得僱用童工、女工從事危險性或有害性之工作。危險性或有害性之工作,須遵守勞工安全衛生法及政府相關解釋命令等規定。
第十三條承攬商對其僱用之勞工應施以從事工作所必要之安全衛生教育及預防災變訓練。
第十四條工作場所如發生重大職業災害時,除須立即採取急救、搶救等必要安全措施外,並應於24小時內報請當地勞工檢查機構派員鑑定災變責任。重大職業災害及勞工安全衛生法規定。
第十五條承攬商須依據勞工保險條例規定,為其僱用之工地現場工作人員,投保勞工保險:
承攬商工地現場負責人應於開工當日將所屬工作人員之勞保卡影本彙送本公司安全衛生管理想室備查。勞保局未核發勞保卡之前得暫以勞工保險加保申報表影本送安全衛生管理想室備查,俟勞保卡核發後再行補送。承攬商之員工離退時應立即通知安全衛生管理想室,凡有新進員工時亦應比照上述規定辦理。
第十六條 承攬商之安全衛生管理人員應長駐工地,除須實施自動檢查外並應辦理下列事項:
1.接受協議組織會議之指揮與協調。
2.巡視現場並改善不安全之工作環境,糾正不安全的動作。
3.監督現場工作人員佩戴個人用安全防護具(安全帽、安全帶等)。
4.與本公司安全衛生管理人員聯繫及協調共同之安全衛生管理事項。
5.辦理勞工健康檢查事項之檢查及追蹤管理。
6.向當地勞工檢查機構陳報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單位(人員)設備報備書。
7.相關承攬人之間安全衛生教育之指導及協助。
8.其他有關防止職業災害之必要事項。
第十七條 承攬商違反本規定者,應依本公司所訂定『承攬商違反施工安全規定罰則』之罰款標準計罰。
承攬商若拒不繳納罰款,得由其工程款內扣抵。
留言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