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承攬商安全衛生工作守則
一、 人員
1.施工人員應了解本公司之「廠規規定」,並遵守本公司之工安相關規定。
2.施工人員應佩戴適當個人防護具(如:安全帽等),並禁止穿著拖(涼)鞋、赤腳等。
3.禁止攜帶眷屬及小孩進入工地。
4.不可隨意躺臥工作場所。
5.施工人員嚴禁於飲酒後施工。
6.進入密閉場所施工者,應事先申請局限空間作業許可,並了解及量測該場所氣體種類及濃度。
二、 場地整潔:
1.工作完畢應將工作場所整理清潔。
2.鋼筋條、焊條、鐵屑、垃圾等要整理成堆,並整理乾淨。
3.物料要堆放整齊並加以分類。
三、電氣:
1.凡電氣線路、設備在未確定是否斷電前,都應當作有電存在,並實施保護措施。
2.非電氣工作人員嚴禁動用、清理、修護、拆裝電氣設備、線路、開關等。
3.線路表面絕緣必須良好,禁止在地上拖拉,需安放整齊不得折曲。
4.線路經過道路時,需架空或挖溝以套管保護之,不可受潮被壓。
5.開關箱要關好,不可以銅絲、鐵絲或類似物代替保險絲,同一開關,不可以連
接兩個以上之線路。
6.電氣設備附近不可放置易燃物、鋼瓶、導電物等。
7.電氣設備之防護網罩要適當,不可減少。
8.電氣工具設備要有適當接地及漏電切斷裝置。
9.照明光度要夠,燈要固定不可搖晃。
10.電氣負荷,不可超載。
11.電氣工作或操作電氣設備人員必須為合格人員,且要有適當防護。
12.開關切開後,應使用適當之檢電器檢測確認停電,再於有關裝置掛下「停電
工作中」牌誌,以免誤送電之危險。
四、焊接:
1.在動火管制區使用明火時,應依動火作業標準書提出申請,由安全衛生管理人員
及單位主管簽核後,才可行動火作業。附件十(動火作業許可證)
2.擔任焊接工作人員及其助手均應有適當之防護。
3.焊接場所要防火花四溢,應以電焊石棉布有效捕集焊渣火花。
4.電焊機具應有接地及防止電擊裝置。一、二次側接線端皆做好防觸電絕緣包覆。
5.氧氣、乙炔等瓦斯鋼瓶應以手推車來固定放置,未使用之鋼瓶(空瓶、實瓶)
應以集合裝置安放或同等效果之安放,並以鐵鏈加以固定。
6.焊接工具使用前後需安全檢查。
7.承攬商應自備滅火器(數量視作業場所狀況而定)。
8.電焊機延長線及氧氣、乙炔或有關氣體鋼瓶之延長橡皮管線,應於工作完畢當
日收拾掛妥。
9.回路線必須固定於工作物上,且需緊密接觸,不可使用鋼條或鋼板等替代。
10.每日施工完畢後,應切斷電源並將電焊機、氧氣鋼瓶、乙炔鋼瓶等置於固定位置。
五、梯子及鷹架:
1.梯子之支撐及梯腳不可有任何損傷。
2.移動式梯子使用於通路及進出口等人行地點時,必須另置一人保障梯子上人員之安全。
3.未設防止傾倒或滑倒裝置之梯子,必須用直徑一公分以上之繩子,將梯子頂端連結固定於工作對象設備上無法實施此裝置時,需另派人扶持,以防止梯子傾倒。
六、物料搬運:
1.不可以拋接方式傳運物料或工具,其物料之放置不得妨礙本廠消防設備之使用。
2吊舉物件時懸著之物或吊鈎下不得有人員或設備。
3.搬運有刺戳之虞的物體時,應注意手部之防護。
4.使用吊舉設備不可超載,吊舉前應先檢查設備,人員不可攀於吊物、吊鉤或繩索之上。
5.經訓練合格之專業人員始可操作吊舉設備,指揮人員除緊急停車外,僅可由一人發出指揮訊號。
七、壓縮氣體鋼瓶:
1.鋼瓶應予直立、縛緊,以防傾倒。
2.不使用之鋼瓶應將鋼瓶蓋蓋好。
3.鋼瓶不可置於日光下及熱源處。
4.氧氣與其他鋼瓶應分別儲放。
5.不可使鋼瓶在地上轉動。
八、車輛:
1.車輛進場區內,需取得警衛課警衛人員之同意,且不可超速(廠區速度為20公里/小時)。
2.除駕駛專業人員(具有政府規定之執照)外,不得在廠區內開車。
3.貨車有載貨需將其固定、縛牢,沒有載貨之貨車應將載貨兩旁及後面檔板拴好,不可脫落。
4.危險性機械或設備進入本公司後,其車輛不得違規行駛或超速20公里/小時。
九、其他:
1.
2. 保持工作場所四周整潔並不得亂丟垃圾及煙蒂等。
3. 施工開挖地點或起重機作業,應事先做好安全措施及日夜警示燈。
4. 施工期間之廢棄材料、工具應妥為處理,不得任意丟棄。
5.施工前應完成工程承攬安全衛生協調會,並做成記錄。
6.施工人員有使用本公司機械或設備時,應事先取得該機械或設備之單位主管許可,若為危險性機械或設備時,操作人員應事先取得勞委會認可之合格證書。
7.禁止承攬商人員進出或逗留非承攬商工程範圍之作業場所。
8.禁止承攬商之人員任意操作或使用本廠設備。(經單位主管核准,且領有合格執照除外)。
9.在本公司廠區吸煙一律在指定吸煙區並遵守廠內吸煙管理辦法規定。
10.承攬商應就其承攬部分負勞工安全衛生法所定雇主之責任。
11.承攬商及其僱用人員,若違反上述規定,得依「承攬商違反施工安全規定罰則」予以罰款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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