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紙業股份有限公司永安紙廠承攬商出入廠區管理規定
「一般安全衛生規定」
一、承攬人及其僱用人員均須已投保勞工保險或意外保險、經體格檢查合格,並依法令規定完成三小時以上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其僱用人員必須年滿十六歲以上。 二、承攬人及其僱用人員入廠,應先辦理『作業人員進場申請表』附件二,由承攬人於人員入廠之前三日填寫,並檢附身分證影本,勞保卡或意外保險單影本、體格檢查合格證明、接受安全衛生三小時以上教育訓練證明、『安全紀律承諾書』如附件一及相片(承攬合約工期在一個月以上,需長期出入廠人員加附一吋相片一張)各一份,向工程主辦部門辦理入廠申請:憑警衛部門核發之『人員入廠證』出入廠區‧『人員入廠證』須配掛胸前,以供識別:持用之入廠證為臨時者,入廠時,另須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三、承攬廠商若因趕工或原有工作人員未能到工,臨時增加或更換人員致不及於三日前填寫『作業人員進場申請表』時,承攬人撿附入廠人員有關前條所列之文件,向警衛部門辦理『承攬商進出廠登記表』,據以向廠門警衛人員換領『人員入廠證』入廠。出廠時,應將『人員入廠證』交警衛人員,以取回留存警衛室之證件。但需再入廠之工作人員,則應依前條規定辦理入廠。 四、承攬人及其雇用人員(含車輛駕駛人)進入廠區時,應配戴安全帽,以確保其施工作業安全,未配戴安全帽者嚴禁入廠。 五、承欖廠商車輛進入廠區時,駕駛人須出示駕駛執照供警衛人員查驗,屬於三公噸(含)以上之移動式起重機、卡車吊車及一公噸(含)以上之堆高機,另須出示法令規定之『操作人員及吊掛人員結業證書』及『檢查合格證』(堆高機不需檢查合格證)惟須提示操作人員受訓合格證明供查驗,經確認符合規定,始可進入廠區。 六、承攬人及其僱用人員、車輛進入廠區後,未經許可不得越區前往與工作無關之場所及有禁止標示之管制區。 七、承攬廠商攜帶自備工具、物品入廠時,須填寫『廠商自備工具物品清單』,經警衛人員核點無誤後始可攜入廠。屬於用電器具及電氣材料,另須於作業二日前提出申請經電氣安全檢查合格,氧氣、乙炔、工具槍、彈藥、堆高機、移動式起重機、燃料及其他危險性物品,亦須二日前核准後始可攜入廠。自備工具、物品攜出廠時,應先自行確認及清點,並經工程主辦部門監工簽認及警衛人員核點無誤後,始可攜 出廠。 八、承攬廠商須將料品運出廠外或其他廠區施工、修造加工,應憑工程主辦部門開立之『出門證』辦理出入廠。出廠時,載運之料品須依清單所列項目自行確實清點,並經警衛人員核點無誤後,始可攜出廠;料品經加工後退廠時,須經警衛部門核點及工程主辦部門驗收簽認後,據以辦理銷案。 九、承攬廠商載運垃圾、廢棄物出廠時,清運時應避免誤裝或故意挾帶其他物品出廠。 十、承攬廠商人員、車輛、物品入廠時間,管制入廠為每日上午七時至下午五時,出廠為每日下午六時前,但因配合工作需要,須提前入廠或延後出廠時,應洽工程主辦部門轉知警衛部門依規定執行管制。 十一、嚴禁攜帶火種往進入廠區及在非吸菸指定地點吸菸,攜有火種者,在入廠時應交 由廠門警衛人員代為保管。 十二、禁止攜帶檳榔進入廠區及在廠區內,嚼檳榔、賭博、喝酒、鬥毆等不當行為。 十三、禁止攜帶照相機及攝錄影機進入廠區。 十四、廠區內不得無照駕駛車輛,亦不得超速行駛(限速: 十五、履帶車輛不得直接於廠區內道路行駛。 十六、各類車輛不得從事其入廠性質以外之作業(如工程車做為代步工具)。 十七、承攬廠商應將車輛、機具、料品等停放於指定之位置,但因工作需要並經許可時,得停放於其他位置。 十八、未經許可不得擅自挖掘或損壞廠區內道路、草皮、花木等。 十九、飲料罐、保特瓶、飯盒、塑膠袋、菸蒂等廢棄物及垃圾等,應收集放置於指定地點,不得隨地棄置。 二十、承攬人及其僱用人員不得任意於廠區躺睡。 二十一、承攬人及其僱用人員於廠區或工地內嚴禁隨地便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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