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依據勞工安全衛生法第 16 條、第 18 條及勞工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第 23 條、第 24 條、第 25 條規定訂本承攬管理計劃。
適用對象:所有進入永安紙廠區的承攬商與再承攬商。
實施時機:承攬商勞工入廠工作起即適用下列辦法。
承攬商管理辦法:
1、門禁管制:對入廠工作之勞工、機具應先提出入廠申請
(1) 進廠(場)工作申請對人的部份,應於入廠工作前3天填具承攬作業人員進廠申請表,並檢具身分證、勞保卡、教育訓練記錄(至少法令規定訓練種類及時數)、體格檢查、經簽認之安全紀律承諾書等影印本向安全衛生管理室提出,安全衛生管理室經審核核准製作名冊,警衛室依名冊管制人員入廠;人員資料變更時,需主動提出變更。
(2) 對入廠之車輛、機具設備應3天前填具機具入廠申請表,例如對危險性機械、設備應檢具合格證及操作人員、吊掛人員訓練合格證書影印本,向主辦單位提出申請,主辦單位經審核核准,通知警衛室,警衛室依通知管制機具入廠。
2、危害因素告知及安全衛生訓練:應以書面告知承攬商,有關現場危害因素及安全衛生法有關規定,於開工前或當日應對所有入場勞工於會議室,由施工現場主管或領班進行現場可能之危害因素應告知,由安全衛生管理人員告知本廠之承攬商安全衛生工作守則,以上教育訓練應作成記錄,未參加人員由各參加代表向每位進廠勞工轉告,經告知之後簽名確認,並將書面資料送警衛室。對尚未參加危害告知訓練人員禁止入廠工作。
3、 危險工作許可:對入槽作業、動火、臨時用電前均須向主辦單位提出申請非經許可不
可擅自動火,自行接電,及入槽作業(申請書如附件九、十、十一)。
4、進廠移動梯、合梯需符安全標準規定,檢查可依『移動梯及合梯作業安全檢查重點及基準』;屋頂或高架作業請依高架作業管制要點辦理。
5、協議組織:對於入廠之承攬商或其下包商應於開工前及施工期間作定期、不定期召開協議組織會議並須留下會議記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