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收業務
1‧ 土地徵收之意義為何?
1‧土地徵收乃政府依公權力之運作,為興辦公益事業需要或實施國家經濟建設,基於國家對土地之最高主權,依法定程序,對特定私有土地,給予相當補償,強制取得土地之一種處分行為。
2‧ 依土地徵收條例第三條規定,舉辦下列各款事業,得徵收私有土地︰
(一)國防設備(二)交通事業(三)公用事業(四)水利事業(五)公共衛生及環境保護事業(六)政府機關、地方自治機關及其他公共建築(七)教育、學術及文化事業(八)社會福利事業(九)國營事業(十)其他依法得徵收土地之事業。
3‧ 土地或土地改良物之徵收,由需地機關擬具徵收計畫書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內政部核准。
4‧ 土地徵收之程序為何?
4‧ 土地徵收程序
舉行興辦事業計畫公聽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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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計畫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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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議價購或其他方式取得用地(不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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擬具徵收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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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徵收(內政部土地徵收審議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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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直轄市、縣(市)政府公告徵收(應即公告三十天)並通知權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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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放徵收補償費(公告期滿後十五日內發放)
↓ ↓
依興辦事業計畫開始使用 辦理土地產權移轉登記
5‧ 土地權利關係人對於徵收公告有異議者,應於公告期間內以書面向該管直轄市或縣 (市) 府書面提出。
6‧ 土地徵收於公告後,會產生什麼效果?
6‧ 一、被徵收土地或建築改良物之所有權或他項權利,以公告之日土地登記簿或建築改良物登記簿記載者為準。但於公告前因繼承、強制執行、法院之判決或其他依法律規定取得土地或建築改良物之所有權或他項權利而未經登記完畢者,其權利人應於徵收公告期間內,向該管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申請將其權利備案。備案後如經登記完畢者,其權利以登記後土地登記簿記載者為準。
二、被徵收之土地或土地改良物自公告日起,除於公告前因繼承、強制執行或法院之判決而取得所有權或他項權利,並於公告期間內申請登記者外,不得分割、合併、移轉或設定負擔。土地權利人或使用人並不得在該土地為建築改良物之新建、增建、改建或採取土石、變更地形或為農作改良物之增加種植。其於公告時已在工作中者,應即停止。
7‧ 土地或建築改良物被徵收後,如有殘餘部分可否申請一併徵收?
7‧ 一、土地被徵收後,其殘餘部分如符合土地徵收條例第八條規定,得申請一併徵收:
(一)面積過小或形勢不整
(二)不能為相當之使用者,即可於徵收公告之日起一年內以書面向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請。所謂「徵收土地之殘餘部分」,係指一筆土地部分被徵收,經分割後之剩餘部分而言。若同一所有權人有二筆以上土地,地界相連,實際已合併為同一性質之使用,其中一筆被徵收,剩餘之一筆,亦屬殘餘部分。
二、被徵收之建築改良物,其殘餘部分不能為相當使用者,亦同。
三、申請人資格
(一)原被徵收土地或建築改良物之所有權人。
(二)原所有權人死亡,已辦竣繼承登記者,為登記名義人。
(三)未辦竣繼承登記者,為其全體繼承人。
8‧ 土地被徵收時,依土地徵收條例規定,補償費可分為那幾種 ?
8‧ 地價補償費、地上物補償費(包含建築改良物及農林作物)、土地改良費用及營業損失補償。
9‧ 私有土地經徵收後,其土地徵收補償標準如何?
9‧ 為在不損及土地所有權人權益及兼顧順利取得公共建設用地原則下,使政府徵收民地給予合理補償,有關徵收土地之補償標準,土地徵收條例第三十條規定:「被徵收之土地,應按照徵收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補償其地價。在都市計畫區內之公共設施保留地,應按毗鄰非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平均公告土地現值補償其地價。前項徵收補償地價,必要時得加成補償;其加成補償成數,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比照一般正常交易價格,提交地價評議委員會於評議當年期公告土地現值時評定之。」除維持現行平均地權條例第十條,徵收土地應以公告土地現值補償之規定外,並規定徵收補償地價必要時得加成補償。又基於目前各縣市公告土地現值與市價間之差距各有不同,故另規定加成補償成數,由各縣市地價評議委員會視其實際價格差距,予以合理評定。
10‧ 土地徵收時,依規定其土地改良物應一併徵收,但在何種情況下,其土地改良物可不予徵收?
10‧ (一)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要求取回,並自公告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內自行遷移者。
(二)墳墓及其紀念物必須遷移者。
(三)建築改良物依法令規定不得建造者。
(四)農林改良物之種類或數量與正常種植情形不相當者,其不相當部分。
(五)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
11‧ 已發放之補償費如因故未領取時會有什麼結果?
11‧ 土地徵收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應於國庫設立土地徵收補償費保管專戶,保管因受領遲延、拒絕受領或不能受領之補償費,故已發放之補償費如因故未領取時,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可於應發給補償費之期限屆滿(即公告期滿後第十五日)次日起三個月內存入專戶保管,並通知應受補償人。自通知送達發生效力之日起,逾十五年未領取之補償費,歸屬國庫。
12‧ 未辦繼承登記土地被徵收,如有部分繼承人拒絕會同或無法會同之情形,其地價補償費應如何領取?
12‧ 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五十一條規定,土地所有權人死亡未辦繼承登記者,其土地應屬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該土地若被徵收,其徵收補償費之領取,係屬民法第八百二十八條第二項規定其他權利之行使,依該條規定,除契約另有規定外,應得公同共有人全體之同意,始得為之。故於徵收未辦繼承登記土地時,倘因少數繼承人不願會同或無法會同領取時,常肇致全體繼承人之補償費均未能領取,為能合理合法解決上開問題,土地徵收條例第二十五條明定,被徵收之土地,所有權人死亡未辦竣繼承登記,其徵收補償費得由部分繼承人按其應繼分領取之;其已辦竣公同共有繼承登記者,亦同。上開規定於本條例施行前尚未領取徵收補償費之土地,亦適用之。
13‧ 什麼是區段徵收?
13‧ 區段徵收就是政府基於新都市開發建設、舊都市更新、農村社區更新或其他開發目的需要,對於一定區域內之土地全部予以徵收,並重新規劃整理。開發完成後,由政府直接支配使用公共設施用地,其餘之可供建築土地,部分供作土地所有權人領回抵價地之用,部分作為開發目的或撥供需地機關使用,剩餘土地則辦理公開標售、標租或設定地上權,並以處分土地之收入抵付開發總費用。
14‧ 辦理區段徵收有哪些好處?
14‧ 區段徵收是一種自償性開發事業,也是公私互蒙其利,政府與民眾雙贏之措施。辦理區段徵收,就社會整體層面而言,可以促進土地整體開發利用,帶動地方均衡發展,節省政府龐大公共設施用地徵收及公共工程建設經費支出;就土地所有權人而言,土地所有權人可享有土地價值增漲,公共設施完善及居家環境品質提昇等多重效益。
15‧ 辦理區段徵收之法令依據為何?
15‧ 目前辦理區段徵收之法令依據,主要是土地徵收條例、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及區段徵收實施辦法,此外,亦可依據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都市計畫法、新市鎮開發條例、發展觀光條例、大眾捷運法、都市更新條例等相關法令規定,辦理區段徵收。
16‧ 區段徵收整體作業程序為何?
16‧ (一)勘選區段徵收範圍。
(二)預計抵價地比例非為百分之五十者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
(三)查估土地及地上物補償費。
(四)召開協議價購會議。
(五)召開區段徵收說明會。
(六)區段徵收計畫書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
(七)區段徵收公告、通知土地所有權人並處理異議案件。
(八)發放徵收補償費或存入保管專戶。
(九)受理民眾申請發給抵價地及審核。
(十)處理公有土地及未登記土地。
(十一)囑託辦理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或他項權利塗銷登記等。
(十二)工程規劃設計及發包、施工。
(十三)辦理抵價地分配。
(十四)地籍整理。
(十五)囑託辦理開發完成後土地所有權登記等。
(十六)通知土地所有權人實地指界並點交土地。
(十七)處分剩餘土地。
(十八)辦理財務結算。
(十九)撰寫成果報告。
17‧ 什麼是抵價地?
17‧ 區段徵收範圍內之土地所有權人,對於政府徵收土地應發給之地價補償費,可以向政府申請以徵收後可供建築土地折算抵付,這種折算抵付地價補償費之土地就是抵價地。
18‧ 抵價地總面積(或稱為抵價地比例)是多少?
18‧ 抵價地總面積須由需用土地人考量各地區特性、開發目的、開發總費用、公共設施用地比例、土地使用強度、土地所有權人受益程度及實際發展狀況等因素決定。依據現行法令規定,抵價地總面積以徵收總面積百分之五十為原則,最低不得少於百分之四十(曾經辦過農地重劃之土地,最低不得少於百分之四十五)。
抵價地總面積最低雖為徵收總面積百分之四十,但是每一位土地所有權人實際領回抵價地面積,須按他應領地價補償費金額及領回抵價地位置之地價計算,計算結果每位土地所有權人實際領回抵價地面積,可能高於他被徵收土地面積百分之四十,也可能低於他被徵收土地面積百分之四十,並不是每一位都剛好是百分之四十。
19‧ 主管機關在辦理區段徵收前,可否禁止建築改良物之新建等事項?
19‧ 區段徵收範圍勘定後,主管機關在正式辦理區段徵收前,可以視實際需要報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分別或同時公告禁止建築改良物之新建、增建、改建或重建及採取土石或變更地形等事項。禁止期間合計不得超過一年六個月。
20‧ 區段徵收公告期間多久?在何處公告?
20‧ 區段徵收公告期間為三十日。公告地點為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之公告處所及被徵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所在地。
21‧ 區段徵收土地權利關係人對於徵收公告事項有異議時,如何處理?
21‧ 地權利關係人對於徵收公告事項有異議時,應在徵收公告期間內以書面向主管機關提出,主管機關接受異議後應立即查明處理,並將查處情形以書面通知土地權利關係人。土地權利關係人對於徵收補償價額不服查處結果者,應於查處通知送達之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敘明不服查處之事實及理由,送交主管機關作後續處理;主管機關得提請地價評議委員會復議,土地權利關係人不服復議結果者,得依法提請行政救濟。
22‧ 一筆土地或一棟建築改良物之一部分被徵收,殘餘部分如何處理?
22‧ 被徵收土地或建築改良物之殘餘部分面積過小或形勢不整,致不能為相當使用時,原所有權人可在徵收公告之日起一年內向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一併徵收。經主管機關會同需用土地人、申請人及其他相關機關實地勘查後,符合規定者,由主管機關轉需用土地人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不合規定者,由主管機關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將處理結果函復申請人。
前項核准一併徵收之土地,土地所有權人僅能領取現金補償地價,不能申請發給抵價地。
23‧ 土地或土地改良物在徵收公告期間可否辦理分割、合併、移轉或設定負擔?
23‧ 被徵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除在公告前因繼承、強制執行或法院之判決而取得所有權或他項權利,並於公告期間內申請登記,及共有分管耕地,因部分被徵收而土地所有權人在徵收補償地價發給完畢前或核定發給抵價地前,申請共有物分割登記或應有部分交換移轉登記者外,自徵收公告之日起不得分割、合併、移轉或設定負擔。
24‧ 區段徵收範圍內既有建物如何處理?
24‧ 區段徵收範圍內既有建物如妨礙都市計畫及區段徵收計畫,一律拆除,如未妨礙都市計畫,也未影響區段徵收計畫,原則上可以按原位置保留分配,並由主管機關視實際情形減輕一定比例之應繳納差額地價。
25‧ 區段徵收土地地價補償費如何計算?
25‧ 區段徵收土地地價補償費,是按徵收公告期滿次日起第十五日之公告土地現值(含加成補償)計算;位於都市計畫區內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則須按毗鄰各非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平均公告土地現值計算
26‧ 土地所有權人如何領取地價補償費?
26‧ 土地所有權人對於地價補償費可以選擇全部領取現金補償,或全部申請發給抵價地,也可以選擇部分領取現金補償部分申請發給抵價地。經主管機關核定發給抵價地之土地所有權人,在抵價地分配作業說明會召開前,如果想改領現金補償,須以書面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由主管機關徵詢需用土地人資金調度情形及考量是否影響區段徵收實際作業後,再決定是否同意土地所有權人改領現金補償。
27‧ 建築改良物徵收補償費、農作改良物徵收補償費及土地徵收遷移費如何查估補償?
27‧ 前開各項補償費皆按各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制定之辦理公共工程拆遷土地改良物補償自治條例相關規定查估補償。
28‧ 墳墓如何處理?
28‧ 墳墓所有人在主管機關公告期間認領,並在規定遷移公告期內自行遷葬者,依各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墳墓遷葬標準發給遷葬費;未認領也未在規定期間內自行遷葬者,由主管機關妥為遷移安葬,不再發給遷葬費。
29‧ 徵收補償費發放時間為何?
29‧ 土地所有權人領取現金補償者及土地改良物補償費,主管機關應在徵收公告期滿後十五日內發給完畢;土地所有權人申請發給抵價地,經主管機關核定不發給抵價地者,主管機關應在核定之次日起十五日內發給現金補償地價完畢。
30‧ 應受補償人未在主管機關通知期限內領取徵收補償費時,如何處理?
30‧ 主管機關通知應受補償人領取之徵收補償費,應受補償人受領遲延、拒絕受領或不能受領時,主管機關應將未受領補償費存入專戶保管,並以雙掛號通知應受補償人。徵收補償費存入專戶後,應受補償人如要領取,須檢具有關證明文件,經主管機關審核無誤後填具領款單或開立支票交應受補償人向保管處所具領;應受補償人自通知送達之日起逾十五年未領取之徵收補償費,歸屬國庫。
31‧ 被徵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對於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之權利義務,於何時終止?
31‧ 領取現金補償地價之土地所有權人及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對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之權利義務,在應受之補償費發給完畢時終止;申請發給抵價地之土地所有權人,則在接到主管機關核定發給地價地通知時終止。
32‧ 什麼人可以申請發給抵價地?
32‧ 主管機關辦理區段徵收時,被徵收土地所有權人(以徵收公告之日土地登記簿記載者為準)可以申請發給抵價地;土地所有權人死亡未辦竣繼承登記者,其繼承人亦可按其應繼分申請發給抵價地,其他之他項權利人、建築基地承租人、耕地承租人(佃農)及房屋所有權人等,則無權利申請發給抵價地。
33‧ 申請發給抵價地之時間為何?
33‧ 土地所有權人如想申請發給抵價地,須在區段徵收公告期間以書面向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34‧ 如何申請發給抵價地?
34‧ 土地所有權人如想申請發給抵價地,須在徵收公告期間內提出抵價地申請書(由主管機關提供空白申請書)、土地所有權狀、土地所有權人身分證明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親自至主管機關指定地點辦理;土地所有權人不方便親自到場時,可以掛號郵寄方式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35‧ 區段徵收土地訂有耕地三七五租約,土地所有權人申請發給抵價地應提出何種證明文件?
35‧ 土地所有權人應提出已按徵收當期公告土地現值(含加成補償)三分之一補償耕地承租人之證明文件;承租人如受領延遲、拒絕受領或不能受領時,土地所有權人可將補償金額提存於法院,並以提存書作為補償承租人之證明文件。
36‧ 區段徵收土地設定地上權、地役權或永佃權,土地所有權人申請發給抵價地應提出何種證明文件?
36‧ 土地所有權人應提出同意塗銷前開他項權利之證明文件。
37‧ 區段徵收有限制登記,土地所有權人申請發給抵價地時應提出何種證明文件?
37‧ 土地所有權人應提出已為塗銷限制登記之土地登記簿謄本或預告登記權利人同意塗銷限制登記之證明文件。
38‧ 區段徵收土地訂有耕地三七五租約或設定地上權、地役權或永佃權,土地所有權人可否申請主管機關協調處理?
38‧ 訂有耕地三七五租約或設定地上權、地役權或永佃權之土地所有權人申請發給抵價地,除依前開相關規定辦理外,亦可請求主管機關邀集承租人或他項權利人協調。經協調合於下列情形者,由主管機關就其應領之補償地價辦理代扣清償及註銷租約或塗銷他項權利,並由土地所有權人就其賸餘應領補償地價申領抵價地:
(一)補償金額或權利價值經雙方確定,並同意由主管機關代為扣繳清償。
(二)承租人或他項權利人同意註銷租約或塗銷他項權利。
39‧ 區段徵收土地設定有抵押權或典權,土地所有權人申請發給抵價地應提出何種證明文件?
39‧ 土地所有權人應提出抵押權清償或典權回贖之證明文件;土地所有權人及該他項權利人如同意於將來發給之抵價地重新設定抵押權或典權時,則應提出同意塗銷抵押權或典權之證明文件。
40‧ 土地所有權人死亡未辦竣繼承登記,其繼承人如何申請發給抵價地?
40‧ 繼承人可按其應繼分申請發給抵價地;未提出申請發給抵價地者,則按其應繼分發給現金補償地價。
41‧ 土地所有權人於主管機關核定發給抵價地後死亡,抵價地申請案件如何處理?
41‧ 土地所有權人在領回抵價地前死亡,其繼承人可以檢具繼承應備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更名發給抵價地;未提出更名申請者,仍以該土地所有權人為申請人,並由其繼承人辦理抽籤配地等作業。
42‧ 祭祀公業土地如何申請發給抵價地?
42‧ 祭祀公業已選定管理人,且向民政機關備查有案者,如其規約或派下員大會決議未有特別約定,由管理人切結並檢具證明文件,向主管機關領取現金補償地價或申請發給抵價地。派下員對於管理人領取現金補償地價或申請發給抵價地提出異議時,管理人應在主管機關規定期間內召開派下員大會,決議領取現金補償地價或申請發給抵價地。祭祀公業未選定管理人者,如其規約或派下員大會決議未有特別約定,其領取現金補償地價或申請發給抵價地,應經派下員全體之同意。
43‧ 抵價地分配作業程序為何?
43‧ (一)計算抵價地總面積。
(二)規劃抵價地分配街廓、分配方向及訂定各街廓最小分配面積。
(三)劃定區段徵收後地價區段,評定區段徵收後地價。
(四)計算各分配街廓面積、單位地價及抵價地總地價。
(五)計算各土地所有權人應領抵價地之權利價值。
(六)訂定抵價地分配作業要點。
(七)召開抵價地分配作業說明會。
(八)受理合併分配之申請。
(九)訂期通知土地所有權人辦理抵價地分配。
(十)依配定之位置,計算各土地所有權人領回抵價地面積,繕造分配結果清冊。
(十一)公告抵價地分配結果。
(十二)繳納或發給差額地價。
(十三)囑託辦理抵價地所有權登記並通知受分配之土地所有權人。
44‧ 抵價地分配街廓及最小建築單位面積如何劃定?
44‧ 由主管機關依開發目的及實際作業需要劃定,但最小建築單位面積不得小於畸零地使用規則、都市計畫及都市設計所規定最小建築基地之寬度、深度及面積。
45‧ 抵價地如何分配?
45‧ 原則上由土地所有權人公開抽籤並自行選擇分配街廓,其詳細作業內容須依據主管機關訂定之抵價地分配作業要點辦理。
46‧ 土地所有權人領回抵價地權利價值及面積如何計算?
46‧ 土地所有權人領回抵價地權利價值及面積計算公式如下:
1、非農地重劃區預計抵價地面積(A1)=非農地重劃區之徵收土地面積×抵價地比例
2、農地重劃區預計抵價地面積(A2)=農地重劃區之徵收土地面積×抵價地比例
3、預計抵價地之總面積(A)=A1+A2
4、預計抵價地之總地價(V)=(Σ規劃供抵價地分配之各分配街廓面積×各該分配街廓評定之單位地價)×(A÷規劃供抵價地分配之總面積)
5、位於非農地重劃區內各原土地所有權人領回抵價地之權利價值(V1)=V×【A1÷A】×【位於非農業重劃區內之該所有權人申請領回抵價地之補償地價÷非農地重劃區之徵收土地補償總地價】
6、位於農業重劃區內各原土地所有權人領回抵價地之權利價值(V2)=V×【A2÷A】×【位於農業重劃區內之該所有權人申請領回抵價地之補償地價÷農地重劃區之徵收土地補償總地價】
7、各原土地所有權人領回抵價地之面積=(V1+V2)÷該領回土地之評定單位地價
47‧ 土地所有權人領回之抵價地,可否分開選擇在不同分配街廓配地?
47‧ 土地所有權人領回抵價地之權利價值,是按他全部被徵收土地地價補償費總合計算,土地所有權人可將他應領抵價地之權利價值選擇在同一分配街廓配地,亦可分開選擇不同分配街廓配地,但選擇分配街廓時,他應領抵價地之權利價值,不得小於所選擇分配街廓最小分配面積所需之權利價值。
48‧ 土地所有權人應領抵價地之權利價值,未達配地當次最小分配面積所需之權利價值時,如何處理?
48‧ 土地所有權人應在主管機關規定期間內,自行洽商其他土地所有權人申請合併分配或申請主管機關協調合併分配;土地所有權人未在期限內提出申請時,主管機關須在規定期間屆滿之日起三十日內,按原徵收補償地價發給現金補償。
土地所有權人合併後應領抵價地權利價值已達當次最小分配面積所需之權利價值,但按抽籤順序選擇分配街廓時,已無適合之最小分配面積可供分配,或合併後應領抵價地權利價值仍然未達當次最小分配面積所需之權利價值時,可在下次配地時再依前項規定申請重新合併或由主管機關按原徵收補償地價發給現金補償。
49‧ 土地所有權人應領抵價地之權利價值已達配地當次最小分配面積所需之權利價值,但按抽籤順序選擇分配街廓時,已無適合之最小分配面積可供分配,如何處理?
49‧ 土地所有權人可在下次配地時再與其他土地所有權人申請重新合併分配或由主管機關按原徵收補償地價發給現金補償。
50‧ 部分土地所有權人未申請發給領回抵價地,其他申請發給抵價地之土地所有權人可否多分配一些土地?
50‧ 土地所有權人領回抵價地面積,是按他應領抵價地之權利價值計算,與其他土地所有權人是否申請發給抵價地無關,因此即使部分土地所有權人未申請發給抵價地,其他土地所有權人領回抵價地面積也不會增加。
51‧ 地價地分配完畢後,政府實際發給土地所有權人隻抵價地總面積少於原核定隻抵價地面積,是否符合法令規定?
51‧ 抵價地分配後,因土地所有權人領取現金補償或集中選擇高地價之抵價地分配街廓結果,造成實際分配之抵價地總面積少於原核定之抵價地面積,仍視為符合法令規定。
52‧ 公有土地管理機關可否領回土地?是否會影響私有土地所有權人權益?
52‧ 公有土地依規定參加區段徵收時,管理機關可以選擇領回土地,而公有土地管理機關領回土地面積,是另外依規定計算,與抵價地總面積無關,不會影響私有土地所有權人權益。
53‧ 土地所有權人對於抵價地分配結果有異議時,如何處理?
53‧ 抵價地分配完畢後,主管機關應將分配結果圖冊公告三十日,並通知土地所有權人。土地所有權人如對於分配結果有異議時,可在公告期間內以書面向主管機關提出,主管機關接受異議後應即查明處理,並將查處情形以書面通知異議人;土地所有權人未在公告期間提出異議者,其分配結果於公告期滿時確定。
54‧ 抵價地何時辦理點交?
54‧ 主管機關應在抵價地分配結果公告確定後辦理地籍測量,並囑託登記機關辦理所有權登記,登記完畢後以書面通知土地所有權人領狀並指定日期請土地所有權人到場接管。土地所有權人未按指定日期到場接管者,視為已接管,並自指定之日起自負保管責任。
55‧ 土地所有權人實際領回抵價地面積與應領抵價地面積有所增減時,如何處理?
55‧ (一)土地所有權人實際領回抵價地面積超過應領抵價地面積時,超過部分應按評定區段徵收後地價繳納差額地價;土地所有權人逾期未繳納者,主管機關應就超過應領抵價地面積換算其應有部分,囑託登記機關在土地登記簿上加註未繳清差額地價前,不得辦理所有權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字樣,於土地所有權人繳清差額地價後,再通知登記機關註銷註記。
(二)土地所有權人實際領回抵價地面積不足應領抵價地面積時,不足部分按評定區段徵收後地價發給差額地價;土地所有權人逾期未領取者,主管機關應將差額地價提存法院。
前項核計差額地價之土地面積增減未達0.
56‧ 申請重新設定抵押權或典權之抵價地,如何辦理所有權登記?
56‧ 土地所有權人及抵押權人或典權人申請於發給之抵價地設定抵押權或典權者,應在主管機關規定期間內提出設定內容及相關申請登記文件,併同登記規費送請主管機關於囑託登記機關辦理所有權登記時,同時辦理他項權利登記。土地所有權人未在規定期間提出設定內容及相關申請登記文件者,主管機關應於相關權利人提出後,再囑託辦理所有權登記。
57‧ 申請區段徵收前需用土地人與土地所有權人達成協議價購之土地,應否課徵土地增值稅?
57‧ 需用土地人與土地所有權人達成協議價購之土地,免徵土地增值稅。
58‧ 區段徵收土地,應否課徵土地增值稅?
58‧ 區段徵收土地所有權人不論是領取現金補償地價,或是申請發給抵價地,都免徵土地增值稅。
59‧ 區段徵收完成後,地價稅有無減免優惠?
59‧ 區段徵收完成後,區內土地自土地所有權人接管之日起,地價稅減半徵收二年(工程驗收在土地接管日期之後者,以工程驗收合格日為起算日期)。
60‧ 土地所有權人領回抵價地後第一次移轉時,土地增值稅有無減免優惠?
60‧ 土地所有權人領回抵價地後第一次移轉時,土地增值稅減徵百分之四十。
61‧ 區段徵收完成後,剩餘土地如何處理?
61‧ 區段徵收完成後,主管機關或需用土地人所取得之可供建築土地,屬於公共設施用地者,以有償或無償撥用方式撥供需地機關使用或讓售予公營事業機構使用;國民住宅用地、安置原住戶土地及經行政院專案核准土地,讓售予需地機關或個人使用;其餘土地一律辦理公開標售、標租或設定地上權。區段徵收土地之處分收入,優先抵付開發總費用,如有盈餘,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應全部撥充實施平均地權基金;如有不足,則由實施平均地權基金貼補。
62‧ 區段徵收土地之有償撥用或讓售地價及標售底價如何訂定?
62‧ 前開各項土地之有償撥用或讓售地價及標售底價,以開發總費用為基準,並按土地之位置、地勢、交通、道路寬度、公共設施及預期發展等條件之優劣估定之。
63‧ 請問有關所繼承土地因公共建設計畫被政府強制徵收與經由價購徵收,兩者之徵收價款是否相同?徵收的程序為何?可於何處得知相關規定或資訊?
63‧ 有關所詢徵收補償與協議價購價款是否相同,查土地徵收條例第30條規定:「被徵收之土地,應按照徵收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補償其地價。…前項徵收補償地價,必要時得加成補償;其加成補償成數,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比照一般正常交易價格,提交地價評議委員會於評議當年公告土地現值時評定之。」另依據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29條規定,被徵收土地補償金額之計算及發給,土地所在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為之。因此有關實際徵收補償費金額,請檢具土地地段地號等資料並檢具具體案情,逕向土地所在地之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洽詢。至協議價購之價額,依本部
有關土地徵收之規定,請參閱土地徵收條例及其子法。徵收程序請參閱土地徵收條例第二章,徵收補償請參閱土地徵收第三章徵收補償之規定。其規定及資訊可至「內政部地政司全球資訊網」,點選首頁上方之「地政法規查詢」,輸入「土地徵收條例」查詢。
64‧ 請問: 我們家族有筆土地租給某單位使用,一年簽一次合約 98年度年底時因對方要蓋建築物,但未告知我們也未得到地主的土地同意書,逕自以租賃合約去請建照並且說租賃合約是可以當為土地使用同意文件....請問我們有什麼投訴管道或方法可以讓對方必需取得我們同意再蓋建物嗎?
64‧ 台端函詢家族有筆土地租給某單位使用,一年簽一次合約,98年度年底時因對方要蓋建築物,承租土地人未經告知亦未得到地主的土地同意書,以土地租賃合約為土地使用同意書逕為申請建照乙事,因涉契約內容及建照申請事宜之審認,係屬縣、市政府之權責,請台端檢具相關文件,逕向土地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