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 敬啟者: 請問:1.市地自辦重劃地上物拆除後之房屋重建補 償基準,是否應以各縣市政府頒布「辦理公 共工程建築改良物拆遷補償救濟自制條例」 為標準? 2.地上物拆除房屋重建補償費,可否優先自應 繳納之差額地價中抵銷? 3.重分配土地後應繳納之差額地價,如土地所 有權人無力繳納,市地重劃會應否依獎勵條例 第44條協助申請辦理低利貸款以繳納差額地 價?
30‧
一、依照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第29條第1項規定,重劃區內應行拆遷之土地改良物,其補償數額,由理事會參照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所訂土地改良物拆遷補償標準查定,並提交會員大會通過後辦理。
二、有關地上物拆遷補償費可否優先自應繳納之差額地價中抵銷一節,現行法令並無明定,應以重劃會章程有無規定或會員大會有無通過為處理依據。
三、查上開獎勵辦法第44條所稱土地所有權人參加自辦市地重劃所需費用,係指平均地權條例第60條第1項規定由土地所有權人按其土地受益比例共同負擔之工程費用、重劃費用與貸款利息而言,並非指重劃後土地實際分配面積多於應分配面積須繳納差額地價之費用,故後者不能依獎勵辦法第44條辦理低利貸款。
31‧ 茲陳情有關宜蘭縣三星鄉雙和農地重劃區內,三星段破布烏小段341之638、45、637、44、42、635、41、633、40、639、207、178等多筆土地重劃後無農路出入,嚴重規劃設計錯誤,影響農作運輸出入,建請增設雙和東西13路延伸接雙和南北八路,寬
31‧
有關 台端陳情宜蘭縣三星鄉雙和農地重劃區內建請增設雙和東西13路延伸接雙和南北八路,寬
32‧ 請問有關農地重劃後農地坵塊"臨
32‧
一、有關農地重劃後農地坵塊,其長邊係各以田埂為界,短邊則各鄰給、排水路與農路。坵塊之形狀及大小則應考慮農家經營面積、經營方式、作物種類、地形坡度、農機操作之技術及水管理等因素而決定之。故依據本部土地重劃工程處
〈一〉坵塊以長方形為原則,水田區長邊為短邊的3-5倍,旱田區為2-3倍,短邊鄰接農路及水路,使能直接臨路灌溉和排水傳統耕作。一般標準坵塊水田區為0.25
〈二〉坵塊愈大,農機具發揮之效率愈大,基於農機具回轉上之需要,坵塊短邊應為
〈三〉水田區坵塊長邊依土質略有不同,一般為100
二、依據農地重劃條例第20條規定:重劃區得視自然環境、面積大小、地價高低及分配之需要,劃分若干分配區,且農地重劃條例施行細則第2條規定縣〈市〉主管機關為縣〈市〉政府,其執行農地重劃之業務。故 台端所詢調整農地深度疑義事宜,因涉實務執行事宜,請檢具具體相相關文件逕向土地所在地縣市政府洽辦,以資便捷。
33‧ 您好,想請問關於農村土地重劃的相關問題。 若是農村土地重劃的地區內,有數門久未有子孫祭拜的墳墓,連絡子孫之後,有部分對遷葬一事不與理會。請問該區的重劃會有什麼辦法可以處理這些墳墓? 是否可以給予具體的解決辦法,或告知該向哪個單位洽詢。謝謝!
33‧
查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第13條規定,重劃區內應行拆遷之土地改良物或墳墓,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應予公告,並通知其所有權人或墓主限期三十日內自行拆除或遷葬;逾期不為拆除或遷葬或為無主無法通知者,應代為拆除或遷葬。前項因重劃而拆除之土地改良物或遷葬之墳墓,應予補償;其補償數額,由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查定之。惟本案係縣市政府辦理之事項,請逕向該農村社區土地重劃當地縣市政府地政處〈局〉洽辦。
34‧ 您好,想請問關於農村土地重劃的相關問題。 若是農村土地重劃的地區內,有數門久未有子孫祭拜的墳墓,連絡子孫之後,有部分對遷葬一事不與理會。請問該區的重劃會有什麼辦法可以處理這些墳墓? 是否可以給予具體的解決辦法,或告知該向哪個單位洽詢。謝謝!
34‧
查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第13條規定,重劃區內應行拆遷之土地改良物或墳墓,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應予公告,並通知其所有權人或墓主限期三十日內自行拆除或遷葬;逾期不為拆除或遷葬或為無主無法通知者,應代為拆除或遷葬。前項因重劃而拆除之土地改良物或遷葬之墳墓,應予補償;其補償數額,由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查定之。惟本案係縣市政府辦理之事項,請逕向該農村社區土地重劃當地縣市政府地政處〈局〉洽辦。
35‧ 茲陳情有關本人所持有宜蘭縣三星鄉三星段破布烏小段381之77地號之農地,農作(耕耘機)出入係利用該農地旁之排水灌溉圳溝原設有溝蓋通道連接本人另一筆三星段破布烏小段381之161地號農地(列入三星鄉雙和農地重劃區內)。惟現因農地重劃後該排水灌溉圳溝上之原有溝蓋通道未復舊,致使本人農地(381之77地號)無法對外通連(耕耘機出入)。建請於重劃工程內容增列復舊該溝蓋通道,以提供維持該筆農地農事出入所需。
35‧
有關 台端陳情坐落於三星鄉三星段破布烏小段381之77及381之161地號,因雙和農地重劃排水工程未修復原耕作版橋,導致影響農作出入案,因農地重劃工程係由縣政府執行,本部將另函宜蘭縣政府查明後函知台端。
36‧
重劃區內土地所有權人依規定折價抵付共同負擔之土地,其合計面積以不超過各該重劃區總面積百分之三十五為限.但經重劃區內私有土地所有權人過半數,而其所有土地面積超過區內私有土地總面積半數之同意者,不在限.
重劃區內重劃前經編定為建築用地以外之土地,應提供負擔至少百分之四十土地.
37‧ 西春泉農地重劃(東西十路)因規劃設計不良,導致N字形九十度彎路,將造成意外事故頻傳,人民生命安全受到嚴重威脅,使整個農民出入戰戰兢兢,實不是人民之福,更不是政府之德政。當初規劃之時,縣府曾與屋主協商將道路取直,無奈協商不成竟將錯就錯讓農民承擔錯誤損失,對於縣府的作為及作事的態度,讓農民十分反感,不能認同(錯誤1)全體農民認為,既不能拆屋取直也應該提早彎路,使其道路更為順暢而不是以目前N字形九十度彎再以水溝加蓋增加
37‧
有關 台端陳情西春泉農地重劃(東西十路)因規劃設計不良,導致N字形九十度彎路,恐造成意外事故危害人民生命安全案,本部將另函臺中縣政府及本部土地重劃工程處查明後函知台端。
38‧ 請問: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時,常遇到之土地分配問題有哪些?敬請為我解惑,謝謝!
38‧
查農村社區土地重劃主辦機關係縣市政府,請逕向土地所在地縣市政府地政處〈局〉洽辦,以資便捷。
39‧ 97.6.17申訴農地重劃問題#970665694134#, 97.6.18內政部台中辦公室有來信回覆,(台中縣政府請查明實情逕復陳情人),但目前未有任何消息。
39‧
一、有關 台端陳情西春泉農地重劃(東西十路)因規劃設計不良,導致N字形九十度彎路,恐造成意外事故危害人民生命安全案,本部已於97.6.18以內授中辦地字第0970723543號函請臺中縣政府及本部土地重劃工程處查明後函知台端,目前經本部土地重劃工程處
二、查本案已於
40‧ 依市地重劃實施辦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規定「同一土地所有權人在重劃區內所有土地應分配之面積,未達或合併後仍未達重劃區內最小分配面積標準二分之一者,除通知土地所有權人申請與其他土地所有權人合併分配者外,應以現金補償之;其已達重劃區內最小分配面積標準二分之一者,得於深度較淺、重劃後地價較低之街廓按最小分配面積標準分配或協調合併分配之。」又同法第53條規定「土地所有權人重劃後應分配之土地面積未達重劃區最小分配面積標準二分之一而不能分配土地時,主管機關應於重劃分配結果公告確定之次日起六十日內,以其重劃前原有面積按原位置評定重劃後地價發給現金補償。」想請問,1.前述法令中「已達重劃區內最小分配面積標準二分之一者,得於深度較淺、重劃後地價較低之街廓按最小分配面積標準分配或協調合併分配之」,是否為強制規定,亦或主辦單位得視實際情形決定是否增配之? 2.若非強制規定,則「已達重劃區內最小分配面積標準二分之一」且主辦單位未於深度較淺、重劃後地價較低之街廓按最小分配面積標準增配,那領取之現金補償標準應如何計算?面積部分,是重劃前原有面積?還是重劃後應分配權利面積?地價部分,是原位置評定重劃後地價?或全區最小分配面積標準所在位置的評定重劃後地價? 3.依第53條規定,「未達重劃區最小分配面積標準二分之一而不能分配土地時……以其重劃前原有面積按原位置評定重劃後地價發給現金補償。」是否即表示已達重劃區內最小分配面積標準二分之一者皆需強制增配?且不能以重劃前原有面積按原位置評定重劃後地價發給現金補償之謂?
40‧
台端函詢有關已達重劃區最小分配面積標準二分之一者,得於深度較淺、重劃後地價較低之街廓按最小分配面積標準分配或協調合併分配之,是否為強制規定,或由主辦單位視實際情形決定是否增配等疑義乙案,按「市地重劃實施辦法」第31條第2項規定,辦理市地重劃後其已達最小分配面積標準二分之一者,得於深度較淺或重劃後地價較低之街廓按最小分配面積標準分配之。此係法令之規定,主辦機關應依上開法條之規定辦理。惟土地所有權人可選擇增配或放棄,若土地所有權人申請放棄分配土地而改領現金補償時,依同辦法第53條第2項規定,應以其應分配權利面積,按重劃後分配位置之評定重劃後地價予以計算補償。若未達最小分配面積標準二分之一者,依同辦法第53條第1項規定,以其重劃前原有面積按原位置評定重劃後地價發給現金補償。
41‧ 本人最近研讀「土地所有權人辦理農村社區土地重劃辦法」,其第2條第2項規定:「前項重劃會,係以自辦農村社區土地重劃區(以下簡稱重劃區)內全體土地所有權人為會員。但土地分配結果公告確定後,以土地分配結果公告期滿之日土地登記簿所載土地所有權人為會員。」另依據憲法第14條規定:「人民有集會及結社之自由」。「土地所有權人辦理農村社區土地重劃辦法」所指之重劃會員依憲法規定應屬自由參加,無強迫性質。但該辦法其第2條第2項卻規範自辦農村社區土地重劃區內全體土地所有權人皆為會員,又依該辦法第4條第1項第1款規定重劃範圍是由籌備會擬辦,籌備會擬定重劃範圍並無經過公告等行政程序。雖該辦法第3條第1項第5款明訂「徵求土地所有權人同意」之程序,惟該程序非列為第一優先程序,致若有土地所權人無意願辦理土地重劃,卻被籌備會逕自納入重劃範圍,影響土地所有權人自由意識之表達,似有違憲之疑慮?請提供相關說明,謝謝。
41‧
台端所稱有關土地所有權人無意願依「土地所有權人辦理農村社區土地重劃辦法」辦理土地重劃,卻被籌備會逕自納入重劃範圍,影響土地所有權人之權益,似有違憲之虞乙案,查「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第九條規定,為促進土地利用,擴大辦理農村社區土地重劃,得由土地所有權人自行組成重劃會辦理農村社區土地重劃,重劃會辦理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時,應經重劃區內私有土地所有權人合計超過二分之一,且其所有面積合計超過私有土地面積二分之一者之同意,就重劃區全部土地辦理重劃,並經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核准後實施。另依「土地所有權人辦理農村社區土地重劃辦法」第二條第二項規定「前項重劃會,係以自辦農村社區土地重劃區內全體土地所有權人為會員。」乃因自辦農村社區土地重劃係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以全體土地所有權人為會員,才能參與表達意見,兼顧其權利。本案應無台端所稱影響土地所有權人之權益,似有違憲之虞之情事,惟土地所有權人自辦農村社區土地重劃,係屬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權責,台端如仍有疑義,請檢附相關具體資料逕向土地所在地地政機關洽詢,以資便捷。
42‧ 請問自辦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會所規劃的重劃區內的土地所有權人是否有自由選擇是否加入重劃的權利,如果有過半的土地面積是同意重劃,此時不同意者是否有選擇不加入重劃的權利並要求併除於重劃區外.請答覆 謝謝!!
42‧
「重劃會辦理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時,應經重劃區內私有土地所有權人合計超過二分之一,且其所有面積合計超過私有土地面積二分之一者之同意,就重劃區全部土地辦理重劃,並經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核准後實施。」及「土地所有權人自行辦理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應依本辦法之規定組織重劃會,設立時應冠以農村社區土地重劃區之名稱。前項重劃會,係以自辦農村社區土地重劃區內全體土地所有權人為會員。但土地分配結果公告確定後,以土地分配結果公告期滿之日土地登記簿所載土地所有權人為會員。」。為「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第九條及「土地所有權人辦理農村社區土地重劃辦法」第二條所明定,土地所有權人自當依上開法規規定,於重劃區內就私有土地所有權人合計超過二分之一及私有土地面積合計超過二分之一者之同意,就重劃區全部土地辦理重劃。至台端所請有關自辦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會所規劃的重劃區內的土地,如果有過半的土地面積同意重劃,此時不同意者是否有選擇不加入重劃的權利,並要求併除於重劃區外乙節,係屬縣(市)政府之權責,請檢據相關具體資料逕向當地所在縣(市)政府地政處洽辦,以資便捷。
43‧ 我有ㄧ筆土地參加了自辦的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最近聽到了重劃會的幹部說,根據內政部的函文(內授中辦地字第0970724416號函),凡是參加重劃的人,要將同意書認証或者申請印鑑證明或是到縣政府去驗明正身。在這裡想要請教 貴部,就我所參加重劃的案例來說,籌備會已經用雙掛號通知地主去開重劃會,重劃會的成立也是經過半數以上的地主,ㄧ同來擬定重劃會章程以及重劃範圍等。在重劃會已經成立並且經過縣政府核定備查的情況下,地主還要將之前所簽的同意書認證,或者是去縣市政府驗明正身嗎?難道經過多數地主同意而成立的重劃會,其效力還不能代表土地所有權人參加重劃的意願嗎?如果要去法院認證,或者要去縣府證明自己確實有參加重劃,對我來說真的是很麻煩。為什麼我們依照法令成立了重劃會,還要再經過一道手續,證明自己參加重劃的意願呢?貴部如果這樣做,似乎有點在法令的規範之外,另外加添擾民的措施。以上問題,敬請 貴部予以釋疑。謝謝!
43‧
查「土地所有權人辦理農村社區土地重劃辦法」第三條明定:「自辦農村社區土地重劃之主要程序如下:一、重劃之發起及成立籌備會。二、勘選擬辦重劃範圍。三、研擬開發計畫及重劃計畫書、圖。四、成立重劃會。五、徵求土地所有權人同意。..」。土地所有權人依「土地所有權人辦理農村社區土地重劃辦法」自行組成重劃會辦理農村社區土地重劃,自應依本部
44‧ 您好:近日於羅東鎮承購一筆已重劃過之農地打算耕種,然竟無集水及排水之水路設施,且旁有民宅竟將其廢水排放於我的農地,與之溝通;其表示數十年皆如此處理啊!因為如不排放至農田讓其吸收他們家必淹無疑,在此敦請告知應如何處理呢?
44‧
有關 台端陳情宜蘭縣北富農地重劃區內農地無集水及排水設施乙案,依農地重劃條例第15條規定重劃後之農地坵塊,以能直接灌溉、排水及臨路為原則,且農地重劃條例施行細則第2條規定縣〈市〉主管機關為縣〈市〉政府,其執行農地重劃之業務。故 台端所詢重劃區內農地無集水及排水設施疑義事宜,請檢具具體相關文件逕向土地所在地縣市政府洽辦,以資便捷。
45‧ 請問在經過重劃之後,原先的農舍會因為地變建地而有改變嗎?就是在建號謄本上改成住家用之類的嗎?或是依然維持農舍呢?謝謝
45‧
有關經過重劃之後,原先的農舍會因為地變建地而有改變或依然維持農舍乙節,係屬縣(市)政府之權責,請檢據相關具體資料逕向當地所在縣(市)政府地政處洽辦,以資便捷。
46‧ 申請興建農舍之該宗農業用地,扣除興建農舍土地面積後,供農業生產使用之面積不得低於該宗農業用地面積百分之九十。今供農業生產使用之農地參與「農村社區土地重劃」後已無保留農業用地,其先前申請之農舍是否還保有「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之相關權益。 請予釋疑。
46‧
查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施行細則第二條明定,重劃區涉及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變更者,應依區域計畫法相關規定辦理,於重劃計畫書報核前,提報區域計畫委員會審議,取得許可,並於重劃完成後逕為辦理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及各種使用地編定之登記。台端所請有關供農業生產使用之農地參與「農村社區土地重劃」後已無保留農業用地,其先前申請之農舍是否還保有「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之相關權益乙節,請檢據相關具體資料逕向「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主管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當地所在縣(市)政府地政處洽辦,以資便捷。
47‧ 宜蘭縣三星鄉集慶村成功路,路面因重劃開挖造成不平亦造成交通意外事故,該交叉路口原為柏油路面,因春節即將到來車流增多,建請要求廠商近期速鋪柏油防止意外事故,並進而便民 位置如附檔
47‧
有關 台端陳情宜蘭縣雙和農地重劃區內路面柏油遭重劃工程施工破壞乙案,依農地重劃條例施行細則第2條規定縣〈市〉主管機關為縣〈市〉政府,其執行農地重劃之業務。故 台端所詢路面柏油遭重劃工程施工破壞疑義事宜,請檢具具體相關文件逕向土地所在地縣市政府洽辦,以資便捷。
48‧ 請問由政府主辦市地重劃,土地所有權人是否一定要參加?不參加重劃所有權人可否以工程受益費替代?重劃完成前土地可否辦理買賣?相關法令依據為何?
48‧
按「平均地權條例」第56條規定,各級主管機關得就下列地區,報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准後,辦理市地重劃:
一、新設都市地區之全部或一部,實施開發建設者。
二、舊都市地區為公共安全、公共衛生、公共交通或促進土地合理使用之需要者。
三、都市土地開發新社區者。
四、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限期辦理者。
依前項規定辦理市地重劃時,主管機關應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定公告滿30日後實施之。
在前項公告期間內,重劃地區私有土地所有權人半數以上,而其所有土地面積超過重劃地區土地總面積半數者,表示反對時,主管機關應予調處,並參酌反對理由,修訂市地重劃計畫書,重行報請核定,並依其核定結果公告實施,土地所有權人不得再提異議。
市地重劃地區之選定、公告禁止事項、計畫之擬訂、核定、公告通知、測量、調查、地價查估、計算負擔、分配設計、拆遷補償、工程施工、地籍整理、交接清償及財務結算等事項之實施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依上開法條規定,各級政府於已發布都市計畫之地區,得勘選適當範圍辦理重劃,在其重劃負擔未超過45%或雖超過,但經徵得重劃區內私有土地所有權人人數及面積超過重劃區內私有土地總面積50%以上者同意參加重劃時,即可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定公告滿30日後實施之。對於不參加重劃之土地所有權人則無法以工程受益費替代,惟市地重劃完成後除可享受重劃後土地增值、地界整齊及便利管理之利益外,政府並另有獎勵措施,包括辦理重劃期間無法為原來之使用而無收益者免課徵地價稅,重劃完成後地價稅減半課徵2年,及重劃後於第1次辦理土地所有權買賣移轉時還可減輕土地增值稅40%。另依同辦法第59條規定,重劃地區選定後,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得視實際需要報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定後,分別或同時公告禁止或限制左列事項:
一、土地移轉、分割或設定負擔。
二、建築改良物之新建、增建、改建或重建及採取土石或變更地形。
前項禁止或限制之期間,不得超過1年6個月。
第一項公告禁止或限制事項,無須徵詢土地及建築改良物所有權人之意見。惟政府在未辦理禁限建時,並無禁止土地所有權人辦理買賣移轉。
49‧ 建議(土地所有權人辦理農村社區土地重劃辦法)第25條能修正為於重劃會成立後即可申請辦理邊界之鑑界理由:因重劃區大多為非數值側量區,而重劃計劃書核定公告前,重劃會須製作開發計劃書圖送審以取得開發許可,即須先行鑑界得到正確之範圍,以免產生計畫書圖與地籍或現況不符之情行
49‧
有關台端建議「土地所有權人辦理農村社區土地重劃辦法」第25條能修正為於重劃會成立後,即可申請辦理邊界之鑑界乙案,留供本司修法之參考。
50‧ 有關高雄縣大樹鄉曹公段311地號土地經都市計畫編為農業用地但是無產業道路可以通行,且附近農地亦有數十筆土地亦沒有道路,且農地土地不規則耕作亦有困難,是否有法令輔導做農路或重劃以增加作農業使用之方法,事有不明,煩請告知
50‧
有關台端詢問所有高雄縣大樹鄉曹公段311地號土地,係經都市計畫編為農業用地,但無產業道路可以通行,是否有法令輔導做農路或重劃以增加作農業使用之方法乙節,查農地重劃條例第六條規定:「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因左列情形之一,得就轄區內之相關土地勘選為重劃區,擬訂農地重劃計畫書,連同範圍圖說,報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定,實施農地重劃:一、耕地坵形不適於農事工作或不利於灌溉、排水者。二、耕地散碎不利於擴大農場經營規模或應用機械耕作者。三、農路、水路缺少,不利於農事經營者。四、須新闢灌溉、排水系統者。五、農地遭受水沖、砂壓等重大災害者。六、舉辦農地之開發或改良者。…」又查農地重劃條例第八條規定:「依第六條勘選之農地重劃區,因重劃區內私有土地所有權人過半數,而其所有土地面積超過區內私有土地總面積半數者之申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得報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准後優先辦理。」,至台端之土地如符合上開規定則可依規定向土地所在地之縣(市)主管機關申請,但因事涉事實認定及勘選問題,仍請逕洽土地所在地之縣(市)地政處(局),以資便捷。
51‧ 敬啟者:請問有關自辦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會之會址所在辦公室因係向私人承租,現因故無法續租,而需另遷他址,則其辦理程序為何?因原會址已列於重劃章程內容內,若有變更,依規似應召開會員大會決議,但辦公室之遷移並非重劃案之重大事項,且實務上確有變動之可能性,卻需勞師動眾再召開一次會員大會,似乎不符比例原則,故請問是否有較便民之辦理方式?以符實務需求。
51‧
「重劃會章程應載明下列事項:一、重劃會名稱及會址。二、重劃區範圍。‧‧。」及「 會員大會舉辦時,會員如不能親自出席者,得以書面委託他人代理;其為政府機關或法人者,由代表人或指派代表行使之;其為未辦理繼承登記土地經法院指定遺產管理人者,得由遺產管理人代為行使之。會員大會之權責如下:一、通過或修改章程。二、選任或解任理事、監事。‧‧。」。為「土地所有權人辦理農村社區土地重劃辦法」第六條及第九條所明定。有關自辦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會之會址所在辦公室,因故變更,自當依上開規定辦理,惟自辦農村社區土地重劃係屬縣(市)政府之權責,請檢據相關具體資料逕向當地所在縣(市)政府地政處洽辦,以資便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