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請問我要辦理土地鑑界應檢附那些文件?
1‧ 由土地所有權人提出申請,共用土地,土地所有權人之一申請即可。辦理時應檢附:
1.土地複丈申請書。
2.公有土地由使用人申請時,應附公地管理機關同意書或承租證明文件。
3.所有權人死亡,由繼承人申請時,應檢附戶籍證明文件並於申請書備註
4.切結未拋棄繼承權。
5.祭祀公業土地,應檢附派下員證明文件。
6.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2‧ 何謂土地複丈?其作業項目有那些?
2‧ 已依法辦理地籍測量地區之土地,由於天然或人為因素,導致土地原有測量結果與實地情況不符時,土地所有權人或管理人得依法向土地所在地地政事務所申請之再次測量,謂之土地複丈。其作業項目計有:鑑界複丈、分割複丈 、合併複丈、他項權利位置測量、浮覆複丈、坍沒複丈、界址調整複丈及調整地形複丈等。
3‧ 如何申請土地複丈?
3‧ 申請人填具土地複丈申請書,並檢附權利書狀或其他足資證明文件,向土地所在地地政事務所申請。其涉及原有標示變更者,申請人應於申請複丈時一併填具土地登記申請書及檢附有關權利證明文件,一併申請標示變更登記。另申請人於土地複丈時,應攜帶土地複丈定期通知書到場指界並埋設界標。
4‧ 何謂鑑界複丈?其規費如何計收?
4‧ 土地實地界址因人為因素或天然災害,或其他原因,致使界標移動,湮沒或遺失造成經界不明,由權利人向地政事務所提出申請確定位置,經由地政事務所受理依據原測量資料,協助權利人埋設土地界標,確定實地界址之測量作業,謂之鑑界複丈。其規費計收如下:以每筆每公頃為計收單位,每單位以新臺幣四千元計收,不足一公頃者,以一公頃計,超過一公頃者,每增加半公頃增收半數,增加不足半公頃者,以半公頃計;至於面積超過十公頃者,得視實際需要,另案核計。
5‧ 申請人對地政事務所鑑界結果有異議時應如何處理?
5‧ 申請人對於地政事務所鑑界結果有異議時,得再填具土地複丈申請書敘明理由向地政事務所繳納土地複丈費申請再鑑界。如申請人對於再鑑界結果仍有異議者,應向司法機關訴請處理,地政事務所不受理其第三次鑑界之申請。另利害關係人對於其所有土地相鄰土地鑑界結果有異議時,以其所有土地地號申請鑑界者,依再鑑界程序辦理。
6‧ 地籍測量時、土地所有權人接到辦理地籍測量的土地複丈通知書後,假如所有權人沒有按照指定時間到場指界而且沒有設立界標時,有什麼後果?
6‧ 依照土地法第四十六條之二規定,重新實施地籍測量時,土地所有權人應於地政機關通知之限期內,自行設立界標,並到場指界。逾期不設立界標或到現場指界者,地政機關得依下面四個順序,逕行施測。順序如下:一鄰地界址。二現使用人之指界。三參照舊地籍圖。四地方習慣。土地所有權人因未依照規定時間設立界標並到場指界,致以逕行施測方式辦理地籍圖重測者,依照土地法第四十六條之三規定,在重測結果公告時,不得聲請異議複丈,因此為了保障本身權益,請各土地所有權人務必在通知指界日期到場指界。
7‧ 地籍圖重測地區地籍調查時,相鄰土地所有權人,因指界不一致發生界址糾紛時,應如何處理解決?
7‧ 在地籍調查時相鄰土地因指界不一致所發生的界址糾紛,先由地籍調查人員就糾紛情形在現場調解或通知關係人在地政事務所協調,如果還不能解決時,再報由縣市政府地籍圖重測地區界址糾紛協調會,協助調處,協調時會根據土地關係人所提資料予以調處。土地所有權人接到縣市政府上項調處結果通知倘有不服時,應在接到通知書十五日內向司法機關提起確認經界之訴。過了十五日不提起訴訟者,就依照協調會調處結果來辦理重測。
8‧ 重新實施地籍測量的重測(地籍圖重測)結果,應經過那些程序才算確定?
8‧ 依照土地法和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的規定,必須將重測後的地籍公告圖及有關清冊等以公開展覽方式,在當地的地政事務所(或適當場所)公告三十天並通知土地所有權人前往閱覽,閱覽時發現有疑問或其他問題,得於公告期間內,向該管地政機關繳納複丈費,聲請複丈(地籍調查時未到場指界或設立界標者除外)。逾公告期間未經聲請複丈,或複丈結果無誤或經更正者,於公告期滿即屬確定,依法逕為辦理土地標示變更登記,並通知有關土地所有權人辦理換領權利書狀,重測前舊地籍圖並依法停止使用。
9‧ 何謂合併複丈?申請合併複丈是否需繳納規費?
9‧ 土地所有權人為提高土地利用之事實需要,就同一地段、地界相連、使用分區、使用性質均相同之土地,申請合併為一宗土地所為之測量作業,謂之合併複丈。
為鼓勵土地所有權人或管理人合併土地,以利地籍管理,故申請合併複丈免納複丈費。
10‧ 何謂分割複丈?其規費如何計收?
10‧ 土地所有權人為因應土地利用之事實需要,申請將一宗土地分割為兩宗以上,此種將實地新經界線測繪於地籍圖之測算作業,謂之分割複丈。其規費計收如下:以每筆每公頃為計收單位,按分割後筆數計算,每單位以新臺幣八百元計收,不足一公頃者,以一公頃計,超過一公頃者,每增加半公頃增收半數,增加不足半公頃者,以半公頃計。另申請人未能埋設界標 ,一併申請確定分割點界址者,加繳複丈費之半數;至於面積超過
11‧ 何謂建物測量?其作業項目有那些?
11‧ 建物測量,包括建物第一次測量及建物複丈。其意義為:建物因新建、增建、改建、滅失、分割、合併或其他標示變更者,建物所有權人或管理人得依法向建物所在地地政事務所申請,就其位置、面積、基地號、門牌號等實施測量或勘查,謂之建物測量。
建物測量作業項目計有:建物第一次測量、建物增建複丈、建物改建複丈、建物滅失複丈、建物分割複丈、建物合併複丈、建物門牌號勘查、建物基地號勘查等。
12‧ 如何申請建物第一次測量?其有何簡化措施?
12‧ 一.申請建物第一次測量,應填具申請書,檢附建物使用執照、竣工平面圖及其影本或依法得免發使用執照之證件,向轄區所在地地政事務所申請。申請建物第一次測量時,得同時填具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申請書及檢附有關權利證明文件,地政事務所測量完竣後,將建物測量成果圖附於登記申請書後連同各項證明文件直接依照登記程序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二. 為簡化建物測量業務,提高行政效率,達成簡政便民之目標,內政部特訂頒「簡化建物第一次測量作業要點」,其具體作法如次: 建物起造人向主管建築機關申請建物使用執照時,得同時向地政事務所申請辦理建物第一次測量,包括繪製建物平面圖及建物位置圖。 建物平面圖之繪製,於實施建築管理地區,依法建造完成之建物,得由開業之建築師、測量技師、地政士或其他與測量相關專業技師為繪製人,依使用執照竣工平面圖或建造執照之設計圖轉繪建物各權利範圍; 建物位置圖之測繪,得由開業之建築師、測量技師、地政士或其他與測量相關專業技師為繪製人,依使用執照竣工平面圖之地籍配置轉繪之。但建物位置涉及越界爭議者,應由申請人依測量法規辦理。 所繪製之建物位置圖、平面圖,仍應俟建物使用執照核發並經查對後,始得申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
13‧ 申請建物第一次測量之規費如何計收?
13‧ 申請建物第一次測量,其規費計收如下: 建物位置圖之測量費:以整棟建物為一測量單位,每單位以新臺幣四千元計收。同棟其他區分所有權人申請建物位置圖勘測時,可調原勘測位置圖轉繪之,但每區分所有建物應加繳建物位置圖轉繪費新臺幣二百元。 建物平面圖轉繪費:每建號新臺幣二百元計收。(不需測繪建物平面圖者適用) 建物平面圖之測量費:以每建號每五十平方公尺為計收單位,不足
14‧ 申請地籍圖謄本及閱覽地籍圖之藍晒圖或複製圖之費用如何計收?
14‧ 地籍圖謄本工本費 (a)人工影印:每張十五元 (b)人工描繪:每筆四十元 (c)電腦列印:每筆二十元。如以傳真申請另加收郵電費新臺幣五元。 B.地籍圖之藍晒圖或複製圖之閱覽:每幅十元,限時二十分鐘。
15‧ 地籍圖重測的法令根據為何?
15‧ 土地法第四十六條之一規定:「已辦地籍測量之地區,因地籍原圖破損、滅失、比例尺變更或其他重大原因,得重新實施地籍測量」。是故實施地籍圖重測係依據上開法令及同法第四十六條之二、之三暨內政部訂頒之「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等規定辦理。
16‧ 九二一地震災區土地發生隆起扭曲地裂而變形者,其地籍測量業務如何辦理?
16‧ 有關災區地籍測量,將由內政部土地測量局配合有關縣市政府,針對災區不同狀況,採下列方式辦理:
建物嚴重毀損地區或土地明顯發生位移地區,須辦理農村社區土地更新、土地重劃、區段徵收或都市更新者,於上開區域外圍布設足敷控制該區之衛星控制點,並配合辦理外圍邊界測量,至區內之圖根及戶地測量,配合地籍整理時一併辦理。
部分受災較輕微地區,其作法如下:
經檢測後,局部地區內之絕對位置(坐標)雖有位移,但相對位置位移不顯著者,得參照地籍圖及現況測量,並循坐標轉換方式辦理。經檢測後,局部地區內之相對位置因實地已扭曲變形而位移顯著者,以納入農村社區土地更新、土地重劃、區段徵收或都市更新等整體開發配合辦理地籍整理方式為原則。
17‧ 地震等災害災後地政事務所是否受理災區土地複丈案件?
17‧ 相關地政事務所於受理災區民眾土地複丈之申請案時,如認該區域土地界址之位移在法定誤差範圍者,得參照地籍圖及現況予以辦理;如該區域土地已扭曲變形,其位移逾法定誤差範圍者,得暫停受理複丈之申請。另有關災區之特殊地籍狀況,除前開情形外,相關縣市政府得採個案方式處理。
18‧ 災後災區土地如發生隆起或陷落,造成地表嚴重變形,相關單位進行災後重建或都市規劃等工作時需掌握正確地形地貌,在辦理災區地形圖測繪工作上有何具體作法?
18‧ 為儘速測繪災區地形圖及像片基本圖,以提供災後重建計畫需要,內政部邀同專家、學者、機關、學術團體及民間測量公司開會研商,獲致具體結論於九十年度完成五千分之一像片基本圖修測(約三百幅)及五萬分之一衛星影像圖測製(十二幅)工作,分別委託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農林航空測量所及中華民國航空測量及遙感探測學會辦理,並動員公民營測量相關機構協助執行;提供災後重建計畫辦理崇建工作。
19‧ 依簡化建物第一次測量作業要點,由建築師依使用執照竣工圖轉繪之位置圖、平面圖,檢附電腦之圖檔可否以autucad軟體繪製?或是否限以內政部建物測量系統-平面圖繪製系統92.6.30.4版-繪製(台北縣地政事務所網頁所載繪圖軟體),該軟體有否授權開業建築師使用,如何辦理申請,煩請查告,謝謝。
19‧ 經查本部開發之「建物繪製軟體」應可讀取以autocad繪圖軟體繪製之建物位置圖、平面圖,另前開「建物繪製軟體」業已提供各地政事務所推廣運用,並免費提供使用,請台端自行至地政機關之網頁下載使用。
20‧ 地政事務所之測量助理可否擔任地籍圖重測地籍調查員之工作,將來法律訴訟,又不具公務人員資格,適法性如何?
20‧ 經查地政機關辦理地籍圖重測工作之人員編組,係以測量員搭配測量助理辦理,其中測量助理之任務係屬協助辦理性質,復查地籍調查表中之核章欄位均由測量員以上之地政人員按職務層級核章,是以,應無台端所陳適法之情事。台端如仍有疑義,請敘明土地坐落、地段、地號及具體案例等相關資料,逕洽土地所在之地政機關辦理。
21‧ 我是政治大學財管系劉玉珍老師的助理,由於老師做研究的需要,因此希望能夠取得台灣地區各村里土地面積的資料,想請教這類資料應該從何取得?謝謝~~
21‧ 有關臺灣地區各直轄市、縣(市)及鄉(鎮、市、區)之土地面積資料,可至本部統計處內政統計資訊服務網,內政統計月報之表1-7查詢。至有關村、里之相關資訊,其權責係屬本部民政司。
22‧ 大部所發布之「土地複丈費及建築改良物測量費之收費標準」中-建物全部滅失或特別建物部分滅失之勘查費,不論面積大小,以每建號計算,每單位以新台幣四佰元計收。本人向地政事務所申辦建物滅失,檢附工務局所核發拆除執照,為何還要收四佰元勘查費,請大部釋疑。
22‧ 查「建物因滅失或基地號、門牌號等變更,除變更部分位置無法確認,申請複丈外,應填具申請書檢附標示變更位置圖說及權利證明文件申請標示變更勘查。勘查結果經核定後,應加註於有關建物測量成果圖。」為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二百九十二條所明定。地政機關係依前開規定受理民眾申請該建物之基地號勘查或建物位置圖勘測,其申請基地號勘查者,核發建物勘查成果表,僅記載所勘查建物坐落之基地號,收取建物勘查費新台幣四百元整。台端如仍有疑義,請敘明土地坐落、地段、地號等相關資料,逕洽土地所在之地政機關辦理。
23‧ 想要以專長申請服替代役土地測量役應如何辦理?服役工作內容為何?
23‧ 1.役男經徵兵檢查為常備役體位者,仍然得申請服替代役,請於每年3至4月份申請期間持身分證、私章及相關專長、學經歷等證明文件至戶籍地鄉(鎮、市、區)公所兵役主管單位申請服替代役,以具國家考試及格合於類別專長證照或相關學歷、經歷及專業訓練者,優先甄試錄取。
2.土地測量役役男服勤內容如下:
一、協助辦理基本控制、衛星定位測量、地籍調查、土地複丈、戶地及建物測量。
二、協助地籍圖、土地複丈圖、連絡圖、建物測量圖、成果圖之調製與管理。
三、協助辦理測量成果資料管理及供應。
四、協助處理地籍測量陳情案件。
五、協助辦理各縣市測量案件統計。
六、協助辦理土地徵收案件之地籍資料核對及統計資料。
24‧ 如何申請購買臺灣地區(經建版)地形圖?
24‧ 臺灣地區(經建版)地形圖目前委由本部土地測量局代售,比例尺有二萬五千分之一及五萬分之一等,可於土地測量局網站(http://www.lsb.gov.tw)下載申請單填寫後,傳真或郵寄至各售圖站申購;或親至各銷售地點現場購圖,售圖站如下:
1.臺北售圖站:本局第一測量隊隊部(臺北市信義路3段43號二樓;電話:02-27043344;傳真:02-27043543)。
2.桃園售圖站:本局桃園分庫(桃園縣桃園市中山路572號;電話:03-3310193;傳真:03-3397429)。
3.臺中售圖站:本局地籍資料庫(臺中市南屯區博愛街80巷51號;電話:04-22522966#240;傳真:04-22514536)。
4.嘉義售圖站:本局第四測量隊隊部(嘉義市國楊3街27號4樓;電話:05-2339072;傳真05-2339073)。
5.高雄售圖站:本局第五測量隊隊部(高雄縣鳳山市王生明路123號1樓;電話:07-7192723;傳真:07-7192848)。
6.屏東售圖站:本局第六測量隊隊部(屏東縣屏東市自由路529號3樓;電話:08-7655346;傳真:08-7655384)。
7.花蓮售圖站:本局第一測量隊花蓮辦公室(花蓮縣吉安鄉東海10街22號之1;電話:03-8511146;傳真:03-8511145)。
25‧ 土地重測時,若測量員堅持以過去調查結果作圖,而不依實際現況為之,是否合理?而現場測量數據既不被採用,那與不到現場有何差別,何以仍須繳費?
25‧ 有關地籍圖重測執行相關規定於「土地法」第四十六條之一至第四十六條之三、「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一百八十五條至第二零三條、「土地法第四十六條之一至第四十六條之三執行要點」已有明文,上開條文請至本司全球資訊網http://www.land.moi.gov.tw之法規查詢下載;如仍有疑義,請檢具具體事實案例,逕洽土地所在地地政機關。
26‧ 地政事務所之測量助理可否擔任地籍圖重測地籍調查員工作?若涉及法律爭訟,因不具公務人員資格,其適法性如何?
26‧ 機關辦理地籍圖重測工作之人員編組,係以測量員搭配測量助理辦理,其中測量助理之任務係屬於協助辦理性質,復查地籍調查表中之核章欄位均由測量員以上之地政人員按職務層級核章,應無適法性疑義。
27‧ 依簡化建物第一次測量作業要點,由建築師依使用執照竣工平面圖轉繪之位置圖、平面圖、檢附電腦之圖檔可否以Autocad軟體繪製?或是否限以內政部建物測量系統-平面圖繪製系統92.6.30四版-繪製(地政事務所網頁下載之繪圖軟體),該軟體有否授權開業建築師使用?如何辦理申請?
27‧ 依據簡化建物第一次測量作業要點第五點,於實施建築管理地區,依法建造完成之建物,其建物位置圖之繪製,得由開業之建築師、測量技師、地政士或其他與測量相關專業技師為繪製人,依使用執照竣工平面圖之地籍配置轉繪之。本部開發之「建物繪製軟體」可讀取以Autocad繪圖軟體繪製之建物位置圖、平面圖,另前開「建物繪圖軟體」業已提供各地政事務所推廣運用,並免費提供使用,如有需要亦可至本司網站建物測量成果繪製系統下載區下載,程式安裝序號為1。
28‧ 地籍圖上所繪地界與實際土地地界不符,如何申請更正,可否依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二百三十二條申請更正地籍圖?
28‧ 有關申請更正地籍圖乙案,相關作業程序已於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二百三十二條中明定,上開條文請至本司全球資訊網http://www.land.moi.gov.tw之法規查詢下載;如仍有疑義,請檢具具體事實案例,逕洽土地所在地地政機關。
29‧ 為辦理土地分割,經地政機關發現依地籍圖算得面積少於登記面積所載面積,但若依實地施測其面積並未少於登記簿面積。請問此情況該如何處理?
29‧ 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二百零五條及第二百四十三條對於該問題已有明文規定,上開條文請至本司全球資訊網http://www.land.moi.gov.tw之法規查詢下載;如仍有疑義,請檢具具體事實案例及土地地段地號,逕洽土地所在地地政機關。
30‧ 土地複丈與建物測量補充規定第二十五點提及「為申報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需要,得申請該建物之基地號勘查或堪測建物位置」,則何種情況下應申請建物之基地號勘查?何種情況應申請堪測建物位置?
30‧ 查「未登記建物,為申報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需要,得申請該建物之基地號勘查或堪測建物位置。依前項辦理基地號勘查或建物堪測位置完畢,應於建物測量成果表(圖)內註明『本項成果表(圖)僅供申請核課自用住宅用地稅率之用。』」為辦理土地複丈與建物測量補充規定第二十五點所明定,地政機關受理申辦自用住宅優惠稅率需要之未登記建物案件,實務上係依民眾之需求申請,其申請基地號勘查者,核發建物勘查成果表,僅記載所勘查建物坐落之基地號,每單位計收新台幣四佰元複丈費;而申請建物位置圖堪測者,核發建物測量成果圖,記載該建物坐落之基地號並繪明其位置圖,每單位計收新台幣四仟元複丈費。
31‧ 臺灣地區兩萬五千分之一及五萬分之一比例尺地形圖是否得攜出境外在外國使用?外國人是否得購買上開地圖在本國使用?
31‧ 查本國「臺灣地區地圖及影像資料供應管理要點」第十點規定,地圖及影像資料需專人保管,列入移交,不得複製;非經國防部同意,不得攜出國外。至於外國國民是否能購買乙節,另查本國「行政資訊公開辦法」第九條第一項規定,中華民國國民及依法在中華民國設有事務所、營業所之本國法人、團體,得依本辦法規定請求行政機關提供行政資訊。前項所定中華民國國民,不包括大陸地區人民、香港居民及澳門居民在內。外國人,以其本國法令未限制中華民國國民請求提供其行政資訊者為限,亦得依本辦法請求之。
32‧ 現場界址並無爭議,惟實際面積和土地登記簿所載不符,是否得依土地法第六十九條規定辦理更正登記?
32‧ 關於土地面積申請更正程序,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二百三十二條已有明文規定,上開條文請至本司全球資訊網http://www.land.moi.gov.tw之法規查詢下載;如仍有疑義,請檢具具體事實案例,逕洽土地所在地地政機關。
33‧ 請問網路上可否查的到土地坐落之地段和地號位置圖或平面圖供閱覽.請提供方法和網址?
33‧ 有關台端來函詢問網路上如何查詢土地坐落之地段和地號位置及其網址乙節,所詢如係指地籍圖謄本,台端可由本部地政電子閘門資訊系統(http://clir.hinet.net/)申領電子謄本,或由各縣市政府委外辦理之地政電傳資訊整合系統(http://eland.hinet.net/)上網申請。
34‧ 一、本人擁有兩筆位於都市計劃後期發展區土地,該兩筆土地係位於同一地段、位置相連、無抵押權設定,僅因該兩筆土地政府尚未辦理公共設施逕為分割,一筆土地之使用分區為住宅區、商業區、道路用地,另一筆為住宅區、道路用地,本人可否在政府〈不知何時才要辦?〉辦理該地段使用分區細分前〈逕為分割前〉辦理土地合併。二、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24條之「土地因合併申請複丈者,應以同一.....使用分區....相同之土地為限....。」其立法之意旨是否適用於未辦理逕為分割,而該土地橫跨有多種使用分區土地?另相鄰土地多種土地使用分區中,有部分相同之土地使用分區可否合併?
34‧ 查「土地因合併申請複丈者,應以同一地段、地界相連、使用分區及使用性質均相同之土地為限。」及「使用性質,於都市土地係指使用分區,於非都市土地係指編定之使用地類別。」分別為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24條及第225條之1所明訂,「都市土地辦理合併時所稱之相同使用分區,係指都市計畫書所載使用分區之內容應完全一致」亦經本部
35‧ 本人母親約於二十年前向某女士購買兩塊土地,當時鑑界後並不知道左側那塊地實際上已被相鄰公寓大樓佔去
35‧ 台端來函所詢土地鑑界案件疑義乙案,因事涉個別案例實務執行,請檢附地段地號及具體案例送部俾憑轉送權責機關查處,或請台端逕向土地所在地地政機關洽詢。
36‧ 對於建築管理以前之建物所有權測量登記疑問請教? 針對建築管理以前有其"禁建日期"與主要計劃內之"公告日期"兩者有些相差一、二年,試問係以那一個為標準,來作為受理案件申請之依據。
36‧ 辦理土地複丈與建物測量補充規定第10點已有明定。
辦理土地複丈與建物測量補充規定第10點
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二項所稱「實施建築管理前建造之建物」,如建物位於都市地區內者,係指都市計畫發布實施日之前建造之建物;惟該地如依法實施禁、限建者,則應以實施禁限建之日為準。如其位於非都市地區內者,係指實施區域計畫地區建築管理辦法訂定發布日之前建造之建物。
(按:原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二百九十四條修正後為第二百七十九條)
37‧ 因民事訴訟我方申請土地測量,我方土地
37‧ 台端來函詢為民事訴訟案件申請測量疑義乙案,查法院囑託土地界址鑑定案件及其收費情形,於本部訂頒「辦理法院囑託土地界址鑑定作業程序及鑑定書圖格式」暨「土地複丈費及建築改良物測量費標準」已有明定,前開條文請參考本部地政司網站(http://www.land.moi.gov.tw)之地政法規檢索/法規檢索/ 法規條例樹狀查詢,台端如仍有疑義,因本案事涉實務執行,請檢附地段地號及具體案例,逕向土地所在地地政事務所洽詢。
38‧ 敬啟者想請問在土地地號中,母地號是否有編碼原則,如果有的話可在哪裡查到(比如說母地號9開頭的代表是什麼)?謝謝!
38‧ 台端來函詢為土地地號中,母地號是否有編碼原則乙案,查「每地段之地籍原圖於戶地測量完竣後,按順序編定地號;其起迄以不超過五位數為原則。」「地籍圖重測後之地號,得就該段或小段重新編訂地號。」地籍測量實施規則137條及195條已有明定,台端如仍有疑義,請檢附地段地號及具體案例,逕向土地所在地地政事務所洽詢。
39‧ 依94.12.14台內地字第0940079210號函所示,建物第一次測量可採實地測量方式辦理,請問何謂實地測量?若圖面轉繪面積與實地測量面積有異時,以何為標準?懇請賜教!
39‧ 何謂實地測量?查建物第一次測量若採取實地測量方式辦理,係指地政機關派一組測量人力至建物現址,辦理建物位置圖及平面圖之測量作業。且建物平面圖不論以轉繪或實地測量方式辦理,建物面積之計算方式均依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73條之規定辦理。
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第二百七十三條 建物平面圖測繪邊界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獨立建物所有之牆壁,以牆之外緣為界。
二、兩建物共用之牆壁,以牆壁之所有權範圍為界。
三、前二款之建物,除實施建築管理前建造者外,其竣工平面圖載有陽臺、屋簷或雨遮等突出部分者,以其外緣為界,並以附屬建物辦理測量。
四、地下街之建物,無隔牆設置者,以建物使用執照竣工平面圖區分範圍測繪其位置圖及平面圖。
五、建物地下室之面積,包括室內面積及建物設計圖內所載地下室四周牆壁厚度之面積。
40‧ 最近常收到"土地重測調查通知書",請問政府是有什麼土地重測計劃?其計畫目的為何?煩請回答,謝謝!
40‧ 貴公司詢問政府是有什麼土地重測計畫?其計畫目的為何?乙節,玆答復如次:
按已辦理地籍測量之地區因地籍原圖破損、滅失、比例尺變更或其他重大原因,得重新實施地籍測量,此種重新實施地籍測量,即為地籍圖重測。
目前台灣省未辦理地籍圖重測地區地區多以日據時期地籍原圖描繪而成之副圖辦理地籍管理,此類地籍圖使用至今,因年代久遠圖紙伸縮、土地分割、天然地形變遷及人為界址變動影響,復以受施測當時技術、設備及比例尺之影響,精度難以適應實際需求,而有土地登記簿、地籍圖與實地狀況不符情形,影響公私財產甚巨,政府乃於65年起訂定台灣省地籍圖重測計畫積極辦理地籍圖重測工作,建立新的地籍測量成果,確實釐整地籍,杜絕經界糾紛,保障民眾合法產權,並作為國家建設之基礎資料。
41‧ 你好我現在在結構事務所工作,因去年耐震規範有做某些修正,必須考量斷層的距離來做設計參數的依據,所以必須要有"界址座標"以便查尋斷層位置,但是有些地籍謄本並沒有"界址座標"可以查詢,請問是否有其他的方式可以解決我的困擾?
41‧ 有關台端來函詢為查尋斷層位置需用地籍圖"界址坐標"資料乙節,經查土地基本資料庫電子資料流通作業要點已有相關規定,請依上開規定向地政機關申辦,隨函檢附上開作要點電子檔乙份,台端如仍有疑義,請檢附具體事實案例,逕向土地所在地之地政機關洽詢。
42‧ 主旨1:請求釋明建物竣工平面圖計算邊界範圍爲何?與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73條所指邊界範圍否可採雙重標準計算使用邊界。 2:建物第ㄧ次測量可否採實地測量方式辦理。 3:建築管理於民國幾年度開始實施。
42‧ 有關台端詢問事項1,請求釋明建物竣工平面圖計算邊界範圍爲何?與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73條所指邊界範圍否可採雙重標準計算使用邊界?關於地政機關與建管機關計算建物面積之標準,查本部
內政部
按建管機關為工程設計、施工及結構力學計算需要,其建築面積計算係依建築技術規則之規定辦理,地政機關為保障人民產權,按建物所有權人或管理人申請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測量及登記,係就其合法建物之權利範圍及位置,依建物測量辦理規定測繪平面圖並計算面積。因建築設計與建物所有權第一次測量及登記,其實際狀況及需要不同,故建物面積之計算標準不一。
辦理土地複丈與建物測量補充規定第10點
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二項所稱「實施建築管理前建造之建物」,如建物位於都市地區內者,係指都市計畫發布實施日之前建造之建物;惟該地如依法實施禁、限建者,則應以實施禁限建之日為準。如其位於非都市地區內者,係指實施區域計畫地區建築管理辦法訂定發布日之前建造之建物。
(按:原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二百九十四條修正後為第二百七十九條)
43‧ 在自己電腦之網路上申請建物平物平面圖,為何有許多地政事務所在建檔時會遺漏建物位置圖,而向地政事務所告之時,地政事務所之人員均答覆己建檔好,請申請人再重新申請。請問地政司,讓消費重新申請浪費金錢,要如何申訴
43‧ 有關台端陳為網路上申請建物平面圖遺漏建物位置圖疑義乙案,請敘明土地所在地段、地號及具體事實案例資料,俾憑函請相關地政機關查辦,或請台端逕向土地所在地政事務所洽詢。
44‧ 可否提供已廢止舊法規建物測量辦法 從頒佈到廢止期間所有法規內容。謝謝。
44‧ 查建物測量辦法自民國
45‧ 經查
45‧ 查建物測量法規之制定沿革,始於臺灣省政府民國
測繪建物平面圖及位置圖
關於建物權利人申請建物所有權登記提出之建物平面圖,應照規定附繪建物位置圖,此項位置圖參照地籍圖謄繪,並註記地號地目,基地坐落地號應全部繪註,不得遺漏,登記人員審查時必須核對地籍圖及土地登記總簿,新建或改建之建物辦理登記時,應囑申請人依照土地複丈規則之規定申請測繪建物平面圖,以免錯誤,發生糾紛。
統一規定建物平面圖測繪辦法
一、 查建築改良物登記,應測繪建物平面圖及位置圖,前經本府(四六)府民地甲字第108號令(四十六年本府公報150頁)飭遵在案。惟各縣市測繪該項平面圖所用之比例尺及測繪方法尚未一致,茲統一規定如下:
(一) 一棟建物有獨立之個體,並可獨立使用者,應測繪建物平面圖及其位置圖,而一棟建物內區分所有部份,應照其權利範圍分別測繪之。
(二) 左列建物在同一建築地盤範圍內為同一人所有,供同一目的使用者,為特別建物:
1. 公有公用之建物。
2. 地方自治團體之建物。
3. 工廠倉庫。
4. 祠廟寺院教堂。
5. 保存史蹟名勝之建物。
6. 其他可併棟測繪之建物。
(三) 建物平面圖及位置圖,以平板儀器測量之。實地量註邊長以公尺為單位,量註至公分為止。方正之建物,得按方位直接繪於方格紙上,前項圖幅縱272公厘,橫385公厘。
(四) 建物平面圖測量所用比例尺,依其總面積大小,以一百分之一、二百分之一,或四百分之一比例尺測繪之。
(五) 建物平面圖測繪邊界規定如左:
1. 獨立建物所有之外牆壁以牆之外線為界。
2. 兩建物共有之牆壁,以其所有權範圍為界,所有權界限不明者,以其牆壁中線為界。
(六) 建物之各樓層分別測繪於平面圖上,各樓層平面圖應註明其層次、亭子腳,與附屬建物、與主體建物相連處繪虛線。
(七) 建物位置圖以地籍圖同一比例尺謄繪於建物平面圖左上角,繪明宗地界線,並註以地號,及隣近之路名市鎮及建物密集區,新辦建物總登記時,得以段為單位、聯測六百分之一、或一千二百分之一建物位置分佈圖。
(八) 建物以段為單位,依申請先後逐棟順次編列建號,特別建物併編一個建號,其所併各棟建物每棟加編棟次,區分所有之建物,按序各編一個建號。
(九) 一棟建物跨築在兩個以上地段者,以其坐落最廣地段編其建號。
(十) 左列建物免予或暫緩勘測:
1. 無人居住之傾頹朽壞或災害損燬者。
2. 新建未完工者。
3. 不編列門牌之簡陋蓬舍,及土地法第七十八條規定之建物。
4. 違反建築法規定經命令拆除者。
5. 其他應暫緩勘測者。
(十一) 左列事項勘測時由勘測人員計入建物調查簿
1. 建物坐落地名地號及街道門牌號數。
2. 所有權人姓名住址權利範圍及基地來源等。
3. 建築完成日期。
4. 建築式樣(分本國式、西洋式、日本式)。
5. 主體構造(分鋼骨造、鋼筋混凝土造、石造磚造、加強磚造、木造、卵石造、混凝土造、土塊造、竹造等)。
6. 使用種類(分住宅、店舖、學校、公所、醫院、戲院、浴室、工廠、倉庫、儲藏庫、寺廟等)。
7. 管理及使用情形(分填管理及使用人姓名住址暨使用情形等)。
勘測人員為明瞭勘測建物之情況,得向建物權利關係人查閱有關建物權利憑證及圖面。
(十二) 建物勘測後應於建物大門橫楣上編訂建號牌。
(十三) 建物面積就原測圖上以求積儀或三斜法計算之,其單位為平方公尺,平方公尺以下第三位四捨五入。
(十四) 各棟及各層樓房亭仔腳及其附屬建物應分別計算其面積。
(十五) 建物平面圖以段為單位,按建號順序每一百號裝訂一冊,並覆以厚封面,編列號冊,永久保管之。
(十六) 建物勘測後如有新建或原建物有增建改建或拆除損燬或滅失等變更情事,所有權人或管理人,應於變更情事發生後一個月內,向當地地政機關聲請勘查或複丈。
(十七) 建物平面圖因改建增建分割等變更情事,應先就原謄圖複丈圖,並於勘測後將變更部分以紅色線繪於原圖上,並將其變更部分原線條以紅色打叉,新建建物經勘測繪製平面圖後,按建號次序裝訂,並於平面圖頁數記載表內註記之。
46‧ 您好.我是中正大學研究生.研究需要.可否請貴單位提供所有一等.二等衛星控制點的經緯度.若需任何申請手續請告知.感謝
46‧ 有關台端所提,回覆如下:
一、所需資料請至本部地政司衛星測量中心網站(www.gps.moi.gov.tw)加入會員進行登錄後再依電子表單進行線上申請,俟本部同意後即可依公文或e-mail通知逕上該中心網站下載資料。
二、上述資料不需費用。
47‧ 抱歉:我是下午曾留言的研究生,問題不清楚,我需要的只是台中、彰化縣市的一等、二等衛星控制點經緯度。所以懇請幫忙。感謝
47‧ 台端所提查詢一、二等衛星控制點事宜,請進入網路申辦服務之線上申辦,於電子表單上先選取所需點位種類,再選取選擇縣市,進行查詢,出現表格勾選所需點位後,按繼續申請,然後重複上述步驟進行其他縣市之點位申請,如尚有不明瞭處,請洽詢承辦人。
48‧ 辦理土地分割(建地),其建地上有一違章建築物一棟,請問是否有違章建築物就不能分割?
48‧ 台端所詢有關土地分割疑義乙案,經查本部
內政部
查「申請建築基地法定空地分割,應檢附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准予分割之證明文件。實施建築管理前或
內政部
主旨:關於貴處函為陳○○先生陳情其所有土地上已有建物,但未申請建築執照,該土地申辦分割是否受「建築基地法定空地分割辦法﹂所限制疑義乙案,本部同意貴處所擬﹁公、私有土地上新舊違章建築非屬建築法第十一條所稱之建築基地,自無建築基地法定空地分割辦法之適用」意見,復請 查照。
說明:復 貴處
(按:原土地登記規則第七十條第二項,修正後為第七十九條第二項及第三項)
49‧ 請問在辦理分割或鑑界時,地政事務所是否需核對地籍圖與登記簿面積是否相符,如需核對,因此而發現地籍圖面積少於登記簿面積時,地政事務所得否就鑑界面積逕為更正,是否需經土地所有權人同意,或可不管地籍圖面積與登記簿面積不符之情形,有何法令規定?
49‧ 台端所陳有關辦理分割或鑑界時地籍圖面積與登記面積不符疑義乙案,係屬地方政府權責,請敘明地段、地號及檢附具體資料,逕向土地所在地政機關洽詢,隨文檢附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32條條文,請參考。
50‧ 你好我有土地(農地)合和隔壁地主的土地(農地) 界線址彎曲想要申請節彎取直請問應申請何種項目及表格
50‧ 台端所詢有關土地界址調整複丈疑義乙案,係屬實務執行及事實認定事宜,請敘明土地地段、地號及檢附具體資料,逕向土地所在地地政機關洽詢。茲檢附「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04條、第207條及耕地分割執行要點條文乙份供參。
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第 204 條
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土地複丈(以下簡稱複丈):
一、因自然增加、浮覆、坍沒、分割、合併、鑑界或變更。
二、因界址曲折需調整。
三、依建築法第四十四條或第四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調整地形。
四、宗地之部分設定地上權、永佃權、地役權或典權。
五、因主張時效完成,申請時效取得所有權、地上權或地役權。
第 207 條
申請複丈時,應填具土地複丈申請書,並檢附權利書狀或其他足資證明文件。
複丈涉及原有標示變更者,應於申請複丈時,填具土地登記申請書,一併申請土地標示變更登記。
耕地分割執行要點
第1點
為基層地政機關執行耕地分割事宜,特訂定本要點。
第2點
依農業發展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辦理耕地分割,除依本條例、本條例施行細則、土地登記規則及地籍測量實施規則之規定外,應依本要點規定辦理。
第3點
本要點適用範圍為本條例第三條第十一款規定之耕地。
第4點
耕地之分割,應依本條例第十六條之規定,如其未涉所有權移轉登記,無本條例第三十一條之限制。
第5點
耕地之分割,除有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一項各款情形外,其分割後每人所有每宗耕地面積應在○.二五公頃以上。
第6點
共有耕地如依共有人應有部分之比例,辦理共有物分割,其分割後各人所取得之土地價值與其分割前應有部分價值減少者,其減少部分,應依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六十五條規定辦理。
第7點
依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前段規定因購置毗鄰耕地而與其耕地合併者,得為分割合併,係指因買賣、贈與、交換及共有物分割之原因,必須分割毗鄰耕地與其耕地合併者。
第8點
依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後段規定,同一所有權人或共有人均相同
之二宗以上毗鄰耕地,申請分割合併,得申請先分割後合併或先合併後分割,並均應併案辦理,土地宗數不得增加;其分割合併後耕地位次變更者,亦同。
依前項規定再辦理分割者,其土地總宗數不得超過第一次合併分割前之宗數。
依前二項辦理合併分割後,如有任一宗耕地面積達○.
第9點
依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前段規定申請分割、移轉、合併者,其毗鄰之二耕地,應符合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二百二十四條規定之要件,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土地所有權人申請土地分割複丈時,應由擬取得之毗鄰耕地所有權人承諾取得分割後之土地,並與其原有土地合併。
(二)地政事務所於核發土地分割複丈結果通知書時,應於備註欄註明本案土地之分割,係依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前段之規定辦理,並應與承受人之土地合併,始得辦理登記。
(三)申請人得依土地分割複丈結果通知書所列地號面積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土地現值或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申請人應就土地分割標示變更登記、所有權移轉登記及土地合併標示變更登記,併案向地政事務所申辦。
第10點
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二款所稱部分依法變更為非耕地使用者,其依法變更部分及共有分管之未變更部分,得為分割者,係指共有耕地部分變更為非耕地使用,其依法變更部分,得為分割;其餘未變更為非耕地部分,如為共有分管者,得依共有人之分管協議書,分割為單獨所有或維持共有;如分割為單獨所有者,其分割後土地宗數不得超過共有人人數,並應併案辦理。
第11點
依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規定申請分割之耕地,應分割為單獨所有。但耕地之部分共有人協議就其應有部分,仍維持共有者,不在此限。
依前項規定辦理分割者,其分割後之耕地不得有全體繼承人或全體共有人維持共有之情形。
第12點
依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申辦分割之共有耕地,部分共有人於本條例修正後,移轉持分土地,其分割後,土地宗數未超過修正前共有人數者,得申請分割。
第13點
依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租佃雙方協議以分割耕地方式終止耕地三七五租約時,其分割後之土地宗數不得超過租佃雙方之人數。
第14點
依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一項第六款所稱非農地重劃地區,變更為農水路使用者,應先變更為道路用地或水利用地後,始得辦理分割。
第15點
已辦竣農地重劃之耕地,依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辦理分割時,不受農地重劃條例施行細則第三十四條有關最小坵塊土地短邊
第16點
(條次調整為第十五點,其內容修正如第十五點)
51‧ 我有一筆棟土地房子,最近拆房子要重建,與隔壁發生界址爭議,聽地政測量人員說地籍調查表可能有問題,依土地法第46條之1至第46條之3執行要點18:┌...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重測地籍調查表等...依行政程序法第46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是以依資訊公開,本人可以申請本人土地之地籍調查表,另隔壁地籍調查表與本人有界址利害關係,本人亦可以利害關係人申請隔壁地籍調查表,才能知地籍調查表與隔壁間有何問題。因內政部(地政司)為中央主管機關,故請教貴單位。
51‧ 台端所詢申請地籍調查表疑義乙案,茲檢附「土地法第四十六條之一至第四十六條之三執行要點」第18點條文及「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0條,第18條條文提供參考,如仍有疑義,請敘明土地地段、地號及檢附具體資料,逕向土地所在地地政機關洽詢,以資便捷。
土地法第四十六條之一至第四十六條之三執行要點 第 18 點
核發重測前地籍圖謄本,應於謄本上註明原地籍圖已停止使用,本謄本僅供參考字樣。
前項重測前地籍圖已送內政部土地測量局或有關機關典藏者,其謄本由地政事務所向該機關洽取後核發之。
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重測地籍調查表等有關資料或卷宗,應依行政程序法第四十六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政府資訊公開法
第 10 條 向政府機關申請提供政府資訊者,應填具申請書,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請人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設籍或通訊地址及聯絡電話;申請人為法人或團體者,其名稱、立案證號、事務所或營業所所在地;申請人為外國人、法人或團體者,並應註明其國籍、護照號碼及相關證明文件。
二、申請人有法定代理人、代表人者,其姓名、出生年月日及通訊處所。
三、申請之政府資訊內容要旨及件數。
四、申請政府資訊之用途。
五、申請日期。
前項申請,得以書面通訊方式為之。其申請經電子簽章憑證機構認證後,
得以電子傳遞方式為之。
第 18 條
政府資訊屬於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之:
一、經依法核定為國家機密或其他法律、法規命令規定應秘密事項或限制、禁止公開者。
二、公開或提供有礙犯罪之偵查、追訴、執行或足以妨害刑事被告受公正之裁判或有危害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者。
三、政府機關作成意思決定前,內部單位之擬稿或其他準備作業。但對公益有必要者,得公開或提供之。
四、政府機關為實施監督、管理、檢 (調) 查、取締等業務,而取得或製作監督、管理、檢 (調) 查、取締對象之相關資料,其公開或提供將對實施目的造成困難或妨害者。
五、有關專門知識、技能或資格所為之考試、檢定或鑑定等有關資料,其公開或提供將影響其公正效率之執行者。
六、公開或提供有侵害個人隱私、職業上秘密或著作權人之公開發表權者。但對公益有必要或為保護人民生命、身體、健康有必要或經當事人同意者,不在此限。
七、個人、法人或團體營業上秘密或經營事業有關之資訊,其公開或提供有侵害該個人、法人或團體之權利、競爭地位或其他正當利益者。但對公益有必要或為保護人民生命、身體、健康有必要或經當事人同意者,不在此限。
八、為保存文化資產必須特別管理,而公開或提供有滅失或減損其價值之虞者。
九、公營事業機構經營之有關資料,其公開或提供將妨害其經營上之正當利益者。但對公益有必要者,得公開或提供之。
政府資訊含有前項各款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之事項者,應僅就其他部分公開或提供之。
52‧ 查建物測量辦法自
52‧ 有關台端所陳涉及事實認定及實務執行,請敘明土地坐落、地段、地號及具體案例,逕洽土地所在之地政及建管機關辦理。
53‧ 請問鑑界後,假使申請人對複丈結果有疑議因而拒絕於複丈成果圖上認章,地政事務所是否仍應發給申請人複丈成果圖?
53‧ 台端所詢土地鑑界疑義乙案,檢附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21條條文供參,台端如仍有疑義,請敘明土地坐落地段、地號並附具體事實案例資料,逕向所在地地政機關洽詢,以資便捷。
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第 221 條 鑑界複丈,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複丈人員實地測定所需鑑定之界址點位置後,應協助申請人埋設界標,並於土地複丈圖上註明界標名稱、編列界址號數及註明關係位置。
二、申請人對於鑑界結果有異議時,得再填具土地複丈申請書敘明理由,向登記機關繳納土地複丈費申請再鑑界,原登記機關應即送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派員辦理後,將再鑑界結果送交原登記機關,通知申請人及關係人。
三、申請人對於再鑑界結果仍有異議者,應向司法機關訴請處理,登記機關不得受理其第三次鑑界之申請。
前項鑑界、再鑑界測定之界址點應由申請人及到場之關係人當場認定,並在土地複丈圖上簽名或蓋章。申請人或關係人不簽名或蓋章時,複丈人員應在土地複丈圖及土地複丈成果圖載明其事由。關係人對於第一項之鑑界或再鑑界結果有異議時,得以其所有土地申請鑑界,其鑑界之辦理程序及異議之處理,準用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規定
54‧ 為司法機關承審法官囑託測量單位將重測前四筆地號土地(四筆總共面寬約
54‧ 有關台端函詢司法機關承審法官囑託辦理測量案件需多少工作天乙案,查「 受理土地複丈案件應於收件日起十五日內辦竣,其情形特殊經登記機關首長核定延長者,依其核定。各級法院或檢察機關囑託並明定期限辦理者,應依囑託期限辦竣。」為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16條所明定。台端如仍有疑義,請敘明地段、地號及檢附具體資料逕向土地所在地之地政機關洽詢,以資便捷。
55‧ 您好,我是一位國中教師,正指導學生進行台灣氣候變遷、土地面積及海岸線長度的專題研究,但一直無法找到台灣近20年國土面積的詳細資料,因此想請教貴單位是否有相關的訊息可提供呢?謝謝!
55‧ 有關來信所提台灣近20年國土面積的詳細資料乙案,可至本部統計處網站/內政統計月報查詢(網址:http://sowf.moi.gov.tw/stat/month/list.htm),其中1.1-土地面積、村里鄰、戶數暨現住人口乙項,登載臺灣地區歷年來土地總面積及各縣(市)土地面積,謹提供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