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遭物體倒塌壓砸致死災害
核備文號:111-0503702
一、行業分類:冷凍、空調及管道工程業(4332)
二、災害類型:物體倒塌、崩塌(05)
三、媒 介 物:其他(閥組)(529)
四、罹災情形:死亡1人
五、發生經過:
(一)民國111年3月30日,臺南市鹽水區之出貨區堆高機作業之工作場所。
(二)勞工趙員與蘇員於8時從事天然氣管路閥組(以下簡稱閥組)(約452公斤)搬運作業,蘇員駕駛堆高機以牙叉將放置於倉庫旁
之閥組提舉,欲搬運送至出貨區暫存,趙員在旁協助該搬運作業;於8時19分許,當堆 高機抵達出貨區後,蘇員操作堆高機牙
叉下降,欲將閥組置於地面時,即因閥組重心不穩致向前倒塌,在旁協助之趙員見狀即欲扶住倒塌之閥組,致被壓砸於閥組與
地面之間,蘇員立即呼叫同仁協助救援並通報119,救護車約8點27分許到達後將趙員送往奇美醫療財團法人柳營奇美醫院急救
,於同日9時45分傷重死亡。
六、原因分析:
勞工趙員協助蘇員從事天然氣管路閥組(452 公斤)搬運作業時,蘇員駕駛荷重 3 公噸堆高機將閥組搬運至出貨區,因閥組
之重心偏外側(前方),且堆高機載運貨物時未有保持穩固狀態,且蘇員未經荷重在 1 公噸以上堆高機操作人員之特殊安全衛
生教育訓練等,當堆高機將閥組置於地面時即因重心不穩致向前倒塌,在旁協助之趙員見狀即欲扶住倒塌之閥組,被壓砸於
閥組與地面之間,傷重不治。
(一)直接原因:遭重452公斤之閥組倒塌壓砸,傷重不治。
(二)間接原因:
1、對於堆高機載運閥組時未有保持穩固狀態。
2、對於駕駛荷重在3公噸之堆高機,未指派經特殊安全衛生教育之訓練人 員操作
(三)基本原因:
1、未執行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事項。
2、未訂定自動檢查計畫實施自動檢查。
3、未依辦理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4、未訂定安全衛生工作守則並向檢查機構報備以供勞工遵循。
七、災害防止對策:
(一) 雇主對於荷重在一公噸以上之堆高機,應指派經特殊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人員操作。(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126 條暨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 條第1 項)
(二) 雇主對於堆高機之操作,不得超過該機械所能承受之最大荷重,且其載 運之貨物應保持穩固狀態,防止翻倒。(職業安全
衛生設施規則第 127條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 條第 1 項)
(三) 雇主應依本法及有關規定會同勞工代表訂定適合其需要之安全衛生工作 守則,報經勞動檢查機構備查後,公告實施。(職業
安全衛生法第 34 條第 1 項)
(四) 雇主應依其事業規模、性質,訂定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要求各級主 管及負責指揮、監督之有關人員執行;於勞工人數在
30 人以下之事業單 位得以執行紀錄或文件代替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職業安全衛生管 理辦法第 12 條之 1 第 1 項暨職
業安全衛生法第 23 條第 1 項)
(五) 雇主依第 13 條至第 63 條規定實施之自動檢查,應訂定自動檢查計畫。(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 79 條暨職業安全衛生
法第23 條第 1 項)
(六) 雇主對新僱勞工或在職勞工於變更工作前,應使其接受適於各該工作必 要之一般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職業安全衛生教育
訓練規則第 17 條第 1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32 條第 1 項)
(七) 雇主僱用勞工時,除應依附表九所定之檢查項目實施一般體格檢查 外…。(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 16 條第 1 項暨職業
安全衛生法第 20 條第 1 項)
(八) 年滿十五歲以上,六十五歲以下之左列勞工,應以其雇主或所屬團體或 所屬機構為投保單位,全部參加勞工保險為被保險
人:…二、受僱於僱 用五人以上公司、行號之員工。…(勞工保險條例第 6 條第 1 項第 2 款)
(九) 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時,雇主應依下列規定予以補償。…。 四、勞工遭遇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而死亡時,雇
主除給與五個月平均 工資之喪葬費外,並應一次給與其遺屬四十個月平均工資之死亡補 償。…。(勞動基準法第 59
條第 4 款)
八、現場示意圖或照片:(簡單描述災害發生機制或相對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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