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事木材清點作業發生木材倒塌被壓致死職業災害
核備文號:(109) 1090001307
一、行業分類:木竹製品製造業(1400)
二、災害類型:物體倒塌、崩塌(05)
三、媒 介 物:木材(522)
四、罹災情形:死亡 1 人、傷 0 人。
五、發生經過:
(一)民國 108 年 12 月 10 日,高雄市,踴○○○有限公司。
( (二)當日當日 13 時 30 分許,造○○○有限公司所僱勞工堆高機操作人員林○○、堆高 機操作人員郭○及清潔工林○○至踴○○○有限
公司從事木材卸櫃作業。當日作業方式為由堆高機操作人員林○○將木材自貨櫃取出,待踴○○○有限公司所僱勞工 范○○清點
完畢,再由堆高機操作人員郭○搬運至貯存區,於 15 時 10 分許,堆高 機操作人員郭○將范○○清點完畢之兩綑木材,以兩
綑上下堆疊方式搬運至貯存區,木材搬運過程中,聽見「啪」一聲,綑綁木材之束帶斷裂,木材自堆高機貨叉 往前方倒
塌,站在堆高機前方之范○○遭倒塌之木材壓住。
(三)救護車人員至現場時,告知罹災者范○○,因傷重而死亡。
六、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堆高機搬運木材過程中,遭未固定木材倒塌被壓致死。
(二)間接原因:
不安全狀況:
1.堆高機運輸路線未妥善規劃。
2.堆高機之操作,不得超過該機械所能承受之最大荷重,且其載運之貨物未保持穩 固狀態,防止翻倒。
(三)基本原因:
1.未置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
2.未訂定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
3.未訂定自動檢查計畫及實施自動檢查。
4.未辦理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5.未訂定安全衛生工作守則。
七、災害防止對策:
(一)雇主對於物料之搬運,應儘量利用機械以代替人力,凡四十公斤以上物品,以人力 車輛或工具搬運為原則,五百公斤以上物品,以機動車輛或其他機械搬運為宜;運輸 路線,應妥善規劃,並作標示。(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155 條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 條第 1 項)。
(二)雇主僱用勞工時,除應依附表八所定之檢查項目實施一般體格檢查。(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 14 條第 1 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
第 20 條第 1 項)。
(三)雇主應依其事業單位之規模、性質,訂定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要求各級主管及 負責指揮、監督之有關人員執行;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下之事業單位,得以安全衛生 管理執行紀錄或文件代替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 12 條之1 第 1 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23 條第 1 項)。
(四)雇主依第十三條至第六十三條規定實施之自動檢查,應訂定自動檢查計畫。(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 79 條暨職業安全衛
生法第 23 條第 1 項)。
(五)第二條所定事業之雇主應依附表二之規模,置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及管理人員。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 3 條第 1 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23 條第 1 項)。
(六)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上之事業單位,依第二條之一至第三條之一、第六條規定設管 理單位或置管理人員時,應填具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單位(人員)設置(變更)報備書(如附表三),陳報勞動檢查機構備查。(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 86 條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23 條第 1 項)。
(七)事業單位以其事業之全部或一部分交付承攬時,應於事前告知該承攬人有關其事業 工作環境、危害因素暨本法及有關安全衛生規定應採取之措施。(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6 條第 1 項)。
(八)事業單位與承攬人、再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時,為防止職業災害,原事業 單位應採取下列必要措施:「一、設置協議組織,並指定工作場所負責人,擔任指揮、 監督及協調之工作。二、工作之連繫與調整。三、工作場所之巡視。四、相關承攬事 業間之安全衛生教育之指導及協助。…。」(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27 條第 1 項第 1、2、 3、4 款)。
(九)雇主對新僱勞工或在職勞工於變更工作前,應使其接受適於各該工作必要之一般安 全衛生教育訓練。但其工作環境、工作性質與變更前相當者,不在此限。(職業安全 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 16 條第 1 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32 條第 1 項)。
(十)雇主應依本法及有關規定會同勞工代表訂定適合其需要之安全衛生工作守則,報經 勞動檢查機構備查後,公告實施。(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34 條第 1 項)。
八、現場示意圖或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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