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事模板材料吊掛作業發生物體飛落災害致死職業災害
核備文號:(108) 1080005013
一、行業分類:其他專門營造業(4390)
二、災害類型:物體飛落(4)
三、媒 介 物:其他(塑膠夾板)(529)
四、罹災情形:死亡 1 人、傷 0 人
五、發生經過:
108 年 2 月 13 日依承攬人李○忠(即金○○工程行)之模板工程作業項目進度安排, 預計要將 10F 結構體內部所有模板材料撤退出場,主要過程為將整理好之塑膠模板逐批 搬運至該樓層外側施工架吊料平台上經布索綑綁後,由固定式起重機將模板物料進行第一次吊掛至下方 1F 處先行暫置,再由再承攬人蔡○清(即新○起重工程行)以積載型卡 車起重機實施第二次吊掛上車後隨之運輸離場。當日 13 時 46 分許,李○忠(即金○○工程行)所僱勞工鄭○文於外側施工架吊料平台上將塑膠模板以布索綑綁後,由司機劉○良操作固定式起重機配合 10F 鄭○文及 1F 吊掛指揮手康○瑲指揮將模板物料進行吊掛至 1F 暫置處,劉○良在聽康○瑲指揮吊掛下 降過程中,看到物料似有翻轉行為,同一時間操作室也因物料脫落瞬間載重失衡而明顯 晃動,緊接著即發生模板物料飛落地面之巨大撞擊聲響,現場人員隨即發現蔡○○遭飛 落物體擊中受傷倒臥,後經通知救護車在醫護人員現場實施心肺復甦術急救無效死亡。
六、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遭飛落之模板物料擊中,致多發性外傷引起創傷性休克不治死亡。
(二)間接原因:
不安全狀況:
1.雇主於固定式起重機作業時,未採取防止人員進入吊舉物下方及吊舉物通過人員上方之設備或措施。
2.雇主對於使用起重機具從事吊掛作業之勞工,未使其辦理下列事項:
一、檢視荷物之形狀、大小及材質等特性,以估算荷物重量,或查明其實際重量,並選用適 當吊掛用具及採取正確吊掛方法。
二、確認吊運路線,並警示、清空擅入吊運路 線範圍內之無關人員。
(三)基本原因:
1.於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下之事業單位未以執行紀錄或文件代替職業安全衛生管理 計畫。
2.未依其事業之性質、規模設置職業安全衛生人員。
3.未訂定安全衛生工作守則向檢查機構報備。
4.未訂定自動檢查計畫實施自動檢查。
5.未使勞工接受特殊作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6.未使勞工接受適於各該工作必要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7.承攬人就其承攬之全部或一部分交付再承攬時,承攬人亦應依前項(事業單位以 其事業之全部或一部分交付承攬時,應於事前告知該承攬人有關其事業工作環 境、危害因素暨本法及有關安全衛生規定應採取之措施)規定告知再承攬人。
8.原事業單位與承攬人及再承攬人有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之事實,未依規定確實「巡視」;工作場所負責人未「指揮」
停止該危險作業;亦未採積極具體「連繫 與調整」之作為;未指導及協助承攬人及再承攬人辦理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七、災害防止對策:
(一)雇主於固定式起重機作業時,應採取防止人員進入吊舉物下方及吊舉物通過人員上 方之設備或措施。…。(起重升降機具
安全規則第 21 條第 1 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 條第 1 項)
(二)雇主僱用勞工時,除應依附表八所定之檢查項目實施一般體格檢查外,另應按其作 業類別,依附表九所定之檢查項目實
施特殊體格檢查。…。(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14 條第 1 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20 條第 1 項)
(三)第二條所定事業之雇主應依附表二之規模,置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及管理人員(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 3 條第 1 項暨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23 條第 1 項)
(四)雇主應依其事業規模、性質,訂定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要求各級主管及負責指 揮、監督之有關人員執行;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下之事業單位,得以安全衛生管理 執行紀錄或文件代替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 12 條之 1第 1 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23 條第 1 項)
(五)雇主依第十三條至第六十三條規定實施之自動檢查,應訂定自動檢查計畫(職業安 全衛生管理辦法第 79 條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23 條第 1 項)
(六)雇主對新僱勞工或在職勞工於變更工作前,應使其接受適於各該工作必要之一般安 全衛生教育訓練。(職業安全衛生教育
訓練規則第 16 條第 1 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32 條第 1 項)
(七)雇主應依職業安全衛生法及有關規定會同勞工代表訂定適合其需要之安全衛生工作 守則,報經勞動檢查機構備查後,公告實施。(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34 條第 1 項)
八、現場示意圖或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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