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動式死職災害

備文號:1111058116

 

一、行業種類:建物完工裝修工程業(4340

二、災害類型:墜落(01

三、媒 介 物:開口部分(414

四、罹災情形:死亡1

五、災害發生經過:

  ()  111 8 日,苗栗市,蕭○○

() 罹災○○將移動式施工架移到靠窗區域,靠窗區域之樓板邊緣牆面拆除後開口部

 分僅設置乙種圍籬警示,未設置護欄等防護設備,因地面碎石塊造成施工架腳輪移動

 時卡住,人員拉力與腳輪卡住形成之支點產生傾覆力矩超過施工架自身重力矩,致該

 整架施工架向靠窗區樓板邊緣開口倒塌,蕭○○遭倒塌之移動式施工架撞擊後壓倒乙

 種圍籬墜落至高差 3.8 公尺之地面,經送醫後仍因傷重不治死亡。

六、災害原因分析:

直接原罹災者蕭○○自高度約 3.8 公尺之 2 樓樓板邊緣開口墜落至地面,造成頭 胸 腹部創傷合併血胸、腹內出血,致創傷性休克死

           間接原因:

1. 進入營繕工程工作場所作業人員,未確實配戴安全帽。

2. 高度3.8公尺之樓邊緣開口,未設置護欄等防

   基本原因:

1. 未執行工作環境之辨識、評估及控制。

2. 未實施一般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3. 未置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人員。

4. 未訂定安全衛生工作守則。

5. 未落實承攬管

七、災害防止對策:

1. 械、備、具、料、材料等物件之設計、製造或輸入者及工程之設計或施工者,應於製造或施階段

   評力防物件使程施工時,發生職業災害。(職業安全衛生法第5條第2)

             2. 雇主對於進入營繕工程工作場所作業人員,應提供適當安全帽,並使其正確戴(營 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1條之1暨職業安全

              生法第6條第1)

             3. 雇主對於高2公尺以上之開口部場所作業,勞工有遭墜落危險之虞者, 應於欄、蓋或護設

              備標準第191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

             4. 雇主僱用勞工時,應依規定項目實施一般體格檢(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16條暨職業 安全衛生法20條第1)

5. 雇主應依定置職業安全衛生業主管。(職業安全衛管理辦3條第1項暨職

業安衛生法第23條第1項)

6. 雇主事業規模,訂安全理計求各負 責指揮、督之有關人員執行;工人數30人以下之業單位,得以安全衛管理 執行紀錄或文件代替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12條之11 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3條第1項)

7. 雇主應依定訂定自動檢查計畫施自動檢查。(職業全衛生管理辦法79條暨職 業安全衛生法231項)

8. 雇主勞工勞工工作使其於各必要衛生教育訓練。安全衛生教育訓則第17條第1項暨職業全衛生法321項)

9. 雇主業安法及定會代表合其安全守 則,報經勞動檢查機構備查後,公告實施。(職業安全衛生法第341項)

八、現場照片:

20221222-1000.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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