駕駛鏟裝機 從事 農路搶通 作業 發生 被夾 死 亡 災害
一、行業分類:道路工程業(4210)
二、災害類型:被夾(07)
三、災害媒介物:動力鏟類設備(142)
四、罹災情形:死亡1人
五、發生經過:
(一)111年9月,湯罹災者。
(二)湯罹災者一人獨自駕駛卡車載運鏟裝機至雲林縣古坑鄉從事
該農路邊坡坍方處搶通作業,湯罹災者於駕駛鏟裝機作業中,
因故於鏟斗升起且未熄火狀態下離開鏟裝機,並於踩踏車體前 護板頂端欲回到鏟裝機駕駛座上繼續作業時,因前護板頂端距 地面高度約76公分不易攀登,導致湯員於攀登過程滑倒並伸出 右手欲撐住身體卻誤壓到鏟裝機左踏板上端造成鏟斗立即下降, 湯員未及逃出即遭夾於鏟裝機前護板與鏟斗橫架間,造成胸部 骨折致創傷性休克,經送醫救治仍因傷重不治死亡。
六、災害發生原因分析如下:
(一)直接原因:湯罹災者遭下降之鏟斗夾於鏟裝機前護板與鏟斗橫 架間,造成胸部骨折,致創傷性休克死亡。
(二)間接原因: 不安全狀況:駕駛者離開其位置時,未將鏟斗置於地面,並將原
動機熄火、制動,並安置煞車等,防止該機械逸走。
(三)基本原因:
1.未執行工作環境之辨識、評估及控制。
2.未執行一般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3.未訂定安全衛生工作守則。
4.未落實車輛機械自動檢查。 七、災害防止對策:
(一)工程之設計或施工者,應於設計或施工規劃階段實施風險評估, 致力防止此等物件於使用或工程施工時,發生職業災害。(職業 安全衛生法第5條第2項)
(二)雇主對於勞工工作場所之通道、階梯或其他勞工踩踏場所,應保持不致使勞工跌倒、滑倒、滾落等之安全狀態,或採取必要
之預防措施。(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1條暨職業安全衛生法 第6條第1項)
(三) 雇主對於勞動場所作業之車輛機械,應使駕駛者或有關人員 負責執行下列事項:1.…。11.駕駛者離開其位置時,應將吊斗
等作業裝置置於地面,並將原動機熄火、制動,並安置煞車等, 防止該機械逸走。…。(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116條第11款
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
(四)雇主應依其事業單位之規模、性質,訂定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要求各級主管及負責指揮、監督之有關人員執行。(職業安
全衛生管理辦法第12條之1第1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3條第1 項)。
(五)雇主對新僱勞工或在職勞工於變更工作前,應使其接受適於各 該工作必要之一般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規則第17條第1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32條第1項)
(六)建議鏟裝機應設置座位安全桿之連鎖安全裝置,使座位安全桿於 解開時,停止鏟裝機作動。
七、現場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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