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事污泥抽卸作業發生其他職業災害
核備文號:(109)1090006813
一、行業分類:廢(污)水處理業(3700)
二、災害類型:其他(18)
三、媒 介 物:其他(379)
四、罹災情形:死亡 1 人、傷 0 人
五、發生經過:
(一)民國 108 年 10 月 30 日,高雄市,施○○(即○○○工程行)。
(二)當日○○工程有限公司派遣潘○○和黃○○至○○鋼鐵股份有限公司,並接受施○○(即○○○工程行)指揮監督,從事污泥抽卸
作業,10 時 45 分許,潘○○和黃○○抽取污泥後,潘○○駕駛水肥車,突然間聽到碰一聲隨即踩剎車,轉頭看到坐 在副駕
駛座的黃○○表情凝重,並表示他被繩子拉到,至 13 時許罹災者黃○○狀 況不佳,經連絡雇主施○○後,送罹災者黃○○至
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住院治療。
(三)罹災者黃○○送至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住院治療,延至同年月 31 日 7時 25 分許死亡。
六、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腰部配戴腰繫式安全帶,因腰繫式安全帶之掛勾繩勾到右車前車輪螺帽 致遭拉扯,造成黃○○氣血胸與腹腔及腹壁出血死亡。
(二)間接原因:空白。
(三)基本原因:
1. 未置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
2. 未訂定安全衛生工作守則。
3. 未訂定自動檢查計畫及實施自動檢查。
4. 未依其事業單位之規模、性質,訂定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
5. 未辦理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七、災害防止對策:
(一)第二條所定事業之雇主應依附表二之規模,置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及管理人員(以下簡稱管理人員)(職業安全衛生
管理辦法第 3 條第 1 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3 條第 1 項)。
(二)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下之事業單位,得以安全衛生管理執行紀錄或文件代替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職業安全衛生管理
辦法第 12 條之 1 第 1 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3 條第 1 項)。
(三)雇主依規定實施之自動檢查,應訂定自動檢查計畫(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 79條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23 條第 1 項)。
(四)雇主對新僱勞工或在職勞工於變更工作前,應使其接受適於各該工作必要之一般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職業安全衛生教育
訓練規則第 16 條第 1 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32 條第 1 項)。
(五)雇主應依本法及有關規定會同勞工代表訂定適合其需要之安全衛生工作守則,報經檢查機構備查後,公告實施(職業安全
衛生法第 34 條第 1 項)。
(六)事業單位勞動場所發生下列職業災害之一者,雇主應於八小時內通報勞動檢查機構: …三、發生災害之罹災人數在一
人以上,且需住院治療。…。(職業安全衛生 法第 37 條第 2 項第 3 款)。
八、現場示意圖或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