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事鋼構組配作業發生墜落致死災害
核備文號:1111033768
一、行業分類:整地、基礎及結構工程業(4310)
二、災害類型:墜落、滾落(01)
三、媒 介 物:開口部分(414)
四、罹災情形:死亡 1 人
五、發生經過:
(一)民國111年5月6日,嘉義縣溪口鄉,金○○有限公司。
(二)災害發生於111年5月6日15時43分許。當日8時許,金佳欣有限公司所僱勞工蔡員、 姚員及陳罹災者等6人抵達本工程工地,由工地負責人蔡員指示當日需進行廠房內部 結構H型鋼及C型鋼校正、螺絲鎖固及收邊等零星作業,隨後該5人即先進行廠房內 部結構H型鋼及C型鋼校正作業,至12時許休息,再於13時許上工,姚員及陳罹災者 於廠房門口處進行物料整理等作業,至15時30分許,陳罹災者獨自前往廠房LINE D 隔間牆處從事螺絲鎖固作業,至15時43分許,姚員突然聽到碰一聲,姚員隨即轉頭 並往發出聲音地方一看,發現陳罹災者已仰躺在LINE D隔間牆柱○1 -柱○2 間西側之地 面上,姚員立即前往災害發生處查看,並撥打救護車。
(三)姚員撥打救護車,同時依電話中救護人員指示持續對陳罹災者進行CPR,待救護車 抵達後,立即將陳罹災者送往佛教慈濟醫療財團法人大林慈濟醫院急救,延至當日 16時13分死亡。。
六、原因分析:
雇主使陳罹災者於本工程 LINE D 隔間牆柱○1 -柱○2 間距地面 11.3 公尺高之 C 型鋼 上從事鋼構組配(螺絲鎖固)相關作業時,未設置能使其安全上下之設備,未架設施工 架或設置工作台,又未提供適當安全帽,並使其正確戴用,且未指派鋼構組配作業主 管於現場監督勞工作業之情況下,致陳罹災者移動時,不慎墜落至地面,造成傷重死 亡。
(一)直接原因:自距地面11.3公尺高之C型鋼上墜落至地面,導致傷重死亡。
(二)間接原因:不安全狀況:
1、對勞工於高差 11.3 公尺之場所作業時,未設置能使勞工安全上下之設備。
2、對於在高度 11.3 公尺之處所進行作業,未以架設施工架或其他方法設置工作台。
3、進入營繕工程工作場所作業人員,未提供適當安全帽,並使其正確戴用。
(三)基本原因:
1、未執行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事項。
2、未設置職業安全衛生人員。
3、未訂定自動檢查計畫實施自動檢查。
4、未辦理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5、未訂定安全衛生工作守則,並向勞動檢查機構報備,以供勞工遵循。
6、對於鋼構之組立作業,未指派鋼構組配作業主管於作業現場辦理相關事項。
7、事業單位以其事業之全部或一部分交付承攬時,未於事前告知承攬人有關其事業 工作環境、危害因素暨職業安全衛生法有關安全衛生規定應採取之措施。
8、原事業單位與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時,未確實實施「協議」、「指揮協
調」、「連繫調整」、「工作場所巡視」及「相關承攬事業間之安全衛生教育之指導 及協助」以防止職業災害之發生。
9、本工程未於施工規劃階段實施風險評估,致力防止工程施工時,發生職業災害。 七、災害防止對策:
1、工程之施工者,應於施工規劃階段實施風險評估,致力防止工程施工時,發生職 業災害。(職業安全衛生法第5條第2項)
2、雇主應依其事業單位之規模、性質,訂定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要求各級主管 及負責指揮、監督之有關人員執行;勞工人數在30人以下之事業單位,得以安全 衛生管理執行紀錄或文件代替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 第12條之1第1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3條第1項)
3、第2條所定事業之雇主應依附表二之規模,置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職業安全 衛生管理辦法第3條第1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3條第1項)
4、雇主依第13條至第63條規定實施之自動檢查,應訂定自動檢查計畫。(職業安全 衛生管理辦法第79條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3條第1項)
5、雇主對新僱勞工或在職勞工於變更工作前,應使其接受適於各該工作必要之一般 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17條第1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 第32條第1項)
6、雇主應依本法及有關規定會同勞工代表訂定適合其需要之安全衛生工作守則,報 經勞動檢查機構備查後,公告實施。(職業安全衛生法第34條第1項)
7、雇主僱用勞工時,應依附表九所定之檢查項目實施一般體格檢查。(勞工健康保 護規則第16條第1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0條第1項)
8、雇主對勞工於高差超過1.5公尺以上之場所作業時,應設置能使勞工安全上下之 設備。(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28條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
9、雇主對於在高度2公尺以上之處所進行作業,勞工有墜落之虞者,應以架設施工 架或其他方法設置工作台。(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25條第1項暨職業安全衛 生法第6條第1項)
10、對於進入營繕工程工作場所作業人員,應使其正確戴用安全帽。(營造安全衛生 設施標準第11條之1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
11、雇主對於鋼構之組立、架設、爬升、拆除、解體或變更等(以下簡稱鋼構組配) 作業,應指派鋼構組配作業主管於作業現場辦理下列事項:一、決
定作業方法, 指揮勞工作業。二、實施檢點,檢查材料、工具及器具等,並汰換其不良品。三、 監督勞工確實使用個人防護具。四、確認安全衛生
設備及措施之有效狀況。五、 前二款未確認前,應管制勞工或其他人員不得進入作業。六、其他為維持作業勞 工安全衛生所必要之設備及措施。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49條第1項暨職業 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
八、現場示意圖或照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