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王○○踏穿死亡」職業災害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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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職災基本資料:
(一)事業單位名稱:OO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二)災害發生地點:臺北市北投區OO街O巷O號之OO公司工廠內。
(三)災害發生時間:96年3月22日上午11時許。
(四)災害類型:踩踏(踏穿)。
(六)災害媒介物:屋頂、屋架、樑。
(七)災害情形:死亡1人。
二、災害發生經過:
○○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工事長王XX於96年3月21日巡視工地時發現鄰近該工區東北側之OO公司工廠屋頂有破損之情形,於96年3月22日上午8時30分即自行指派工程師高XX帶領罹災者至OO公司工廠屋頂處,由罹災者進行修復作業;至上午11時許,罹災者於屋頂作業時,因踏穿石綿板墜落至工廠內,先撞擊工廠內覆蓋於舊機械上之彩色鋼製浪板後(落距約1.3m),再翻落至地面(落距約1.5m),墜落高度共2.8m,經緊急送往馬偕紀念醫院淡水院區急救,延至96年3月27日凌晨死亡。
三、災害原因分析:
(一)綜合分析災害發生之原因:
1、依96年3月27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記載,王OO死亡原因係甲、臚內出血,乙(甲之原因):高處墜落。(附件8)。
2、依本處現場檢查及災害目擊者等所述,研判事發當日上午11時許,罹災者於屋頂作業時,因未於屋架上設置踏板,且未提供並使罹災者使用安全帶及確實戴用安全帽,導致罹災者踏穿屋頂石綿板墜落至工廠內。
(二)直接原因:踩踏(踏穿)。
(三)間接原因:
不安全狀況:雇主對勞工於石綿板構築之屋頂從事作業時,未於屋架上設置適當強度,且寬度在三十公分以上之踏板。
不安全動作:雇主對於勞工在高度二公尺以上之屋頂作業,未能提供勞工使用安全帶、確實戴用安全帽及其他必要之防護具。
(四)基本原因:
1、OO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勞工安全衛生管理人員未指導、督導有關人員巡視、定期檢查及作業環境測定等,並留存紀錄備查。
2、OO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於屋頂修復營造作業時,未確實就其作業有關事項實施作業檢點。
3、OO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未依本法及相關規定會同勞工代表訂定適合需要之安全衛生工作守則,報經檢查機構備查後,公告實施。
四、災害預防對策:
(一)事業單位對於勞工於屋頂從事修復作業時,為防止勞工踏穿墜落,應於屋架上設置適當強度,且寬度在30公分以上之踏板,而對於作業之勞工,應確實使用安全帶、安全帽。
(二)要求事業單位於從事屋頂作業時,應確實注意辦理規劃、督導有關人員實施巡視,並作好自動檢查。
五、本案的啟示:
事業單位從事屋頂作業時,應事前規劃作業方法、程序,並事前採取適當防護措施,避免可能發生之人員踏穿墜落危害,確實作好檢查,以防止災害發生,確保勞工作業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