露臺女兒牆旁發生墜落致死災害
核備文號:1071049940
一、行業種類:最後修整工程業(4340)
二、災害類型:墜落(1)
三、媒 介 物:施工架(411)
四、罹災情形:死亡1人
五、災害發生經過:
(一) 107年10月6日,苗栗縣苑裡鎮,王○○。
(二) 107年10月6日8時30分許,罹災者林○正於D棟4樓露臺之高度1.7公尺施工架工作臺從事批土作
業,施工架工作臺設置於露臺女兒牆旁未設置護欄等安全設施,且未使用安全帽及安全帶,林○正於施工架工作臺踩空墜落,並經由4樓露臺女兒牆上方之開口掉落至高差約8公尺之2樓露臺樓板上,經送醫急救仍因傷重不治死亡。
六、災害原因分析:
(一) 直接原因:罹災者林○正自D棟4樓露臺之高度1.7公尺施工架工作臺墜落,並經由4樓露臺女兒牆
上方之開口掉落至高差約8公尺之第2層露臺樓板上,造成頭胸腹部鈍挫傷,多重器官損傷,導致死亡。
(二) 間接原因:
(1) 高度2公尺以上4樓露臺之施工架工作臺開口部分未設置護欄,亦未採取使勞工使用安全帶等
措施。
(2) 對於進入營繕工程作業場所作業人員,未使其戴用安全帽。
(三) 基本原因:
(1) 未執行工作環境之辨識、評估及控制。
(2) 未實施一般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3) 未置職業安全衛生人員。
(4) 未落實承攬管理事項。
(5) 未訂定安全衛生工作守則。
七、災害防止對策:
(一)雇主對於進入營繕工程工作場所作業人員,應提供適當安全帽,並使其正確戴用。(營造安全
衛生設施標準第11條之1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
(二)雇主對於高度2公尺以上之…、工作臺、…等場所作業,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者,應於該
處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雇主設置前項設備有困難,或因作業之需要臨時將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拆除者,應採取使勞工使用安全帶等防止墜落致勞工遭受危險之措施。(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9條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
(三)雇主僱用勞工時,應依規定項目實施一般體格檢查。(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14條第1項暨職業
安全衛生法第20條第1項)
(四)雇主應依規定置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3條第1項暨職業安全衛
生法第23條第1項)
(五)雇主應依其事業單位之規模、性質,訂定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要求各級主管及負責指揮、
監督之有關人員執行;勞工人數在30人以下之事業單位,得以安全衛生管理執行紀錄或文件代替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12條之1第1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3條第1項)
(六)雇主應依規定訂定自動檢查計畫實施自動檢查。(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79條暨職業安全
衛生法第23條第1項)
(七)雇主對新僱勞工或在職勞工於變更工作前,應使其接受適於各該工作必要之一般安全衛生教
育訓練。(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16條第1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32條第1項)
(八)雇主應依職業安全衛生法及有關規定會同勞工代表訂定適合其需要之安全衛生工作守則,報
經勞動檢查機構備查後,公告實施。(職業安全衛生法第34條第1項)
八、現場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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