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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事石棉瓦拆除作業發生墜落致傷災害

一、行業分類:建物完工裝修工程業(4340

二、災害類型:墜落(1

三、媒 物:屋頂(415

四、罹災情形:死亡0人、傷1

五、發生經過:

(一)107124日上午859分,臺北市大安區瑞安街○號,洪○○。

(二)洪○○承攬瑞安街○號裝修工程之頂樓加蓋屋頂工程,洪罹災者當日欲拆除頂樓

加蓋既有之石棉瓦屋頂,於作業過程中因踏穿石棉瓦致墜落至屋頂板上(墜落高度約2.8公尺)。

(三)緊急送往國泰醫療財團法人國泰綜合醫院治療後即出院返家休養。

六、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墜落。

(二)間接原因:雇主使勞工於於易踏穿材料構築之屋頂作業時,未先規劃安全通道並

於下方適當範圍裝設堅固格柵或安全網等防墜設施。

(三)基本原因:

1. 雇主未設置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人員。

2. 雇主未訂定自動檢查計畫實施自動檢查。

3. 雇主未使勞工接受一般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七、災害防止對策:

(一)雇主使勞工從事屋頂作業時,應指派專人督導,並依下列規定辦理:三、於易踏

穿材料構築之屋頂作業時,應先規劃安全通道,於屋架上設置適當強度,且寬度在30公分以上之踏板,並於下方適當範圍裝設堅固格柵或安全網等防墜設施。但雇主設置踏板面積已覆蓋全部易踏穿屋頂或採取其他安全工法,致無踏穿墜落之虞者,不在此限。(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8條第1項第3款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第5款)

(二)雇主應依規模置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3條第1項暨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3條第1項)

(三)雇主應訂定自動檢查計畫,實施自動檢查。(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79條暨職

業安全衛生法第23條第1項)

(四)雇主對新僱勞工或在職勞工於變更工作前,應使勞工接受適於各該工作必要之一

般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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