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事起重吊掛工程作業發生墜落災害
一、行業分類:未分類其他非金屬礦物製品製造業
二、災害類型:墜落( 01)
三、媒介物:移動式起重機( 212)
四、罹災情形:死亡1人、傷1人
五、發生經過:
104年9月19日15時15分許,高罹災者、石罹災者進入○○○○工程有限公司所提供吊升荷重35公噸移動式起重機之搭乘設備(吊籃)內,當該移動式起重機伸臂將搭乘設備 (吊籃)提升至距離地面約3~4公尺時,因○○○○工程有限公司之移動式起重機之搭乘設備 (吊籃)沒有足夠強度〔搭乘設備(吊籃)及搭乘之人員、工具、避雷器基座及拉索等重量計288公斤,已超出搭乘設備(吊籃)所能承受之積載荷重約為 145.8公斤〕、未經專業機構簽認且移動式起重機伸臂前端與其附屬之搭乘設備(吊籃)連接桿連接處有構成有害結構安全之舊裂痕,致使搭乘設備 (吊籃)之連接桿連接處斷裂,造成高罹災者和石罹災者墜落後,高罹災者和石罹災者送往醫院急救後於同日17時29分高罹災者不治死亡。
六、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高罹災者和石罹災者搭乘移動式起重機之搭乘設備 (吊籃),因連接桿斷裂,從
距地面高度約3~4公尺處墜落至地面致高罹災者胸部及腹部鈍力損傷死亡;石罹災者受傷送
醫住院治療。
(二)間接原因:
1、移動式起重機之搭乘設備,未有足夠強度。
2、移動式起重機之搭乘設備(吊籃)之連接桿連接處,有構成有害結構安全之裂痕。
(三)基本原因:
1、移動式起重機之搭乘設備 (吊籃)未經專業機構簽認。
2、未於作業前對搭乘設備 (吊籃)實施檢點。
3、未落實承攬作業安全管理。
七、災害防止對策:
(一)事業單位以其事業之全部或一部分交付承攬時,…。承攬人就其承攬之全部或一部分交付再
承攬時,亦應依前項規定告知再承攬人。(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6條第2項)
(二)雇主對於前條第二項所定搭乘設備,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搭乘設備應有足夠強度,其
使用之材料不得有影響構造強度之損傷、變形或腐蝕等瑕疵。…。 (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
第36條第1款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
(三)雇主使用移動式起重機吊掛搭乘設備搭載或吊升人員作業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搭乘設備及懸掛裝置(含熔接、鉚接、鉸鏈等部分之施工),應妥予安全設計,並事
前將其構造設計圖、強度計算書及施工圖說等,委託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專業機構簽
認,其簽認效期最長二年;效期屆滿或構造有變更者,應重新簽認之。…。
二、確認起重機所有之操作裝置、防脫裝置、安全裝置及制動裝置等,均保持功能正常;
搭乘設備之本體、連接處及配件等,均無構成有害結構安全之損傷;吊索等,無變形、
損傷及扭結情形。 (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第38條第1項第1、3款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條第1項)
(四)雇主對移動式起重機應每月依下列規定定期實施檢查一次:一、過捲預防裝置、警報裝置、
制動器、離合器及其他安全裝置有無異常。二、鋼索及吊鏈有無損傷。三、吊鉤、抓斗等
吊具有無損傷。四、配線、集電裝置、配電盤、開關及控制裝置有無異常(職業安全衛生管
理辦法第20條第2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3條第1項)
八、現場示意圖或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