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許己卯墜落死亡」職業災害報導
一、 職災基本資料:
(一)事業單位:簡庚辰。
(二)災害發生地點:臺北市信義區癸亥街153號4樓。
(三)災害發生時間:94年6月26日14時30分許。
(四)災害類型:墜落。
(五)災害媒介物:屋頂。
(六)罹災情形:死亡1人,傷0人。
二、災害發生經過:
案發當日共3名勞工在場從事屋頂烤漆鋼板更新作業,包括林辛巳、鄭壬午及罹災勞工許己卯。當日上午作業情形為鄭壬午將西半部的舊鋼板螺絲拆除,林辛巳及許己卯施作下方的型鋼支撐。下午上工後,3名勞工均爬上屋頂作業,林辛巳負責拆除屋脊防水板螺絲,鄭壬午安裝水槽,許己卯則將退好螺絲的舊鋼板搬開。大約14時30分,當罹災者搬起第1片舊鋼板走向鄰房屋頂的堆置點時,途中踏穿鄰房屋頂的採光PC板,墜落至1樓地面(落距約14.6公尺),另兩名勞工立即奔下1樓並呼叫警消救援,經緊急送往臺北醫學大學附設醫院救治,延至94年6月30日凌晨2時30分不治死亡。
三、災害原因分析:
依94年6月30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記載,許己卯死亡原因係甲中樞衰竭、乙(甲之原因)頭、胸部鈍創、丙(乙之原因)高處墜落。
(一)直接原因:墜落。
(二)間接原因:
不安全狀況:未設置適當強度踏板或安全網即進行屋頂鋼板拆除作業。
不安全動作:無。
(三)基本原因:1、雇主未對勞工施以從事工作及預防災變所必要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且未訂定工作守則及訂定自動檢查計畫實施自動檢查。
2、雇主未指派專人於現場指揮監督勞工進行屋頂鋼板更新作業。
3、未訂定墜落災害防止計畫。
四、災害預防對策:
(一)雇主使勞工於高度2公尺以上之屋頂作業,應於該處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或使勞工佩掛有安全帶,並掛置於堅固錨錠、可供鉤掛之物件或安全母索等裝置而無墜落之虞。
(二)雇主對勞工於石綿板、鐵皮板、瓦、木板、茅草、塑膠等材料構築之屋頂從事作業時,為防止勞工踏穿墜落,應於屋架上設置適當強度,且寬度在30公分以上之踏板或裝設安全護網。
(三)雇主對勞工於高差超過1.5公尺以上之場所作業時,應設置能使勞工安全上下之設備。
(四)雇主對於在高度2公尺以上之高處作業,勞工有墜落之虞者,應使勞工確實使用安全帶、安全帽及其他必要之防護具。
(五)雇主對於高度2公尺以上之工作場所,勞工作業有墜落之虞者,應訂定墜落災害防止計畫,採取適當墜落災害防止設施。
(六)雇主應設置勞工安全衛生業務主管規劃辦理勞安事項。
(七)雇主對於勞工安全衛生法第5條第1項之設備及其作業應訂定自動檢查計畫,實施自動檢查。
(八)雇主應對勞工施以從事工作及預防災變所必要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九)雇主應會同勞工代表訂定適合其需要之安全衛生工作守則,報經檢查機構備查後,公告實施。
五、本案的啟示:
雇主對勞工作業場所應事先評估作業中可能產生危害因素,在作業前告知勞工應注意事項且給予適當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