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事操作移動式起重機作業發生被夾致死災害
核備文號:108-1054928
一、行業分類:整地、基礎及結構工程業(4310)
二、災害類型:被夾 (07)
三、媒 介 物:移動式起重機(212)
四、罹災情形:死亡1人
五、發生經過:
(一) 災害發生於民國108年10月22日。
(二) OO營造有限公司所僱勞工潘員、李員、周員與罹災者林員等共4人於7時許到達本工程工地現場,進行本工程編號P43L全套管基樁鑽掘施工作業,現場作業由李員駕駛移動式起重機吊掛抓斗進行基樁挖掘、周員負責操作挖土機,潘員、林員負責清洗全套管基樁之套管、更換抓斗及套管。工作至10時許,當潘員於發電機後方查看清洗基樁用之水桶是否有水時,轉頭即發現罹災者林員躺臥於發電機及移動式起重機中間通道,旁邊地上有罹災勞工林員掉落之安全帽,潘員立即呼喊有人受傷,李員則離開移動式起重機駕駛座前來查看,同時間職安人員黃員亦來到現場並撥打119。
(三) 救護車將罹災林員送往奇美醫療財團法人柳營奇美醫院急救,延至108年10月22日14時9分仍傷重死亡。
六、原因分析:
雇主使罹災者林員從事全套管基樁挖掘作業時,因未禁止人員進入移動式起重機作業範圍內,且未指派專人於現場負責運轉指揮作業,致罹災者林員行走時,遭旋轉之移動式起重機機身,夾於機身與發電機間,造成傷重死亡。
(一)直接原因:罹災者遭移動式起重機機身旋轉時夾擊,導致傷重死亡。
(二)間接原因:不安全狀況
1、起重機具之作業,未規定一定之運轉指揮信號,並指派專人負責辦理。
2、移動式起重機作業時,未禁止人員進入有發生碰撞危害之虞之起重機作業範圍內。
(三)基本原因:
1、未確實實施職業安全衛生管理。
2、未確實實施自動檢查。
3、原事業單位與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時,對於操作起重機作業場所之安全措施,未實施「協議」、「指揮協調」、「連繫調整」、「工作場所巡視」以防止職業災害之發生。
4、未於施工規劃階段實施風險評估,致力防止工程施工時,發生職業災害。
七、災害防止對策:
1、工程之施工者,應於施工規劃階段實施風險評估,致力防止工程施工時,發生職業災害。
2、雇主應依其事業規模、性質,訂定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執行規定之事項。……於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下之事業單位得以執行紀錄或文件代替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
3、雇主應訂定自動檢查計畫實施自動檢查。
4、雇主對於起重機具之作業,應規定一定之運轉指揮信號,並指派專人負責辦理。
5、雇主於移動式起重機作業時,為防止移動式起重機上部旋轉體之旋轉動作引起碰撞危害,應禁止人員進入有發生碰撞危害之虞之起重機作業範圍內。
6、僱用五人以上公司之員工,應以其雇主或所屬團體或所屬機構為投保單位,全部參加勞工保險為被保險人。
八、現場示意圖或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