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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事貨物搬運作業發生被撞致死災害

核備文號:1081053715

一、行業種類:其他綜合商品零售業(4719

二、災害類型:被撞(06

三、媒介物:升降機(214

四、罹災情形:死亡1

五、災害發生經過:

108911950分許,勞工簡OO進行貨物搬運作業,簡員自2樓欲使用升降機將貨物(1箱衛生紙)送到1樓,該升降機搬器下降至1樓過程中卡住,簡員呼叫1樓之同事蕭OO協助將升降機按停,蕭員當時在1樓門口擺放商品,其於聽到簡員呼叫後才把升降機按停,之後簡員欲從2樓樓板將貨物拖出升降機搬器時,該升降機搬器突然下降,升降機搬器框架樑撞擊簡員胸部,而後簡員跟著跌落升降機搬器內,造成其頭頸部外傷、胸部挫傷併肋骨骨折,經送醫急救無效宣告不治。

六、災害原因分析:

()直接原因:操作升降機搬運貨物,遭突然下墜之搬器框架樑撞擊,造成頭頸部外傷、胸部挫傷併肋骨骨折致休克死亡。

()間接原因:不安全狀況:

(1)捲胴式升降機未設有捲揚用鏈條鬆弛時,即能自動遮斷動力之裝置。

(2)對於升降機之升降路各樓出入口,未裝置構造堅固平滑之門,及未有安全裝置,使升降搬器及升降路出入口之任一門開啟時,升降機不能開動。

()基本原因:

(1)對升降機,未每年就該機械之整體定期實施檢查1次及未每月依規定定期實施檢查1次。

(2)未辦理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3)未訂定安全衛生工作守則。

(4)未置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

(5)未訂定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且未有執行紀錄或文件。

七、災害防止對策:

1.  升降機應設置下列裝置:一、…。九、捲胴式升降機應設有捲揚用鋼索或鏈條鬆弛時,即能自動遮斷動力之裝置。…。(升降機安全檢查構造標準第 37條第 1項第 9款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條第 1)

2.  雇主對於升降機之升降路各樓出入口,應裝置構造堅固平滑之門,並應有安全裝置,使升降搬器及升降路出入口之任一門開啟時,升降機不能開動,及升降機在開動中任一門開啟時,能停止上下。(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93條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條第 1)

3.  雇主對升降機,應每年就該機械之整體定期實施檢查一次。雇主對前項之升降機,應每月依下列規定定期實施檢查一次:一、終點極限開關、緊急停止裝置、制動器、控制裝置及其他安全裝置有無異常。二、鋼索或吊鏈有無損傷。三、導軌之狀況。四、設置於室外之升降機者,為導索結頭部分有無異常。(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 22條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23條第 1)

4.  雇主應依職業安全衛生法及有關規定會同勞工代表訂定適合其需要之安全衛生工作守則,報經勞動檢查機構備查後,公告實施。(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34條第 1)

5.  雇主應依規定置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及管理人員。(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 3條第 1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23條第 1)

6.  雇主應依其事業單位之規模、性質,訂定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要求各級主管及負責指揮、監督之有關人員執行;勞工人數在 30人以下之事業單位,得以安全衛生管理執行紀錄或文件代替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 12條之 1 1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23條第 1項)

7.  雇主應依規定訂定自動檢查計畫實施自動檢查。(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 79條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23條第 1項)

8.  雇主對在職勞工,應依下列規定,定期實施一般健康檢查:一、年滿六十五歲者,每年檢查一次。二、四十歲以上未滿六十五歲者,每三年檢查一次。三、未滿四十歲者,每五年檢查一次。(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 15條第 1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20條第 1)

9.  雇主對新僱勞工或在職勞工於變更工作前,應使其接受適於各該工作必要之一般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 16條第 1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32條第 1)

八、現場示意圖或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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