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事木材切割作業發生割傷職業災害
一、行業分類:建築工程業(4100)
二、災害類型:被割(8)
三、媒 介 物:圓鋸(131)
四、罹災情形:死亡0人、傷1人
五、發生經過:
(一)民國109年11月1日下午約3點,臺北市○區○路1段與○路口,明○ 公司。
(二)事發當日下午約3點外勞阮罹災者在23樓使用加工用圓盤鋸(無安全 護罩)進行木材切割作業時,不慎被圓盤鋸切到右手指,致阮罹災者右手食指、中指及無名指撕裂傷。
(三) 工地自行將阮罹災者送往馬偕醫院救治,經手術縫合後於當日返家 休養後續回診追蹤。
六、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被割。
(二)間接原因:
1、不安全狀況:雇主對於木材加工用圓盤鋸,未使其具安全構造, 亦未依機械設備器具安全標準之規定辦理。
2、不安全動作:無。
(三)基本原因:
1、雇主未依事業單位之規模、性質訂定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
2、雇主未訂定自動檢查計畫實施自動檢查。
3、事業單位與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時,原事業單位未指導 及協助承攬人作業勞工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4、雇主對新僱勞工或在職勞工於變更工作前,未使其接受適於各該 工作必要之一般安全衛生教育及訓練。
5、雇主未訂定適合其需要之安全衛生工作守則。
七、災害防止對策:
(一)雇主對於木材加工用圓盤鋸,應使其具安全構造,並依機械設備器具
安全標準之規定辦理。(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41條第3款暨職業安 全衛生衛生法第6條第1項第1款)。
(二)雇主應依其事業單位之規模、性質,訂定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要
求各級主管及負責指揮、監督之有關人員執行;勞工人數在30人以下之事業單位,得以安全衛生管理執行紀錄或文件代替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12條之1第1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 第23條第1項)。
(三)雇主依第13條至第63條規定實施之自動檢查,應訂定自動檢查計畫。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79條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3條第1項)。
(四)事業單位與承攬人、再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時,為防止職業 災害,原事業單位未採取下列必要措施:四、相關承攬事業間之安全 衛生教育之指導及協助。(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7條第1項第4款)。
(五)雇主對新僱勞工或在職勞工於變更工作前,應使其接受適於各該工作
必要之一般安全衛生教育及訓練。(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第16條第1 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32條第1項)。
(六)雇主應依本法及相關規定會同勞工代表訂定適合其需要之安全衛生工作守則,報經勞動檢查機構備查後,公告實施(職業
安全衛生法第34條 第1項)。
八、現場示意圖或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