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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事道路交通指揮作業發生遭堆高機壓傷災害
一、行業分類:道路工程業(4290)
二、災害類型:被撞(6)
三、媒 介 物:堆高機(222)
四、罹災情形:死亡0人、傷1人
五、發生經過:
(一)109年11月11日下午1時24分,臺北市中正區○路2段○停車場入口,洪○○(罹災者)。
(二)當日工區使用堆高機進行地磚搬運作業,洪罹災者於運輸路線負責指 揮交通,當時站立於堆高機右後方,因堆高機司機未確認人員已遠離 該機械,即起動堆高機向右後轉,致壓傷洪罹災者之右腳。
(三)洪罹災者經消防局人員緊急送往國立臺灣大學附設醫院急救,並開刀
治療。
六、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被撞。
(二)間接原因:對於堆高機等車輛機械,未使駕駛者或有關人員負責執 行,除非所有人員已遠離該機械,否則不得起動之作業。
(三)基本原因:勞工未接受適於各該工作必要之一般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七、災害防止對策:
(一)雇主對於勞動場所作業之車輛機械,應規定駕駛者或有關人員負責執
行:除非所有人員已遠離該機械,否則不得起動(職業安全衛生設施
規則第116條第1款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
(二)雇主對新僱勞工、或在職勞工於變更工作前,應使其接受適於各該工
作必要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16條第1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
八、現場示意圖或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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