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事施工架整理作業發生物料倒塌致傷災害
一、行業分類:其他專門營造業(4390)
二、災害類型:物體倒塌(5)
三、媒 介 物:施工架(411)
四、罹災情形:死亡0人、傷1人
五、發生經過:
(一)民國109年11月3日下午2時45分,臺北市信義區○路○號,宇○工程行。
(二)宇○工程行承攬○○新建工程之施工架作業,當日(109年11月3日) 下午2時45分,曾罹災者於地下3樓樓梯間整理施工架材料時,將施工架踏板直立擺放,踏板上方擺放一綑施工架交叉拉桿,曾罹災者 將原本綑綁交叉拉桿之鐵絲剪斷,交叉拉桿散落、踏板傾倒,曾罹災者遭踏板擊中,造成右腳小腿及腳踝挫傷。
(三)經工地送往臺北市立聯合醫院仁愛院區治療,當日已返家休養。
六、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物體倒塌。
(二)間接原因:
雇主對於物料之堆放,為防止物料倒塌、崩塌或掉落,未採取繩索 捆綁、護網、擋樁、限制高度或變更堆積等必要設施。
(三)基本原因:
1、雇主未依規模訂定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
2、雇主使勞工從事營造作業時,未使該勞工就其作業有關事項實施檢 點。
3、雇主未依本法及相關規定會同勞工代表訂定適合其需要之安全衛生 工作守則,報經勞動檢查機構備查後,公告實施。
4、未依規模設置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
七、災害防止對策:
(一)雇主對於搬運、堆放或處置物料,為防止倒塌、崩塌或掉落,應採
取繩索捆綁、護網、擋樁、限制高度或變更堆積等必要設施,並禁 止與作業無關人員進入該等場所。(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153條
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
(二)雇主應依規模,設置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及管理人員。(職業安
全衛生管理辦法第3條第1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3條第1項)。
(三)雇主應依規模訂定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 法第12條之1第1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3條第1項)。
(四)雇主使勞工從事營造作業時,應就規定事項,使該勞工就其作業有 關事項實施檢點。(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67條第1項暨職業安全
衛生法第23條第1項)。
(五)雇主應依本法及相關規定會同勞工代表訂定適合其需要之安全衛生 工作守則,報經勞動檢查機構備查後,公告實施。(職業安全衛生
法第34條第1項)。
八、現場示意圖或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