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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事施工架整理作業發生物料倒塌致傷災害

一、行業分類其他專門營造業(4390

二、災害類型物體倒塌(5

三、媒 介 物:施工架(411

四、罹災情形:死亡0人、傷1

五、發生經過:

(一)109113日下午245,臺市信義工程行。

)宇工程行○○新建工程之工架作業,當日(109113) 下午245分,曾罹者於地3樓樓梯間理施工架材料,將施工架踏板直立擺板上方擺放一綑交叉拉,曾罹災者 將原本綑綁交叉鐵絲剪斷,交叉散落、踏板傾,曾罹災者遭踏板擊中,造成右腳小腿及腳踝挫傷。

(三)經工地送往臺北市立聯合醫院仁愛院區治療,當日已返家休

六、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物體倒塌。

(二)間接原因:

雇主對於物料之堆放,為防止物料倒塌、崩塌或掉落,未採取繩索 捆綁、護網、擋樁、限制高度或變更堆積等必要設施。

(三)基本原因:

1、雇主未依規模訂定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

2、雇主使勞工從事營造作業時,未使該勞工就其作業有關事項實施檢 點。

3、雇主未依本法及相關規定會同勞工代表訂定適合其需要之安全衛生 工作守則,報經勞動檢查機構備查後,公告實

4、未依規模設置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

七、災害防止對策:

(一)雇主對於搬運、堆放或處置物料,為防止倒塌、崩塌或掉落,應採

取繩索捆綁、護網、擋樁、限制高度或變更堆積等必要設施,並禁 止與作業無關人員進入該等場所。(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153

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

(二)雇主應依規模,設置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及管理人員。(職業安

 

 

全衛生管理辦法第3條第1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3條第1項)。

(三)雇主應依規模訂定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 法第12條之11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3條第1項)。

(四)雇主使勞工從事營造作業時,應就規定事項,使該勞工就其作業有 關事項實施檢點。(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67條第1項暨職業安全

衛生法第23條第1項)。

(五)雇主應依本法及相關規定會同勞工代表訂定適合其需要之安全衛生 工作守則,報經勞動檢查機構備查後,公告實施。(職業安全衛生

法第34條第1項)。

八、現場示意圖或照片:20210217-1453.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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