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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事洗洞工程作業發生火災致傷

一、行業分類建物完工裝修工程業(4340

二、災害類型火災(16

三、媒 介 物:可燃性氣體(513

四、罹災情形:死亡0人、傷1

五、發生經過:

(一)民國10911510時許,臺北市北投區宜號,上公司。

司承攬(105區新段新建洗洞,當日 沈罹者於1樓雨水溝行洗作業,於作業程中慎破壞地

下埋設之瓦斯管斯外並起火罹災者左右手及左

臉頰燒傷。

)經送臺北榮民總醫院治療。

六、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火災。

(二)間接原因:

1、不安全狀況:雇主對工作場所中原有之電線、電力配管、電信管 線、電線桿及拉線、給水管、石油及石油產品管線、煤氣事業管 線、危險物或有害物管線等,如有妨礙工程施工安全者,未確實掌握狀況予以妥善處理。如有安全之虞者,非經管線權責單位同意,不得任意挖掘、剪接、移動或於其鄰近從事加熱工作。

2、不安全動作:無。

(三)基本原因:

1、雇主未依規模置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

2、雇主使勞工從事洗洞作業時,未使該勞工就其作業有關事項實施檢 點。

3、雇主未依事業單位之規模、性質,訂定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要 求各級主管及管理、指揮、監督有關人員執行規定之職業安全衛生

管理事項;勞工人數在30人以下之事業單位,未以安全衛生管理執

行紀錄或文件代替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

4、承攬人未於事前告知該再承攬人有關其事業工作環境、危害因素及 有關安全衛生規定應採取之措施。

5、原事業單位與再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時,對於有火災之虞

 

1樓雨水溝洗洞作業未確實巡視、實施連繫與調整以改善之。

6、雇主未依本法及相關規定會同勞工代表訂定適合其需要之安全衛生 工作守則,報經勞動檢查機構備查後,公告實施。

七、災害防止對策:

(一)雇主對工作場所中原有之電線、電力配管、電信管線、電線桿及拉 線、給水管、石油及石油產品管線、煤氣事業管線、危險物或有害

物管線等,如有妨礙工程施工安全者,應確實掌握狀況予以妥善處 理;如有安全之虞者,非經管線權責單位同意,不得任意挖掘、剪

接、移動或於其鄰近從事加熱工作。(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9

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

(二)雇主應依規定置安全衛生業務主管及管理人員。(職業安全衛生管 理辦法第3條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3條第1項)。

(三)雇主應依事業單位之規模、性質,訂定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要 求各級主管及管理、指揮、監督有關人員執行規定之職業安全衛生

管理事項;勞工人數在30人以下之事業單位,得以安全衛生管理執

行紀錄或文件代替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 法第12條之11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3條第1項)。

(四)雇主使勞工從事營造作業時,應就其他營建作業,使該勞工就其作

業有關事項實施檢點。(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67條第11款暨職 業安全衛生法第23條第1項)。

(五)承攬人就其承攬之全部或一部分交付再承攬時,承攬人亦應依前項

規定告知再承攬人。(職業安全衛生法26條第2項)。

()  事業單位與承攬人,再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時,為防止職 業災害,原事業單位應採取下列必要措施()工作之聯繫與調整

()工作場所之巡視。

(七)雇主應依本法及相關規定會同勞工代表訂定適合其需要之安全衛生 工作守則,報經勞動檢查機構備查後,公告實施。(職業安全衛生

法第34條第1項)。

 

八、現場示意圖或照片:

20210217-1458.jpg

20210217-1458-1.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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