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業分類:建物完工裝修工程業(4340)
二、災害類型:火災(16)
三、媒 介 物:可燃性氣體(513)
四、罹災情形:死亡0人、傷1人
五、發生經過:
(一)民國109年11月5日10時許,臺北市北投區宜○路○號,上○公司。
(二)上○公司承攬(105建○)北投區新○段新建工程之洗洞工程,當日 沈罹災者於工區1樓雨水溝進行洗洞作業,於作業過程中不慎破壞地
下埋設之瓦斯管造成瓦斯外洩並起火,導致沈罹災者左右手及左側
臉頰燒傷。
(三)經送臺北榮民總醫院治療。
六、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火災。
(二)間接原因:
1、不安全狀況:雇主對工作場所中原有之電線、電力配管、電信管 線、電線桿及拉線、給水管、石油及石油產品管線、煤氣事業管 線、危險物或有害物管線等,如有妨礙工程施工安全者,未確實掌握狀況予以妥善處理。如有安全之虞者,非經管線權責單位同意,不得任意挖掘、剪接、移動或於其鄰近從事加熱工作。
2、不安全動作:無。
(三)基本原因:
1、雇主未依規模置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
2、雇主使勞工從事洗洞作業時,未使該勞工就其作業有關事項實施檢 點。
3、雇主未依事業單位之規模、性質,訂定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要 求各級主管及管理、指揮、監督有關人員執行規定之職業安全衛生
管理事項;勞工人數在30人以下之事業單位,未以安全衛生管理執
行紀錄或文件代替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
4、承攬人未於事前告知該再承攬人有關其事業工作環境、危害因素及 有關安全衛生規定應採取之措施。
5、原事業單位與再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時,對於有火災之虞
之1樓雨水溝洗洞作業未確實巡視、實施連繫與調整以改善之。
6、雇主未依本法及相關規定會同勞工代表訂定適合其需要之安全衛生 工作守則,報經勞動檢查機構備查後,公告實施。
七、災害防止對策:
(一)雇主對工作場所中原有之電線、電力配管、電信管線、電線桿及拉 線、給水管、石油及石油產品管線、煤氣事業管線、危險物或有害
物管線等,如有妨礙工程施工安全者,應確實掌握狀況予以妥善處 理;如有安全之虞者,非經管線權責單位同意,不得任意挖掘、剪
接、移動或於其鄰近從事加熱工作。(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9條
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
(二)雇主應依規定置安全衛生業務主管及管理人員。(職業安全衛生管 理辦法第3條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3條第1項)。
(三)雇主應依事業單位之規模、性質,訂定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要 求各級主管及管理、指揮、監督有關人員執行規定之職業安全衛生
管理事項;勞工人數在30人以下之事業單位,得以安全衛生管理執
行紀錄或文件代替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 法第12條之1第1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3條第1項)。
(四)雇主使勞工從事營造作業時,應就其他營建作業,使該勞工就其作
業有關事項實施檢點。(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67條第11款暨職 業安全衛生法第23條第1項)。
(五)承攬人就其承攬之全部或一部分交付再承攬時,承攬人亦應依前項
規定告知再承攬人。(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6條第2項)。
(六) 事業單位與承攬人,再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時,為防止職 業災害,原事業單位應採取下列必要措施:(二)工作之聯繫與調整
(三)工作場所之巡視。
(七)雇主應依本法及相關規定會同勞工代表訂定適合其需要之安全衛生 工作守則,報經勞動檢查機構備查後,公告實施。(職業安全衛生
法第34條第1項)。
八、現場示意圖或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