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事線路裝設作業發生感電致傷災害
一、行業分類:機電、電信及電路設備安裝業(4331)
二、災害類型:感電(13)
三、媒 介 物:電力設備(352)
四、罹災情形:死亡0人、傷1人
五、發生經過:
(一)民國109年10月19日,臺北市內湖區○路○號,捷○公司。
(二)109年10月19日下午4時50分,游罹災者受現場施工組組長黃員指派與
同仁柯員一同進行MUPS2配電盤與PDUB配電盤間接地線連結作業,災害 發生前為了作業方便,游罹災者事先已將MUPS2配電盤絕緣防護之中隔 板開啟,事發當時柯員於PDUB配電盤前經高架地板下傳遞接地線給於 MUPS2配電盤前的游罹災者,正當柯員向罹災者確認接地線長度是否合 宜卻未獲罹災者的回應時,回頭發現游罹災者頭部左側碰觸於無熔絲 開關的S、T銅板,導致游罹災者感電。
(三)事發後柯員立即將游罹災者踢開並通報施工組組長黃員,於下午5時20 分經119救護車將游罹災者送往三軍總醫院內湖分院急診室急救治療。
六、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感電。
(二)間接原因:
1、不安全狀況:
(1)雇主對於MUPS2配電盤之帶電部分,勞工於作業中或通行時,有因接觸 (含經由導電體而接觸者) 或接近致發生感電之虞者,未
設防止感電之護圍或絕緣被覆。
(2)雇主於勞工從事MUPS2配電盤之接電線裝設等之絕緣用防護裝備
時,未使勞工戴用絕緣用防護具、或使用活線用器具、或其他類
似器具。
2、不安全動作:無。
(三)基本原因:
1、雇主未依規模設置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
2、雇主未依其事業單位之規模、性質,訂定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
3、事業單位未確實實施營建作業檢點。
4、雇主未會同勞工代表訂定適合其需要之安全衛生工作守則,報經勞動檢查機構備查後,公告實施。
七、災害防止對策:
(一)雇主對於電氣機具之帶電部分 (電熱器之發熱體部分,電焊機之電極 部分等,依其使用目的必須露出之帶電部分除外) ,如勞工於作業中
或通行時,有因接觸 (含經由導電體而接觸者,以下同) 或接近致發
生感電之虞者,應設防止感電之護圍或絕緣被覆。但電氣機具設於配 電室、控制室、變電室等被區隔之場所,且禁止電氣作業有關人員以外之人員進入者;或設置於電桿、鐵塔等已隔離之場所,且電氣作業有關人員以外之人員無接近之虞之場所者,不在此限。(職業安全衛 生設施規則第241條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第3款)。
(二)雇主於勞工從事裝設、拆除或接近電路等之絕緣用防護裝備時,應使勞工戴用絕緣用防護具、或使用活線用器具、或其他類似器具。(職 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62條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第3款)。
(三)雇主應依規模設置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
第3條第1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3條第1項)。
(四)雇主應依其事業單位之規模、性質,訂定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要 求各級主管及負責指揮、監督之有關人員執行;勞工人數在30人以下之事業單位,得以安全衛生管理執行紀錄或文件代替職業安全衛生管 理計畫。(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12條之1第1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
第23條第1項)。
(五)雇主使勞工從事營造作業時,應就下列事項,使該勞工就其作業有關 事項實施檢點:十一、其他營建作業。(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67
條第11款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3條第1項)。
(六)雇主應會同勞工代表訂定適合其需要之安全衛生工作守則,報經勞動 檢查機構備查後,公告實施。(職業安全衛生法第34條第1項)。
八、現場示意圖或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