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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事線路裝設作業發生感電致傷

一、行業分類機電、電信及電路設備安裝業4331

二、災害類型感電(13

三、媒 物:電力設備(352

四、罹災情形:死亡0人、傷1

五、發生經過:

()民國1091019日,臺北市內湖區號,捷公司。

()1091019日下午450分,游罹災者受現場施工組組長黃員指派與

同仁員一進行MUPS2盤與PDUB電盤間接線連 發生為了便游罹者事已將MUPS2盤絕 板開啟,事發當PDUB配電盤前經高架地板下傳遞接地 MUPS2盤前災者正當者確接地 宜卻未獲罹災者的回時,回頭發現游罹災頭部左側碰觸於無熔 開關的ST銅板,導致游罹災者感電。

()發後員立即將游罹災踢開通報工組組黃員於下520 分經119救護車將游罹災者送往三軍總醫院內湖分院急診室急救治療。

六、原因分析:

()直接原因:感電。

()間接原因:

1、不安全狀況:

(1)MUPS2配電盤之部分,於作時,因接觸 (含經由導電體而接觸者) 或接近致發生感電之虞者,未

設防止感電之護圍或絕緣被覆。

(2)工從MUPS2接電線裝設等用防護裝

時,使用絕用防使用活用器其他類

似器具。

2、不安全動作:無。

()基本原因:

1、雇主未依規模設置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

 

2、雇主未依其事業位之規模、性質,定職業安全衛生管計畫。

3、事業單位未確實實施營建作業檢點。

 

4、雇主未會同勞工代表訂定適合其需要之安全衛生工作守則,報經勞動檢查機構備查後,公告實施。

七、災害防止對策:

()雇主對於電氣機之帶電部   (電熱之發熱體部分,電焊之電部分等,其使必須露出帶電) ,如勞於作

或通時, (由導者,) 致發

生感電之虞者,應設止感電之護圍或絕緣。但電氣機具設於配 電室、控制室、變電等被區隔之場所,且止電氣作業有關人員以外之人員進入者;或置於電桿、鐵塔等已離之場所,且電氣作業有關人員以外之人員接近之虞之場所者,在此限。(職業安全衛 生設施規則第241條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第3款)。

()雇主於勞工從事設、拆除或接近電路之絕緣用護裝備時使勞工戴用絕緣用防護或使用活線用器具或其他類似器具。(職 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62條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第3款)。

()雇主應依規模設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職業安全衛生管辦法

3條第1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3條第1項)。

()雇主應依其事業位之規模、性質,訂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要 求各級主管及負責指、監督之有關人員執;勞工人數30人以下之事業單位,得以安衛生管理執行紀錄或件代替職業安全衛生管 理計畫。(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12條之11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

23條第1項)。

()雇主使勞工從事造作業時,應就下列項,使該勞工就其作有關 事項實施檢點:十一其他營建作業。(職安全衛生管理辦法67

條第11款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3條第1項)。

()雇主應會同勞工表訂定適合其需要之全衛生工作守則,報勞動 檢查機構備查後,公告實施。(職業安全衛生法34條第1項)。

 

 

八、現場示意圖或照片:

20210217-1457.jpg

20210217-1457-1.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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