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事配電箱線路檢修作業發生感電致死災害
一、 行業分類:短期住宿業(5510)
二、 災害類型:感電(13)。
三、 災害媒介物:電力設備(352)。
四、 罹災情形:死亡 1 人
五、 災害發生經過:
(一) 災害發生於民國 111 年 6 月 27 日 18 時 27 分許。
(二) 災害發生當日 15 時 30 分許,周○○至公司上班,15 時 40 分許,周
○○開始在公司內巡視,18 時許,櫃台人員楊○○接獲客人投訴,不 小心被涼亭前的路燈電到,楊○○立刻告訴工務部值班員工周○○, 請他過去查看,18 時 05 分許,周○○帶著工具包到現場查看, 18 時
25 分許,周○○以通訊軟體 Line 撥打視訊電話給已經下班的工務部 經理胡○○,表示使用驗電筆檢測涼亭旁之高路燈、矮路燈燈桿時, 因無法明確確認何處漏電,當下胡○○請周○○將電源切斷,明天再 找廠商維修即掛斷電話,18 時 27 分許,現場遊客發現周○○被電到 且趴在涼亭旁之分接配電箱上,立即跑到涼亭對面之園區餐廳告知櫃 台人員謝○○,謝○○立即撥打 119,並通知會計陳○○,陳○○立 即趕往涼亭旁分接配電箱,發現周○○趴在地上,18 時 37 分許,救 護車抵達後先對周○○實施 CPR,隨即將周○○送往台灣基督長老教 會馬偕醫療財團法人台東馬偕紀念醫院急救,延至 111 年 6 月 27 日
19 時 50 分死亡。
六、 原因分析
雇主使罹災者周○○從事配電箱線路檢修作業時,因在未停止送電 及未使用絕緣防護具之情況下,致使罹災者周○○於檢修時, 右手不慎 碰觸對地電壓 213 伏特之火線,造成感電傷重死亡。
綜上所述,本次災害發生之可能原因分析如下:
(一)直接原因:罹災者遭對地 213 伏特之電壓電擊,導致傷重死亡。
(二)間接原因:不安全狀況:
1. 對於電氣設備及線路之檢查、修理,未停止送電。
2. 對於從事電氣工作之勞工,未使其使用電工安全帽、絕 緣防護具及其他必要之防護器具。
(三)基本原因:
1. 未執行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 。
2. 未辦理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七、 災害防止對策:
(一)工程之施工者,應於施工規劃階段實施風險評估,致力防止工程施工 時,發生職業災害。(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5 條第 2 項)
(二)雇主應依其事業單位之規模、性質,訂定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要 求各級主管及負責指揮、監督之有關人員執行。(職業安全衛生管理 辦法第 12 條之 1 第 1 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23 條第 1 項)
(三)雇主對新僱勞工或在職勞工於變更工作前,應使其接受適於各該工作 必要之一般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 17 條第 1 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32 條第 1 項)
(四)雇主為防止電氣災害,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十二、對於 電氣設備及線路之敷設、建造、掃除、檢查、修理或調整等有導致感 電之虞者,應停止送電,並為防止他人誤送電,應採上鎖或設置標示 等措施。(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276 條第 12 款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 條第 1 項)
(五)雇主對於從事電氣工作之勞工,應使其使用電工安全帽、絕緣防護具 及其他必要之防護器具。(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290 條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 條第 1 項)
(六)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失能、傷害或疾病時,雇主應依下列 規定予以補償。……。四、勞工遭遇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而死亡時, 雇主除給與 5 個月平均工資之喪葬費外,並應一次給與其遺屬 40 個
月平均工資之死亡補償。(勞動基準法第 59 條第 4 款) 備註:上述依勞工法令應辦理事項本署南區職業安全衛生中心未曾檢查通知改善。
八、現場示意圖或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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