備線時發災害

核備文號:1090507668 一、 行業分:機電、電信及路設裝業(4331

二、 災害類:墜落、滾落(01

三、 施工411

四、 罹災情:死亡 1 人 五、 生經

() 災害發生於 109 7 21 嘉義中埔鄉,OO 消防程顧問有 限公司。

() 當日 OO 消防工顧問有公司所僱勞工許 OO 及朱 OO 9 時許 先開公車至材料商處拿廣播設備施工材9 30 分許再到達 本工程工現場,預計進行播設備線路配置業,兩人稍作準備 後自 9 45 分許始作 OO 移動式工架之腳輪剎車確 實制動由朱 OO 攜帶螺起子、老虎鉗、動鑽工用具站 於移動施工作臺開從事廣播設備線配置,許 OO 則 留在地看消防工施工面。10 25 分許,許 OO 然聽見朱 OO 一聲,隨轉頭聽見發現 OO 已墜落地面,臉部朝鼻子有出血情形,許 OO 立即打電通 知救護,救護車達後急救先對朱 OO CPR 急救,著 再將朱 OO 送往主教中聖母修女會醫療團法人天主教聖爾 定醫院救,同日 12 30 分仍傷重亡。

六、 原因分

罹災者朱OO於距面高 3.6 公尺之式施工工作從事廣設備 線路配置作時,因該工作臺未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且未使罹災者戴用 安全帽,致造災者從事廣播設線路配作業時自距地面 3.6 公尺動式施工工作上墜落地面,傷死亡。 綜上所,本次災害發生可能原因分析如

()直接因:災者自地面高 3.6 公尺之移動式施工架工臺上墜落 至地面導致傷重死亡。

()間接因:

1. 對於 3.6 以上之作臺場所作業,於該處設置護欄護蓋或安網等防護

2.進入繕工程工作場所業人員,未提供當安全帽,並使確 戴用。

(三本原

1. 未設置業安全衛人員。

2. 未實施業安全衛生管理。

3. 未訂定動檢查計畫實施動檢

4. 未辦理業安全衛生教育

5. 未訂定全衛生工作守則並向勞動檢查機

6. 事前告知承攬人關其事業工作環、危害因素暨本安 全衛生定應採取之措

7. 業單位與承攬人別僱用勞工共同業時,對緊急備 線路置作業場所之工環境,未實施「」、「指揮協調」、「連 繫調整」、作場所巡」及「相關承攬業間之安全衛生育之 指導及助」以防止職業害之

8. 設計、施工規劃段實施風險評估致力防止工程施發 生職業害。

七、 害防對策:

1 工程之施工者,應於施工規劃階段實施風險評估,致力防止工程施 工時,生職業災(職業全衛法第 5 條第 2 )

2 雇主應其事業規模、性,訂定職業安全生管理計畫,要各 級主管負責監督之有關人員行;勞工人數在 30 人以下之 事業單,得以安全衛生理執行紀錄或文代替職業安全衛管 理計畫業安衛生管辦法第 12 條之 1 1 項暨業安全衛生法第 23 條第 1 項)

3 2 條所定事業之雇主應附表二之規模,職業安全衛生業 (安全生管理法第 3 1 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23條第 1 項)

4 雇主依第十三條至第六十三條規定實施之自動檢查,應訂定自動檢 查計畫(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 79 條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23條第 1 項)

5 雇主對新僱勞工或在職勞工於變更工作前,應使其接受適於各該工 作必要之一般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 16 條第 1 項暨職安全衛法第 32 條第 1 項)

6 雇主應依本法及有關規定會同勞工代表訂定適合其需要之安全衛生 工作守則,報經動檢查構備告實(職業安全衛法 第 34 條第 1 )

7 雇主僱用勞工時,應依附表八所定之檢查項目實施一般體格檢查。 (勞工健康護規 14 條第 1 職業安衛生 20 條第 1 )

8 雇主對於進入營繕工程工作場所作業人員,應提供適當安全帽,並 使其正戴用。(造安全生設施標準第 11 條之 1 業安全衛生法第 6 條第 1

9 雇主對高度 2 公尺以上……、工作臺、場所作業,工 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者,應於該處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 設備(營安全生設施準第 19 條第 1 項暨業安衛生法第6 條第 1 項)

10 年滿 15 以上,65 歲以下左列工,應其雇主或所屬團體 或所屬機構為投保單位,全部參加勞工保險為被保險人:二、受 僱於僱用 5 以上之員工。工保 6 條第

1 項第 2 款) 八、 圖或

20201006-0936.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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