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事廣播設備線路配置作業時發生墜落致死災害
核備文號:1090507668 一、 行業分類:機電、電信及電路設備安裝業(4331)
二、 災害類型:墜落、滾落(01)
三、 媒介物:施工架(411)
四、 罹災情形:死亡 1 人 五、 發生經過:
(一) 災害發生於 109 年 7 月 21 日,嘉義縣中埔鄉,OO 消防工程顧問有 限公司。
(二) 當日 OO 消防工程顧問有限公司所僱勞工許 OO 及朱 OO 於 9 時許 先開公司車至材料商處拿取廣播設備施工材料,9 時 30 分許再到達 本工程工地現場,預計進行廣播設備線路配置作業,兩人稍作準備 後自 9 時 45 分許開始作業,許 OO 先將移動式施工架之腳輪剎車確 實制動,由朱 OO 攜帶螺絲起子、老虎鉗、電動鑽等施工用具,站 於移動式施工架工作臺開始從事廣播設備線路配置作業,許 OO 則 留在地面看消防工程施工圖面。10 時 25 分許,許 OO 突然聽見朱 OO “啊”一聲後,隨即轉頭查看並聽見“砰”一聲,發現朱 OO 已墜落在地面,臉部朝下且鼻子有出血情形,許 OO 立即打電話通 知救護車,救護車到達後,急救人員先對朱 OO 做 CPR 急救,接著 再將朱 OO 送往天主教中華聖母修女會醫療財團法人天主教聖馬爾 定醫院急救,同日 12 時 30 分仍傷重死亡。
六、 原因分析:
罹災者朱OO於距地面高 3.6 公尺之移動式施工架工作臺上從事廣播設備 線路配置作業時,因該工作臺未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且未使罹災者戴用 安全帽,致造成罹災者從事廣播設備線路配置作業時,不慎自距地面高 3.6 公尺之移動式施工架工作臺上墜落地面,傷重死亡。 綜上所述,本次災害發生之可能原因分析如下:
(一)直接原因:罹災者自距地面高 3.6 公尺之移動式施工架工作臺上墜落 至地面,導致傷重死亡。
(二)間接原因:
1. 對於高度 3.6 公尺以上之工作臺場所作業,未於該處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
2.進入營繕工程工作場所作業人員,未提供適當安全帽,並使其正確 戴用。
(三)基本原因:
1. 未設置職業安全衛生人員。
2. 未實施職業安全衛生管理。
3. 未訂定自動檢查計畫實施自動檢查。
4. 未辦理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5. 未訂定安全衛生工作守則,並向勞動檢查機構報備。
6. 未於事前告知承攬人有關其事業工作環境、危害因素暨本法有關安 全衛生規定應採取之措施。
7. 原事業單位與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時,對於緊急廣播設備 線路配置作業場所之工作環境,未實施「協議」、「指揮協調」、「連 繫調整」、「工作場所巡視」及「相關承攬事業間之安全衛生教育之 指導及協助」以防止職業災害之發生。
8. 未於設計、施工規劃階段實施風險評估,致力防止工程施工時,發 生職業災害。
七、 災害防止對策:
1、 工程之施工者,應於施工規劃階段實施風險評估,致力防止工程施 工時,發生職業災害。(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5 條第 2 項)
2、 雇主應依其事業規模、性質,訂定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要求各 級主管及負責指揮、監督之有關人員執行;勞工人數在 30 人以下之 事業單位,得以安全衛生管理執行紀錄或文件代替職業安全衛生管 理計畫。(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 12 條之 1 第 1 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23 條第 1 項)
3、 第 2 條所定事業之雇主應依附表二之規模,置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 管。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 3 條第 1 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23條第 1 項)
4、 雇主依第十三條至第六十三條規定實施之自動檢查,應訂定自動檢 查計畫。(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 79 條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23條第 1 項)
5、 雇主對新僱勞工或在職勞工於變更工作前,應使其接受適於各該工 作必要之一般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 16 條第 1 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32 條第 1 項)
6、 雇主應依本法及有關規定會同勞工代表訂定適合其需要之安全衛生 工作守則,報經勞動檢查機構備查後,公告實施。(職業安全衛生法 第 34 條第 1 項)
7、 雇主僱用勞工時,應依附表八所定之檢查項目實施一般體格檢查。 (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 14 條第 1 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20 條第 1 項)
8、 雇主對於進入營繕工程工作場所作業人員,應提供適當安全帽,並 使其正確戴用。(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 11 條之 1 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 條第 1 項)
9、 雇主對於高度 2 公尺以上之……、工作臺、……等場所作業,勞工 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者,應於該處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 設備。(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 19 條第 1 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 條第 1 項)
10、 年滿 15 歲以上,65 歲以下之左列勞工,應以其雇主或所屬團體 或所屬機構為投保單位,全部參加勞工保險為被保險人:…二、受 僱於僱用 5 人以上公司、行號之員工。…。(勞工保險條例第 6 條第
1 項第 2 款) 八、 現場示意圖或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