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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事模板組拆發生墜落致死

 

一、行業分類其他專門營造業(4390) 二、災害類型墜落、滾落(01

三、媒 物:開口部分(417

四、罹災情形:死亡 1

 

 

 

備文1091043497

 

五、發生經過:

() 災害發生於 109 6 22 日,臺南市永康區,陳〇〇(〇〇工程行)

() 當天 13 陳員等 4 人繼續上午未完成之工張罹災王員及陳某先在地面 層底板下之重型模板支撐架工作平臺上事梁側模之鎖固作業,陳員則於地面層底 板上從事梁側模之鎖固作業, 16 許,張罹災者對在附近作業之王員及陳某說他 覺得空氣有點悶想到地面層透透氣,於張罹災者上到地面層休息後,見陳員正欲 鎖固 4~5line之間的B-line梁側模之螺桿,罹災者即表示欲回到地面層底板下協助 陳員鎖螺桿,當張罹災者下到地面層底板下後,陳員等了約 5~10 鐘,發現張罹災 者一直未從內部幫其鎖固螺桿,於陳員下到地面層底板下,詢問王員及陳某是否 有見到張罹災二人表示有見到張罹災者走下來,但不知道人到哪裡去了,於是 3人開始尋找張罹災者,但在重型支撐架工作平臺未發現張罹災者,於是陳員等 3 人 從重型支撐架工作平臺往下走至地下 2 樓樓板處尋找,16 20 分許陳某在 4-line B-line間發現張罹災者的鞋子,並於旁邊入流渠道坑底中發現安全帽,隨後發現 張罹災者趴臥於流渠道坑底水3 人合力張罹災者搬上至地下 2 樓樓板,由陳某 先幫張罹災者進行CPR

()王員則爬到 1 樓地面層告知〇〇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現場工程師〇〇,周〇〇即請

工地內之移動式起重機操作人員幫忙張罹災者從地下 2 樓樓板吊出至地面,並由 〇〇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現場工程師〇〇打電話叫救護車,救護車到達後將張罹災 者送往臺南市立安南醫院急救,延至當日 17 42 分仍傷重死亡。

六、原因分析:

雇主使張罹高度14之模架工從事鎖固業,前往拿取手工具時,模板重型支撐架工作臺開口部分未設置護、護蓋或安全網, 勞工張致銘自該開口部分墜落至地下2樓樓地板再滾落至汙水入流渠道坑底,致傷重 死亡。

()直接原因:罹災者自距入流渠道坑底高14公尺之重型模板支撐架工作平臺開口部分墜落至地下2樓樓地板再滾落至入流渠道坑底,導致傷重死亡。

()間接原因:不安全狀況

1 勞工於高度 14 公尺之模板重型支撐架工作平臺開口部分場所作業,未於該處 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

()基本原因:

 

1、未設置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人員。

2、未執行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事項。

3、未訂定自動檢查計畫實施自動檢查。

4、未辦理從事工作及預防災變所必要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5、承攬人就其承攬之全部或一部分交付再承攬時,未於事前告知再承攬人有關其 事業工作環境、危害因素暨本法及有關安全衛生規定應採取之措施。

6、原事業單位與承攬人、再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時,對於模板組拆作業 場所之安全措施,未確實實施「指揮調」、「連繫調整」、「工作場所巡視」 及指導協助承攬事業間之安全衛生教育。

7、工程之施工者,未於施工規劃階段實施風險評估,致力防止工程施工時,發生 職業災害。

七、災害防止對策:

1 工程之施工者,應於工規劃階段實施風險評致力防止工程施工時,發生

職業災害。(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5 條第 2 )

2 2 條所定事業之雇主應依附表二之規模,置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職業安

全衛生管理辦法第 3 條第 1 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23 條第 1 )

3 雇主依第 13 條至第 63 條規定實施之自動檢查,應訂定自動檢查計(職業

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 79 條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23 條第 1 項)

4 雇主應依其事業單位之規模、訂定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要求各級主

管及負責指揮、監督之有關人員執行;勞工人數在 30 人以下之事單位,得 以安全衛生管理執行紀錄或文件代替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職業安全衛生

管理辦法第 12 條之 1 1 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23 條第 1 項)

5 雇主對新僱勞工或在職勞工於變更工作前,應使其接受適於各該工作必要之一

般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 16 條第 1 暨職業安

全衛生法第 32 條第 1 )

6 雇主對擔任下列工作之勞工,應依工作性質使其接受安全衛生在職教育訓

練:六、營造作業主管。(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 17 條第 1

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32 條第 1 項)。

7 雇主僱用勞工時,附表八所定之檢查項目實施一般體格檢(勞工健康

保護規則第 14 條第 1 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20 條第 1 項)

8 年滿十五歲以上,五歲以下之受僱於僱用五人以上公司、

以其雇主或所屬團體或所屬機構為投保單位,全部參加勞工保險為被保險人

(勞工保險條例第 6 條第 1 項)

9 雇主對於高度 2 公尺以上開口部分、場所作業,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

之虞者,應於該處欄、護蓋或安全網防護設(營造安全衛生設施 標準第 19 條第 1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 條第 1 項)

 

 

八、現場示意圖或照片

20201006-0957.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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