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事模板組拆作業發生墜落致死災害
一、行業分類:其他專門營造業(4390) 二、災害類型:墜落、滾落(01)
三、媒 介 物:開口部分(417)
四、罹災情形:死亡 1 人
核備文號:1091043497
五、發生經過:
(一) 災害發生於民國 109 年 6 月 22 日,臺南市永康區,陳〇〇(即〇〇工程行)。
(二) 當天 13 時許,陳員等 4 人繼續上午未完成之工作,張罹災者、王員及陳某先在地面 層底板下之重型模板支撐架工作平臺上從事梁側模之鎖固作業,陳員則於地面層底 板上從事梁側模之鎖固作業,至 16 時許,張罹災者對在附近作業之王員及陳某說他 覺得空氣有點悶想到地面層透透氣,於是張罹災者上到地面層休息後,見陳員正欲 鎖固 4~5line之間的B-line梁側模之螺桿,張罹災者即表示欲回到地面層底板下協助 陳員鎖螺桿,當張罹災者下到地面層底板下後,陳員等了約 5~10 分鐘,發現張罹災 者一直未從內部幫其鎖固螺桿,於是陳員下到地面層底板下,詢問王員及陳某是否 有見到張罹災者,二人表示有見到張罹災者走下來,但不知道人到哪裡去了,於是 3人開始尋找張罹災者,但在重型支撐架工作平臺未發現張罹災者,於是陳員等 3 人 從重型支撐架工作平臺往下走至地下 2 樓樓板處尋找,16 時 20 分許陳某在 4-line 及B-line間發現張罹災者的鞋子,並於旁邊入流渠道坑底中發現安全帽,隨後發現 張罹災者趴臥於流渠道坑底水中,3 人合力將張罹災者搬上至地下 2 樓樓板,由陳某 先幫張罹災者進行CPR。
(三)王員則爬到 1 樓地面層告知〇〇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現場工程師周〇〇,周〇〇即請
工地內之移動式起重機操作人員幫忙將張罹災者從地下 2 樓樓板吊出至地面,並由 〇〇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現場工程師吳〇〇打電話叫救護車,救護車到達後將張罹災 者送往臺南市立安南醫院急救,延至當日 17 時 42 分仍傷重死亡。
六、原因分析:
雇主使勞工張罹災者於高度14公尺之模板支撐架工作平臺從事梁側模鎖固作業,在 前往拿取手工具時,因模板重型支撐架工作平臺開口部分未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 造成勞工張致銘自該開口部分墜落至地下2樓樓地板再滾落至汙水入流渠道坑底,致傷重 死亡。
(一)直接原因:罹災者自距入流渠道坑底高約14公尺之重型模板支撐架工作平臺開口部分墜落至地下2樓樓地板再滾落至入流渠道坑底,導致傷重死亡。
(二)間接原因:不安全狀況
1、 勞工於高度 14 公尺之模板重型支撐架工作平臺開口部分場所作業,未於該處 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
(三)基本原因:
1、未設置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人員。
2、未執行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事項。
3、未訂定自動檢查計畫實施自動檢查。
4、未辦理從事工作及預防災變所必要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5、承攬人就其承攬之全部或一部分交付再承攬時,未於事前告知再承攬人有關其 事業工作環境、危害因素暨本法及有關安全衛生規定應採取之措施。
6、原事業單位與承攬人、再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時,對於模板組拆作業 場所之安全措施,未確實實施「指揮協調」、「連繫調整」、「工作場所巡視」 及指導協助承攬事業間之安全衛生教育。
7、工程之施工者,未於施工規劃階段實施風險評估,致力防止工程施工時,發生 職業災害。
七、災害防止對策:
1、 工程之施工者,應於施工規劃階段實施風險評估,致力防止工程施工時,發生
職業災害。(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5 條第 2 項)
2、 第 2 條所定事業之雇主應依附表二之規模,置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職業安
全衛生管理辦法第 3 條第 1 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23 條第 1 項)
3、 雇主依第 13 條至第 63 條規定實施之自動檢查,應訂定自動檢查計畫。(職業
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 79 條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23 條第 1 項)
4、 雇主應依其事業單位之規模、性質,訂定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要求各級主
管及負責指揮、監督之有關人員執行;勞工人數在 30 人以下之事業單位,得 以安全衛生管理執行紀錄或文件代替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職業安全衛生
管理辦法第 12 條之 1 第 1 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23 條第 1 項)
5、 雇主對新僱勞工或在職勞工於變更工作前,應使其接受適於各該工作必要之一
般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 16 條第 1 項暨職業安
全衛生法第 32 條第 1 項)
6、 雇主對擔任下列工作之勞工,應依工作性質使其接受安全衛生在職教育訓
練:…六、…營造作業主管…。(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 17 條第 1 項
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32 條第 1 項)。
7、 雇主僱用勞工時,應依附表八所定之檢查項目實施一般體格檢查。(勞工健康
保護規則第 14 條第 1 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20 條第 1 項)
8、 年滿十五歲以上,六十五歲以下之受僱於僱用五人以上公司、行號之員工,應
以其雇主或所屬團體或所屬機構為投保單位,全部參加勞工保險為被保險人。
(勞工保險條例第 6 條第 1 項)
9、 雇主對於高度 2 公尺以上之…、開口部分、…場所作業,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
之虞者,應於該處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營造安全衛生設施 標準第 19 條第 1 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 條第 1 項)
八、現場示意圖或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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