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事文蛤採收機械吊掛作業發生感電致死災害
核備文號:1111054021
一、行業分類:漁撈業(0310)。
二、災害類型:感電 (13)。
三、媒 介 物:輸配電線路(351)。
四、罹災情形:死亡3人。
五、發生經過:
(一) 災害發生於台南市七股區新生段○○○、○○○地號之魚塭前。
(二)本災害發生於111年9月6日上午6時56分許。災害發生當日2時許,由勞工○○○駕駛移動式起重機後方拖一台工作台車(移動式起重機及工作台 車各自載1部文蛤採收機)、○○○與○○○及○○○則各自開車至現場,由○○○及○○○1組、○○○及○○○1組共分兩組使用2部文蛤採 收機從事文蛤採收作業,工作至當日5時30分許,即先休息用餐,並於6時許再繼續工作,至6時45分許4人完成採收作業後,即由勞工○○○負責操作移動式起重機,另○○○、○○○及○○○等3人則從旁負責協助 相關吊掛作業,欲將當日所使用之2部文蛤採收機械自魚塭內分別吊掛至岸邊之移動式起重機車斗及工作台車上載離現場,惟於吊掛完第1部文蛤採收機置放於移動式起重機車斗上,並持續吊掛第2部文蛤採收機至工作 台車上後,卻因移動式起重機之吊臂碰觸到距地高約8公尺之架空高壓電線,導致罹災者○○○、○○○及○○○等3人感電,並引發移動式起重機、工作台車起火燃燒。魚塭主○○○見狀立即撥打119及通知台電請求 救援,警消救援人員分別於7時5分及14分許陸續抵達現場,因見現場仍有感電之虞,俟台電人員於7時40分許至現場斷電後,立即進入現場進行搶救,惟見罹災者○○○、○○○及○○○等3人已明顯死亡,故並未再 送醫救治,另勞工○○○第一時間有逃出。
六、 原因分析:
雇主使勞工以移動式起重機接近距地高約8公尺之對地電壓6.6KV高 壓電線從事文蛤採收機吊掛作業時,因未確認安全之吊掛方法及運搬路徑,加上未保持界線距離並設置護圍,亦未置監視人員監視之情況下,致移動式起重機吊臂碰觸到距地高約8公尺,對地電壓6.6KV之高壓電 線,導致發生勞工○○○、○○○及○○○等3人遭電擊,並因移動式起重機、工作台車起火燃燒,致勞工○○○、○○○及○○○等3人全數遭火燒傷炭化死亡。
(一) 直接原因:勞工○○○、○○○及○○○等 3 人遭對地電壓 6.6KV 之高 壓電電擊後,因移動式起重機、工作台車起火燃燒引發之大火燒傷死亡。
(一)間接原因:
不安全狀況:
1. 對於架空電線或電氣機具電路之接近場所從事移動式起重機吊掛作業時,未保持界線距離並設 置護圍,亦未置監視人員監視。
2. 對於移動式起重機作業,未確認安全之吊掛方法 及運搬路徑。
(二)基本原因:
1.未實施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事項。
2.未設置職業安全衛生人員。
3.未辦理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4.未訂定自動檢查計畫實施自動檢查。
5. 未訂定安全衛生工作守則,並向勞動檢查機構報備,以供勞工遵循。
6.對從事吊升荷重未滿三公噸之移動式起重機操作人員,未使其接受特 殊作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7.對使用移動式起重機從事吊掛作業之人員,未使其接受特殊作業安全 衛生教育訓練。
七、災害防止對策:
1.雇主對從事吊升荷重在零點五公噸以上未滿三公噸之移動式起重機 操作人員,應使其接受特殊作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職業安全衛生教 育訓練規則第 14 條第 1 項第 4 款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32 條第 1 項)
2.雇主對使用起重機具從事吊掛作業人員,應使其接受特殊作業安全 衛生教育訓練。(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 14 條第 1 項第 7 款暨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32 條第 1 項)
3.雇主對於移動式起重機,為防止其作業中發生翻倒、被夾、感電等 危害,應事前調查該起重機作業範圍之地形、地質狀況、作業空間、 運搬物重量與所用起重機種類、型式及性能等,並適當決定下列事項 及採必要措施:一、移動式起重機之作業方法、吊掛方法及運搬路徑 等。……。(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第 29 條第 1 項第 1 款暨職業安全
衛生法第 6 條第 1 項)
4.雇主對勞工於架空電線或電氣機具電路之接近場所從事工作物之裝設、解體、檢查、修理、油漆等作業及其附屬性作業或使用車輛系營
建機械、移動式起重機、高空工作車及其他有關作業時,該作業使用 之機械、車輛或勞工於作業中或通行之際,有因接觸或接近該電路引 起感電之虞者,雇主除應使勞工與帶電體保持規定之接近界限距離 外,並應設置護圍、或於該電路四周裝置絕緣用防護裝備等設備或採 取移開該電路之措施。但採取前述設施顯有困難者,應置監視人員監 視之。(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263 條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 條第 1 項)
八、現場示意圖或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