駕駛堆高機從事鐵材載運作業發生墜落災害致死重大災害
核 備 文 號 : 111 104 3 695
一、行業種類:液體、氣體燃料及相關產品批發業(4631)
二、災害類型:墜落、滾落(1)
三、媒 介 物:堆高機 (222)
四、罹災情形:死亡1人
五、災害發生經過:
111年4月12日15時許,○○禮儀社之勞工張○○至○○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中部營業所) 詢問蒲○○是否能開堆高機幫忙載運放置在隔壁之鐵材,蒲○○答應後隨即開堆高機至 隔壁載運鐵材,張○○回到○○禮儀社倉庫門口等待,蒲○○開堆高機將鐵材放置貨叉 上,用倒車之方式行駛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中部營業所)外面之道路(地址: ○○縣○○市○○里○○路○號),在倒車過程中,蒲○○疑似未注意道路狀況,發生蒲 員連同堆高機翻落路旁田地,民眾張○○聽到聲響立即前往查看,發現蒲○○被堆高機 壓住,現場人員將蒲○○從堆高機拉出,經救護車送往秀傳醫療財團法人秀傳紀念醫院 急救,延至4月15日0時3分死亡。
六、災害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罹災者蒲○○操作堆高機以倒車方式行駛道路時疑似未注意道路狀況,翻
覆路旁田地,造成顱骨骨折併顱內出血、雙下肢骨折,致中樞神經衰竭死 亡。
(二)間接原因:
不安全狀況:
1. 配衡型堆高機之駕駛座,未配置防止車輛傾倒時,駕駛者被堆高機壓傷之 安全帶、護欄或其他防護設施。
2. 荷重在1公噸以上之堆高機,未經特殊作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三)基本原因:安全危害意識不足。
七、災害防止對策:
(一) 事業單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中部營業所)
1. 雇主應依本法及有關規定會同勞工代表訂定適合其需要之安全衛生工作守則, 報經勞動檢查機構備查後,公告實施。(職業安全衛生法第34條)
2. 雇主對新僱勞工或在職勞工於變更工作前,應使其接受適於各該工作必要之一 般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17條第1項暨職業安全衛 生法第32條第1項)
3. 第二條所定事業之雇主應依附表二之規模,置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及管理人 員。(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3條第1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3條第1項)
4. 雇主依第十三條至第六十三條規定實施之自動檢查,應訂定自動檢查計畫。(職 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79條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3條第1項)
5. 雇主對於荷重在一公噸以上之堆高機,應指派經特殊作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人 員操作。(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126條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
6. 配衡型堆高機及側舉型堆高機之駕駛座,應配置防止車輛傾倒時,駕駛者被堆
高機壓傷之安全帶、護欄或其他防護設施。(機械設備器具安全標準第84條第2 項第2款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
(二) 關係事業單位:林○○(即○○禮儀社)
1. 雇主應依本法及有關規定會同勞工代表訂定適合其需要之安全衛生工作守則, 報經勞動檢查機構備查後,公告實施。(職業安全衛生法第34條)
2. 第二條所定事業之雇主應依附表二之規模,置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及管理人 員。(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3條第1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3條第1項)
3. 雇主依第十三條至第六十三條規定實施之自動檢查,應訂定自動檢查計畫。(職 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79條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3條第1項)
4. 雇主對新僱勞工或在職勞工於變更工作前,應使其接受適於各該工作必要之一 般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
練規則第17條第1項暨職業安全衛 生法第32條第1項)
八、現場示意圖或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