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事塑膠採光浪板破洞更換工程發生墜落致死災害
核備文號:(113)1717940
一、行業種類:其他專門營造業(4390)
二、災害類型:墜落、滾落(1)
三、媒 介 物:屋頂、屋架、樑(415)
四、罹災情形:死亡 1 人
五、災害發生經過:
ΟΟ公司廠房內屋頂塑膠採光浪板破洞漏雨,罹災者等人於 113 年 10 月 2
日開始前往該公司進行屋頂塑膠採光浪板之更換作業,10 月 5 日 8 時許罹災者
等人一起到ΟΟ公司廠房內屋頂從事舊有浪板拆除作業,約 14 時 47 分許,罹
災者正在屋頂進行鐵皮浪板拆除作業,廠房後方屋頂鐵皮浪板已拆至接近塑膠
採光浪板附近,罹災者於屋脊附近移動,移動過程中不慎踏穿塑膠採光浪板而
墜落至地面,在地面作業的勞工聽到聲音,轉頭看到罹災者蜷縮在地上,另名
勞工就立即打 119 叫救護車,後由救護車將罹災者送至醫院急救,延至 113 年
10 月 16 日仍不治死亡。
六、災害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罹災者踏穿距地面高度約 7.3 公尺之屋脊旁塑膠採光浪板墜落至
地面,造成頭部外傷,致顱內出血死亡。
(二)間接原因:
1.於易踏穿材料構築之屋頂從事作業時,未規劃安全通道,
且未於屋架上設置適當強度且寬度在 30 公分以上之踏板並
於可能墜落之範圍裝設堅固格柵或安全網等防墜設施。
2.高度 2 公尺以上之高處作業,未設安全母索,致安全帶未能
確實勾掛,亦未戴用安全帽及其他必要之防護具。
(三)基本原因:屋頂作業未指派屋頂作業主管於現場辦理規定事項。
七、災害防止對策:
1.雇主對勞工於以石綿板、鐵皮板、瓦、木板、茅草、塑膠等易踏
穿材料構築之屋頂及雨遮,或於以礦纖板、石膏板等易踏穿材料構
築之夾層天花板從事作業時,為防止勞工踏穿墜落,應採取下列
設施:一、規劃安全通道,於屋架、雨遮或天花板支架上設置適
當強度且寬度在三十公分以上之踏板。二、於屋架、雨遮或天花
板下方可能墜落之範圍,裝設堅固格柵或安全網等防墜設施。
三、指定屋頂作業主管指揮或監督該作業。(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
則第 227 條第 1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 條第 1 項)
2.雇主對於在高度二公尺以上之高處作業,勞工有墜落之虞者,應
使勞工確實使用安全帶、安全帽及其他必要之防護具,但經雇主
採安全網等措施者,不在此限。(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281 條
第 1 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 條第 1 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