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事浪板更換作業發生墜落災害
核備文號:112-1003798
一、行業分類:整地、基礎及結構工程業 (4310)
二、災害類型:墜落(01)
三、媒 介 物:屋頂(415)
四、罹災情形:死亡 1 人
五、發生經過:
(一) 災害發生於民國 111 年 11 月 25 日 7 時 40 分許,屏東縣屏東市,再○公司。
(二) 本災害發生於 111 年 11 月 25 日 7 時 45 分許。當日 7 時 30 分許再興發工程行負責人林○
○率勞工林○○、黃仲旭及林○○抵達本工程從事B屋頂最後一處浪板更換及包邊作 業,
工作分配完後,黃仲旭隨即由地面攀爬移動梯至本工程北側雨遮處,林○○則在地
面以繩索將電動扳手綑綁,再由站在雨遮上之黃仲旭將綑綁之電動扳手拉至北側雨遮
屋 頂上,黃仲旭取走扳手後,即行走於北側雨遮屋頂上往倉庫屋頂上設置延長線插
座方向 移動,林○○則在地面繼續綑綁手工具,另一名勞工林○○亦準備由地面攀爬該
移動梯 至本工程北側雨遮處,林○○突然聽見砰的一聲,隨即便看到黃仲旭已踏穿北
側雨遮之 石綿瓦屋頂墜落至地面,林明正見狀立刻呼救,現場人員撥打 119 聯絡救護
車將罹災者 送往屏東榮民總醫院,再轉往阮綜合醫療社團法人阮綜合醫院進行開刀治
療,罹災者延 至 111 年 12 月 1 日 15 時 20 分死亡。。
六、原因分析:
雇主使勞工黃仲旭於距地面高度7公尺之雨遮屋頂上從事浪板更換作業時,因移動行
經之石綿瓦雨遮屋頂未先規劃安全通道,未於該屋架上設置適當強度、寬度在三十
公分 以上之踏板,且未於下方適當範圍裝設堅固格柵或安全網等防墜設施,未指
派屋頂作業 主管於現場辦理安全衛生規定事項,亦未使勞工確實使用安全帶、安全
帽及其他必要之 防護具,導致黃仲旭於作業中不慎踏穿石綿瓦雨遮屋頂而墜落至地
面,致傷重死亡。
(一) 直接原因:罹災者踏穿石綿瓦雨遮屋頂而自距地面高約 7 公尺處墜落至地面傷重死亡。
(二) 間接原因:不安全狀況
1. 於易踏穿材料構築之石綿瓦屋頂作業時,未先規劃安全通道,未於屋架上設置適
當強度、寬度在三十公分以上之踏板,且未於下方適當範圍裝設堅固格柵或安全
網等防墜設施。
2. 對於進入營繕工程作業場所作業人員,未提供安全帽並使其正確戴用。
3. 對於在高度2公尺以上之高處作業,勞工有墜落之虞者,未使勞工確實使用安全
帶及其他必要之防護具。
(三) 基本原因:
1. 未執行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事項。
2. 未設置職業安全衛生人員。
3. 未訂定自動檢查計畫實施自動檢查。
4. 未辦理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5. 未訂定安全衛生工作守則,並向勞動檢查機構報備,以供勞工遵循。
6. 原事業單位與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時,未實施「協議」、「指揮協調」、「連
繫調整」、「工作場所巡視」及「相關承攬事業間之安全衛生教育之指導及協助」
以防止職業災害之發生。
7. 本工程未於施工規劃階段實施風險評估,致力防止工程 施工時,發生職業災害。
8. 於易踏穿材料構築屋頂作業時,未指派屋頂作業主管於現場辦理安全衛生規定事項。
七、災害防止對策:
1. 工程之施工者,應於施工規劃階段實施風險評估,致力防止工程施工時,發生職業災
害。(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5 條第 2 項)
2. 雇主應訂定安全衛生工作守則向勞動檢查機構報備。(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34 條第 1 項)。
3. 第 2 條所定事業之雇主應依附表二之規模,置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職業安全衛生
管理辦法第 3 條第 1 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23 條第 1 項)
4. 雇主應依其事業單位之規模、性質,訂定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要求各級主管及負
責指揮、監督之有關人員執行;勞工人數在 30 人以下之事業單位,得以安全衛生管
理執行紀錄或文件代替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 12 條之
1 第 1 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23 條第 1 項)
5. 雇主依第 13 條至第 63 條規定實施之自動檢查,應訂定自動檢查計畫。(職業安全衛
生管理辦法第 79 條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23 條第 1 項)
6. 雇主對新僱勞工或在職勞工於變更工作前,應使其接受適於各該工作必要之一般安全
衛生教育訓練。(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 17 條第 1 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32
條第 1 項)
7. 雇主僱用勞工時,除應依附表九所定之檢查項目實施一般體格檢查。(勞工健康保護
規則第 16 條第 1 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20 條第 1 項)
8. 與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時,為防止職業災害,原事業單位應採取下列必要措
施:
一、設置協議組織,並指定工作場所負責人,擔任指揮及協調之工作。
二、工 作之連繫與調整。
三、工作場所之巡視。
四、相關承攬事業間之安全衛生教育之指 導及協助。…。(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27 條
第 1 項第 1、2、3、4 款)
9. 對於進入營繕工程工作場所作業人員,應提供適當安全帽,並使其正確戴用。(營造
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 11 條之 1 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 條第 1 項)
10.雇主使勞工從事屋頂作業時,應指派專人督導,並依下列規定辦理:…三、於易踏穿
材料構築之屋頂作業時,應先規劃安全通道,於屋架上設置適當強度,且寬度在
三 十公分以上之踏板,並於下方適當範圍裝設堅固格柵或安全網等防墜設施。…(營
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 18 條第 1 項第 3 款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 條第 1 項)
11.於前項第三款之易踏穿材料構築屋頂作業時,雇主應指派屋頂作業主管於現場辦理下
列事項:一、決定作業方法,指揮勞工作業。二、實施檢點,檢查材料、工具、器
具等,並汰換不良品。三、監督勞工確實使用個人防護具。四、確認安全衛生設備
及措施之有效狀況。五、前二款未確認前,應管制勞工或其他人員不得進入作業。
六、其他為維持作業勞工安全衛生所必要之設備及措施。(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 18 條第 2 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 條第 1 項)
12.對於在高度 2 公尺以上之高處作業,…,應使勞工確實使用安全帶、安全帽及其他必
要之防護具。(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281 條第 1 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 條第 1
項)
八、現場示意圖或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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