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事 屋頂清潔 作業發生 墜落 致死重大災
(112)1120000203
一、行業種類:庭園景觀工程業(4320)
二、災害類型:墜落、滾落(1)
三、媒介物:屋頂、屋架、樑(415)
四、罹災情形:勞工1人死亡
五、災害發生經過:
依據雇主黃○○稱述,111 年 10 月 23 日 8 時 9 分許,罹災者蔡○○被指派
至○○有限公司廠房屋頂從事屋頂清潔作業,於當日 9 時 20 分許,蔡員因踩破
採光罩而墜落至地面,黃員於當日 10 時 5 分許來到災害現場並上屋頂找尋蔡員,
發現屋頂有破一個洞,往下查看發現蔡員趴在地上,便趕緊聯絡救護車及廠房房
東魏○○,經救護車送往亞洲大學附屬醫院救治,於當日 11 時 48 分許不治死亡。
六、災害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自高度約 9.8 公尺處踏穿廠房屋頂之塑膠採光罩墜落至地面,蔡
員因胸腹部挫傷併骨折,造成胸腹腔內出血不治死亡。
(二)間接原因:
不安全狀況:
(1) 使勞工於離地高度約9.8公尺之塑膠採光罩等易踏穿材料構
築之屋頂從事清潔作業時,雇主未規劃安全通道、未於屋架
上 設置適當強度且寬度在30公分以上之踏板、未於屋架下方可能
墜落之範圍,裝設堅固格柵或安全網等防墜設施、未指定屋頂
作業主管決定作業方法,指揮勞工作業、實施檢點,檢查材料、
工具、器具等,並汰換其不良品、監督勞工確實使用個人防護 具、
確認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之有效狀況、管制勞工不得進入作業、其
他為維持作業勞工安全衛生所必要之設備及措施。
(2) 使勞工於離地高度約9.8公尺之塑膠採光罩等易踏穿材 料構築之屋
頂從事清潔作業時,未使勞工確實使用安全帶、 安全帽及其他必要
之防護具。
(三)基本原因:
(1)雇主僱用勞工時,未依規定實施一般體格檢查。
(2)雇主未依規定置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
(3)雇主未訂定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或執行。
(4)雇主未訂定自動檢查計畫,實施自動檢查。
(5)雇主未使勞工接受適於各該工作必要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6)雇主未會同勞工代表訂定適合其需要之安全衛生工作守則。
七、災害防止對策:
(一)雇主使勞工於屋頂從事作業時,應指派專人督導,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三、於 易踏穿材料構築之屋頂作業時,應先規劃安全通道,於屋架上設置適當強度
, 且寬度在 30 公分以上之踏板,並於下方適當範圍裝設堅固格柵或安全網等防 墜
設施。但雇主設置踏板面積已覆蓋全部易踏穿屋頂或採取其他安全工法,致 無踏穿
墜落之虞者,不在此限。於前項第三款之易踏穿材料構築屋頂作業時, 雇主應指派
屋頂作業主管於現場辦理下列事項:
一、決定作業方法,指揮勞工作業。
二、實施檢點,檢查材料、工具、器具等,並汰換其不良品。
三、監督 勞工確實使用個人防護具。
四、確認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之有效狀況。
五、前 二款未確認前,應管制勞工或其他人員不得進入作業。
六、其他為維持作業勞 工安全衛生所必要之設備及措施。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
18 條第 1 項第 3款、第 2 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 條第 1 項)
(二)雇主對於棉紡機、絲紡機、手紡式或其他各種機械之高速迴轉部分易發生危險
者,應裝置護罩、護蓋或其他適當之安全裝置。(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63
條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 條第 1 項)
(三)雇主應依其事業單位之規模、性質,訂定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要求各級主
管及負責指揮、監督之有關人員執行;勞工人數在 30 人以下之事業單位,得 以安
全衛生管理執行紀錄或文件代替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職業安全衛生 管理辦法第
12 條之 1 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23 條第 1 項)。
(四)雇主依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 13 條至第 63 條規定實施之自動檢查,應訂定
自動檢查計畫。(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 79 條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23 條第 1項)。
(五)雇主對新僱勞工、或在職勞工於變更工作前,應使其接受適於各該工作必要之 安全衛生
教育訓練。(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 17 條第 1 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32 條第 1 項)
八、現場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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