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從事作業發生墜落致死災害案
核備文號:1141702404
一、行業種類:汽車零件製造業(3030)
二、災害類型:墜落、滾落(1)
三、媒 介 物:開口部分(414;自動倉儲理貨平臺開口)
四、罹災情形:死亡 1 人
五、災害發生經過:
114 年 1 月 3 日 13 時 30 分許,資材組作業員蔡○○於 2 樓自動倉儲出料
口 1 號理貨平臺進行理貨作業時,聽到旁邊傳來一聲「砰」的聲響,蔡員尋找
聲響來源途中發現 4 號理貨平臺之電動臺車雖已退離理貨平臺,但其棧板上貨
物有散落情形,當蔡員整理完成該棧板處貨物後,自 4 號理貨平臺右側開口處
發現罹災者洪○○倒臥於 1 樓運輸軌道上,洪員經救護車送至秀傳醫療財團法
人彰濱秀傳紀念醫院急救,惟仍於同日 17 時 18 分不治死亡。
六、災害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
罹災者洪○○自高度約 6 公尺之 4 號理貨平臺右側開口墜落至 1 樓運輸軌
道上,造成創傷性顱內出血併顱骨骨折,致呼吸衰竭死亡。
(二)間接原因:
不安全狀況:
(1)自動倉儲系統未於出料處設置護圍或具有連鎖性能之安全門等設備。
(2)對於 2 樓距 1 樓地面高約 6 公尺之自動倉儲理貨平臺左右兩側長約 53 公
分之開口,未設有適當強度之護欄防護設備,亦未採取使勞工使用安
全帶等防止因墜落而致勞工遭受危險之措施。
(三)基本原因:
1.未落實工作環境或作業危害之辨識、評估及控制。
2.未依規定設置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單位、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
管及管理人員。
3.未使勞工接受安全衛生在職教育訓練。
七、災害防止對策:
(一)雇主對於下列機械部分,其作業有危害勞工之虞者,應設置護罩、護圍
或具有連鎖性能之安全門等設備。……五、電腦數值控制或其他自動化
機械具有危險之部分。(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58 條第 5 款暨職業安全
衛生法第 6 條第 1 項)
(二) 雇主對於高度在二公尺以上之工作場所邊緣及開口部分,勞工有遭受墜落
危險之虞者,應設有適當強度之護欄、護蓋等防護設備。雇主為前項措
施顯有困難,或作業之需要臨時將護欄、護蓋等拆除,應採取使勞工使
用安全帶等防止因墜落而致勞工遭受危險之措施。(職業安全衛生設施
規則第224 條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 條第 1 項)
(三) 事業單位應依下列規定設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單位(以下簡稱管理單位):
一、第一類事業之事業單位勞工人數在一百人以上者,應設直接隸屬雇
主之專責一級管理單位。(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 2 條之 1 第 1 項第 1 款
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23 條第 1 項)
(四) 第一類事業之事業單位勞工人數在一百人以上者,所置管理人員應為專職;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 3 條第 2 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23 條
第 1 項)
(五) 前條第一類事業之事業單位對於所屬從事製造之一級單位,勞工人數在一百
人以上未滿三百人者,應另置甲種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一人,勞工人
數三百人以上者,應再至少增置專職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員一人。(職業安
全衛生管理辦法第 3 條之 1 第 1 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23 條第 1 項)
(六) 雇主應依其事業單位之規模、性質,訂定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要求各級
主管及負責指揮、監督之有關人員執行。(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 12
條之 1 第 1 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23 條第 1 項)
(七) 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上之事業單位,依第二條之一至第三條之一、第六條規
定設管理單位或置管理人員時,應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內容及方式登錄,
陳報勞動檢查機構備查。(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 86 條暨職業安全
衛生法第 23 條第 1 項)
(八) 雇主對擔任下列工作之勞工,應依工作性質使其接受安全衛生在職教育訓練:
……十三、前述各款以外之一般勞工。(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 18
條第 1 項第 13 款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32 條第 1 項)
(九) 前條所稱月投保薪資,係指由投保單位按被保險人之月薪資總額,依投保薪資
分級表之規定,向保險人申報之薪資……。(勞工保險條例第 14 條第1 項)
(十) 投保單位應按被保險人之月薪資總額,依投保薪資分級表之規定,向保險人
申報。(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 17 條第 1 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