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事水電作業發生墜落死亡災害
核備文號:1121709948
一、行業分類:機電、電信及電路設備安裝業(4331)
二、災害類型:墜落、滾落(1)
三、媒 介 物:施工架(411)
四、罹災情形:死亡1人
五、發生經過:
(一)民國112年9月OO日,雲林縣,陳O永。
(二)112年9月15日8時40分許,蔡O滄與罹災者陳O永到達工地進行一樓天花板拉線作業,
16時15分許,陳O永站於一樓1層施工架工作臺上(高約1.7公尺)進行水電拉線作業,
工作結束後要從工作臺下到地面時,陳O永未配戴安全帽,腳踩施工架交叉拉桿向下
移動時,不慎墜落至地面,頭部撞擊地面受傷,經送往台大雲林分院急救,延至同月
30日17時17分傷重不治死亡。
六、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罹災者陳O永於高度約1.7公尺之施工架工作臺,腳踩交叉拉桿往下移動時
墜落至地面,造成顱骨骨折併顱內出血,致創傷性腦傷死亡。
(二)間接原因: 不安全狀況:
(1)未使進入營繕工程工作場所作業人員確實戴用安全帽。
(2)使勞工於高差1.5公尺之施工架工作臺上從事水電作業時,未設置能
使 勞工安全上下之設備。
(三)基本原因:
(1) 未執行工作環境之辨識、評估及控制。
(2)未對勞工實施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3)未訂定安全衛生工作守則。
(4)未設置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
一、災害防止對策:
(一) …工程之設計或施工者,應於設計、…或施工規劃階段實施風險評估,致力防止…
工程施工時,發生職業災害。(職業安全衛生法第5條第2項)
(二) 事業單位勞動場所發生下列職業災害之一者,雇主應於8小時內通報勞動檢查機構:
一、…。三、發生災害之罹災人數在一人以上,且需住院治療。四、…。
(職業安 全衛生法第37條第2項第3款)
(三) 雇主對於進入營繕工程工作場所作業人員,應提供適當安全帽,並使其正確戴用。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1條之1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
(四) 雇主對勞工於高差超過1.5公尺以上之場所作業時,應設置能使勞工安全上下之設
備。(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28條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
八、災害示意圖或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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