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事固定式起重機維修作業發生墜落致死職業災害
核備文號:(108)1080014404
一、行業分類:金屬表面處理業(2544) 二、災害類型:墜落、滾落(1)
三、媒 介 物:起重機(211)
四、罹災情形:死亡 1 人、傷 0 人
五、發生經過:
(一)民國 108 年 6 月 9 日,高雄市,○○○○○○○股份有限公司。 (二)勞工葉○○、
普○及罹災者阮○○等人於廠內從事固定式起重機維修作業,勞工普○與罹災者阮
○○於桁架上查看中間吊運車之線路無異常後,普○便下至起重機維修走道上等待,罹災者阮○○則待於桁架上,10 時 11 分許,葉○○操作固定式起 重機往北試車行走約 4.58 公尺後,準備將固定式起重機往南移回前,便聽見罹災者阮○○墜落撞地聲(高度約 12.68 公尺)。
(三)罹災者阮○○送至高雄小港醫院急救,延至同日 11 時 38 分仍傷重死亡。
六、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罹災者自高度 12.68 公尺於固定式起重機上墜落至地面死亡。
(二)間接原因:
不安全狀況:
1.在高度 2 公尺以上之高處作業,未使勞工確實使用安全帶、安全帽及其他必要之 防護具。
2.從事固定式起重機之檢修作業時,未指定作業監督人員,從事監督指揮工作。 (三)基本原因:
1.未設置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單位。
2.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及管理人員未專職及未報備。
3.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具有危險性機械之操作人員,雇主未僱用經中央主管機關認 可之訓練或經技能檢定之合格人員充任之。
七、災害防止對策:
(一)雇主對於在高度二公尺以上之高處作業,勞工有墜落之虞者,應使勞工確實使用安
全帶、安全帽及其他必要之防護具。…。(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281 條第 1 項暨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 條第 1 項)
(二)雇主對於固定式起重機之檢修、調整、操作、組配或拆卸等,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二、從事檢修、調整作業時,應指定作業監督人員,從事監督指揮工作。…。 (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第 22 條第 2 款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 條第 1 項)
(三)雇主僱用勞工時應依附表八所定之檢查項目實施一般體格檢查外,…。(勞工健康保 護規則第 14 條第 1 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20 條第 1 項)
(四)事業單位應依下列規定設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單位(以下簡稱管理單位):一、第一類
事業之事業單位勞工人數在一百人以上者,應設直接隸屬雇主之專責一級管理單 位。…。(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 2 條之 1 第 1 項第 1 款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23
條第 1 項)
(五)勞工人數在一百人以上之事業單位,應另訂定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規章。(職業安全衛
生管理辦法第 12 條之 1 第 2 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23 條第 1 項) 第一類事業之事業單位勞工人數在一百人以上者,所置管理人員應為專職。(職業安 全衛生管理辦法第 3 條第 2 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23 條第 1 項)
(六)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上之事業單位,依第二條之一至第三條之一、第六條規定設管 理單位或置管理人員時,應填具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單位(人員)設置(變更)報備 書,陳報勞動檢查機構備查。(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 86 條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23 條第 1 項)
(七)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具危險性機械或設備之操作人員,應僱用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 之訓練或經技能檢定之合格人員充任之。(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24 條)
八、現場示意圖或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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