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事樹枝修剪作業發生墜落致死職業災害
核備文號:(108) 1080012186
一、行業分類:家庭電器零售業(4741)
二、災害類型:墜落、滾落(1)
三、媒 介 物:梯子等(371)
四、罹災情形:死亡 1 人、傷 0 人
五、發生經過:
(一)108 年 5 月 3 日,○○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二)客戶透過罹災者郭○○向○○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提出有冷氣機巡檢及修剪樹木的需 求,○○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指派勞工郭○○至民宅從事冷氣機巡檢及修剪樹木的工作,當日 11 時 4 分時許,郭○○於庭院西北方圍牆邊使用長約 4.1 公尺之移動梯,從 事樹枝修剪作業時,摔落至地面,頭部撞擊止水墩重傷昏迷,另一位客戶家園丁傅○○聽見梯子摩擦及物品掉落撞擊聲響,在庭院東側作業處喊叫郭○○2 次,但郭○○未有任何回應,立即跑至事故作業地點,見郭○○已側身面向圍牆俯臥地面流血昏迷, 傅○○呼叫郭○○沒有反應。
(三)後經通報 119 送旗山醫院急救,於同年月 14 日轉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延至同年月 26 日 20 時 41 分死亡。
六、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於高度約為 3.4 公尺處墜落,造成頭部外傷,顱內出血,顱骨骨折死亡。
(二)間接原因:
不安全狀況:雇主對於在高度 2 公尺以上之處所進行作業,勞工有墜落之虞者,未以 架設施工架或其他方法設置工作台。
(三)基本原因:
1.職業安全衛生人員未至事發現場進行工作場所危害辨識。
2.未針對修剪樹枝做相關的教育訓練。 七、災害防止對策:
(一)雇主對於在高度二公尺以上之處所進行作業,勞工有墜落之虞者,應以架設施工架或 其他方法設置工作台。(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225 條第 1 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 條第 1 項)
(二)雇主應依規定置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及管理人員。(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 3 條
第 1 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23 條第 1 項)
(三)雇主應依其事業單位之規模、性質,訂定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要求各級主管及負責指揮、監督之有關人員執行;…。
(職 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 12-1 條第 1 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23 條第 1 項)
(四)第二類事業勞工人數在五百人以上者,應參照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之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指引,建置適合該事業單位之職業
安全衛生管理系統。(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 12 條之 2 第 1 項第 2 款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23 條第 1 項)
(五)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上之事業單位,其職業安全衛生人員離職時,應即報當地勞動檢查機構備查。(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
8 條第 2 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23 條第 1 項) (六)雇主對新僱勞工或在職勞工變更工作前,應使其接受適於各該工作必要之一
般安全衛 生教育訓練。 (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 16 條第 1 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32 條第 2 項)
(七)勞工遭遇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而死亡時,雇主除給與五個月平均工資之喪葬費外,並應一次給與其遺屬四十個月平均工資
之死亡補償。(勞動基準法第 59 條第 4 款)
八、現場示意圖或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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