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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事樹枝修剪作業發生墜落致死災害

 核文號(108) 1080012186

一、行業分類:家庭電器零售業4741

二、災害類型:墜落、滾(1)

三、媒 介 物:梯子等(371

四、罹災情形:死亡 1 人、傷 0

五、發生經過:

()108 5 3 日,○○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客戶過罹災者實業份有公司出有氣機檢及剪樹木的求,限公巡檢作,當日 11 4 許,○○於庭院西方圍牆邊使用長約 4.1 公尺之移動事樹修剪業時,摔落至地面,部撞擊止水墩傷昏,另一位客戶園丁傅梯子擦及物品掉落擊聲,在庭院東側業處叫郭2 但郭未有任何回應,立即跑至事故作業地點,見郭○○已側身面向圍牆俯臥地面流血昏, 傅○○呼叫郭○○沒有反應。

()後經通報 119 旗山醫院急救,於同年月 14 日轉高雄醫學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延至同年月 26 20 41 分死亡。

 六、原因分析:

()直接原因:於高度約為 3.4 公尺處墜落,造成頭部外傷,顱內出血,顱骨骨折死亡。

()間接原因:

不安全狀況:雇主對於在高度 2 公尺以上之所進行作業,勞工有墜落之虞者,未以 架設施工架或其他方法設置工作台。

()基本原因:

1.職業安全衛生人員未至事發現場進行工作場所危害辨識。

2.未針對修剪樹枝做相關的教育訓練。 七、災害防止對策:

()雇主對於在高度二公尺以上之處所進行作業,勞工有墜落之虞,應以架設施工架或 其他方法設置工作台(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225 條第 1 項暨業安全衛生法第6 條第 1 項)

     ()雇主應依規定置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及管理人員。(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 3

1 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23 條第 1 )

()雇主應依其事業單位之規模、性質,訂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要求各級主管及負責指揮、監督之有關人員執行;

      (職 業全衛生管理辦法第 12-1 條第 1 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23 條第 1 )

()第二類事業勞工人數在五百人以上者,應參照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之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指,建合該事業單之職

      安全衛生管理(業安全衛生法第 12 條之 2 1 項第 2 款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23 條第 1 )

()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上之事業單位,其業安全衛生人員離職時,應即報當地勞動檢查機構備(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

     8 條第 2 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23 條第 1 ) ()雇主對新僱勞工或在職勞工變更工作前,應使其接受適於各該工作必要之一

     般安全衛 生教育訓 (職業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 16 條第 1 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32 條第 2 )

()勞工遭遇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而死亡時,雇主除給與五個月平均工資之喪葬費外,並應一次給與其遺屬四十個月平均工資

     之死亡補償。(勞動基準法第 59 條第 4 )

八、現場示意圖或照片:

20201218-4.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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